《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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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展开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1.3工作原则(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重、特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需要省搜救中心指导的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处置行动。发生在相邻省份(地区)海上搜救责任区,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需要我省协作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同样适用本预案。本预案同时适用于参与省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2.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由省搜救中心、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指挥(员)、海上救助力量和咨询机构等力量组成。2.1省搜救中心2.1.1省搜救中心为福建省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2.1.2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与职责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2.1.3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及应急工作小组职责(1)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搜救中心办公室为省搜救中心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福建海事局,负责省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2)应急工作小组。省搜救中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四个应急工作小组。2.2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沿海各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为省搜救中心的搜救分支机构,承担本市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2.3现场指挥(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2.4海上应急救助力量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2.5咨询机构搜救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省内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机构。2.5.1海上搜救专家组。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海洋与渔业等各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应急行动技术咨询和建议。2.5.2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应省搜救中心的要求,负责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3.预警和预防机制预警与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3.1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2预警预防行动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3.3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5.1海上遇险报警5.1.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区号+12395”;沿海各海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宁德0593-2969113;福州0591-83684018;莆田0594-2519516;泉州0595-22565013;厦门0592-6895117;漳州0596-6856830;省搜救中心0591-83838801)等方式报警。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状况。(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5.1.4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5.2遇险信息的处置5.2.1险情信息的记录。各搜救机构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5.2.2险情信息的核实。各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5.2.3险情信息的上报。险情信息确认后,应按规定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5.2.4省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并根据职责作出应急响应。对发生地点在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域外的险情或事故应及时通报相应搜救机构,应责任区的搜救机构的请求,协助进行应急响应行动。5.2.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台湾海峡敏感水域,需要与台湾或金门、马祖、澎湖等有关地方进行协作应急处置的,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台湾有关方面进行联络,或由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授权与金、马、澎地区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处理。5.2.6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但有我省籍的船舶、船员遇险的,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5.3指挥与控制5.3.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指挥应急机构时为止。5.3.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应急行动时,应急指挥机构可指定现场指挥(员)。5.4紧急处置5.4.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险情评估情况和负责应急响应指挥的省搜救中心领导的指令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响应任务,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向指挥汇报。应急处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动:(1)按险情级别视情通知省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上岗到位,履行相关职责;(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3)首先调动专业救助力量(船艇、直升机)和事发地附近水域所有船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搜寻救助行动;(4)确定现场指挥(员);(5)尽可能与当事方取得有效联系,指导其组织自救行动,尽可能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6)调动公务等力量赶赴现场执行搜寻救助任务,调动应急设备投入现场,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协助搜寻;(7)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海上搜寻方式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5.4.2搜救指令的内容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5.4.3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5)涉及海上打击海盗等保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5.4.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向省搜救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5.5分级响应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1)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其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按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快速展开应急响应行动。(2)发生在各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交界水域的事故险情,或发生地一时无法明确的事故险情,谁先接警谁先处置,立即启动预案,展开应急响应行动。省搜救中心明确指定的搜救中心接管后,仍要服从组织和协调,按指令参与应急响应行动。(3)发生重、特大等级的突发事件,省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展开应急响应时,责任区的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成为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等工作。(4)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5)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各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5.6海上应急反应通信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1)海上通信,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5.7海上医疗援助5.7.1医疗援助方式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具备相应医疗水平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5.7.2医疗援助的实施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5.8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5.9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5.9.1海上搜救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可能影响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5.9.2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5.9.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落实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和人员安置工作,并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10.1社会动员(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5.10.2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5.11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5.11.1目的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5.11.2方式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5.11.3内容(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5.1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与重新启动5.12.1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省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行动:(1)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2)受客观条件限制,应急响应行动无法继续;或失踪者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3)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响应行动已无必要。(4)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或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5.12.2应急行动的重新启动应急行动终止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恢复应急行动:(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3)宣布“终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5.13信息发布省搜救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信息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形式进行。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1.1伤员的处置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6.1.2获救人员的处置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区)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设区市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事发地的设区市的公安部门和外事办负责遣返。6.1.3死亡人员的处置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6.2社会救助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6.3保险6.3.1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3.2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3.3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6.4.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4.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的原则。(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特大事件的搜救应急工作总结按国家预案办理。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沿海各设区市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2.1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1)省搜救中心负责收集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3)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掌握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7.2.2交通运输保障(1)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2)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7.2.3医疗保障各级搜救机构与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7.2.4治安保障(1)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2)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7.2.5资金保障(1)应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2)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承担经省政府批准由我省组织的海上搜救演习费用。(3)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有功单位、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经费,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及航空器燃料补偿经费,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给予。(4)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7.3宣传、培训与演习7.3.1公众信息交流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工作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7.3.2培训(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4)省搜救中心可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或研讨会,让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的知识和技能。7.3.3演习省搜救中心应定期开展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或演习。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件。(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沿海河口港水域;(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1)本预案由省搜救中心负责编制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沿海设区市应编制市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送省海上搜救中心。(3)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8.3区域合作8.3.1与相邻省份协调的应急行动(1)收到相邻省份请求对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省搜救机构应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2)各搜救机构要与相邻省份搜救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3)省搜救中心接到相邻海上区域对人命救助请求援助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省海上搜救机构。8.3.2与台湾地区的搜救协作与台湾地区搜救机构的协作,按照国家有关对台政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需要两岸协作的“两门”、“两马”和“泉金”直航航线间的应急响应行动,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按照事先的约定与金门、马祖的海上搜救机构进行现场应急联络。8.4奖励与责任追究8.4.1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8.4.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8.4.3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8.4.4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由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8.4.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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