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坍塌后,万科起诉施工方、监理方、监测方索赔1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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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坍塌后,万科起诉施工方、监理方、监测方索赔1400余万元中国工程防灾监测行业唯一上市企业证券代码:831708吉华观点如果监测单位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监测预警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算基坑发生了事故,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广州日报 8 月 29 日报道,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季华五路万科广场工地辅道塌陷事件有了新进展,作为坍塌基坑的业主,万科在支付了修复费用后,将工程的施工方、监理方和监测方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1400 余万元。现场:万科指责“六大失误”索赔 1400 万记者通过进一步采访了解到,虽然上周五的庭审只是进行到了质证部分,但是披露了不少此前没有曝光了细节,比如说在坍塌前两天,原来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裂缝,并且监测公司已经发出了“预警” ,但万科方面认为这个时间点发现问题,整个事故已经“不可逆转” 。案件将择日继续开庭。万科方面起诉称,涉事基坑的实际施工方为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下统称“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 ),实际监理方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下统称“城建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 ),监测方为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下称“安固之公司”)。万科于2013 年 6 月 28 日至 7月 15 日间,分别与相关公司签订了施工、监理和监测工程合同。万科表示,在涉案工程基坑上的季华路辅路出现严重坍塌后,万科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对路段进行抢险修复工作,经核算,至起诉前该坍塌路段的修复费用暂计为9954899.28 元。出事路段大面积坍塌。万科认为, 在此次事故中, 作为建设方的万科, 以及施工方、监理方、监测方均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万科称,安固之公司所起的作用是对该工程施工风险进行检测预警监控,其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对损害的发生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安固之公司严格按照检测合同约定以及监测平面布置图等履行自己检测义务,对塌陷风险进行预警,则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故万科认为安固之公司至少应当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 50%。剩余的 50%,应由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城建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万科三方平均承担。万科表示,经其测算,总的修复费用还要再加约 700 万,则暂总计为 16954899.28 元。按照各方的责任比例,其请求法院判令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万科代为履行修复责任而支出的款项暂计 2825816.6 元,城建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支付 2825816.6 元,安固之支付 8477449.64 元。以上三项合计 14129082.8 元,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现场,万科方面为了证明安固之公司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最大,在起诉状中列举了其“六大罪状” ,其中包括安固之公司仅对基坑周边进行沉降监测与连续墙位移监测,迟迟未对基坑进行周期监测,也没提交正式的第三方基坑监测报告;安固之公司并未按要求对地下水位、锚头受力情况等监测项目进行分析,其出具的监测项目阶段性报告的监测结果均显示基坑周边的沉降并未超过报警值,监测结果为正常等等。安固之公司提供了万科广场三期的审后修改施工图、以及事发前工地局部现场照片等,拟证明万科的基坑支护结构严重超期,且处于停工状态;施工现场混乱、无人管理,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反的,安固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冒险坚持监测工作。事件回顾2015 年 7 月 26 日,禅城区季华五路万科广场工地一侧辅道出现塌陷(塌陷长度约65 米,宽约15 米)。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 27 日,佛山市政府“ 7 26”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上报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未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和质量监控。因建设单位设计方案有变动导致基坑停工时间过长,使基坑支护结构超期服役,墙锚式支护结构承载能力出现退化,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通报提到,拟对“ 726”塌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3 名领导干部进行党纪处分, 5 名领导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庭审焦点基坑坍塌是必然的吗?万科所指的一系列事故责任又是否如实?庭审现场,各方都有了不同的说法。是否提前发现相关隐患?监测方:事发前两天已发出“预警”当天的庭审踢出一个惊人的内幕,原来坍塌事故发生的两天前,季华路地面就已经出现开裂,监测公司甚至已经发出过“预警”。作为监测方的安固之公司表示,2015 年 7 月 24 日,他们就已经监测到季华路下沉达到报警值,当天就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该监测情况通知了万科以及监理方,但两者均未及时处理。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安固之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他们分别向监理方和万科报警的电话和短信记录、2015 年 7月 24 日万科工作人员签收监测简报的记录,以及2015 年 7月 24 日、 25 日、 26 日这三天季华五路周边路面的照片。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也表示,2015 年 7 月 24 日,他们收到安固之公司监测数据,显示“超过报警值”,便立即向万科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立即作出措施,但万科提出在7月 26 日才派人前往解决。 “我们建议利用现场大量土方就地进行回填返压,但是万科提出,要打孔验证后才能实施。 ” 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说。对于安固之公司出示的电话和短信记录,万科方面表示了认可。不过,他们同时认为,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结果,2015年 7 月 24 日发现地面出现开裂,事故的发生已经“不可逆转”,安固之公司仍属于“没有提前预警” 。“责任在于安固之公司没有及时预测预警,且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保修不到位。”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则驳斥了万科“不可逆转”一说:“当时现场路面开裂程度小,若万科及时采取措施,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因为万科怠于处理且没有及时作出解决方案,对造成坍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基坑坍塌是必然的吗?施工方:未完工且超期使用坍塌属自然规律基坑坍塌是必然的吗?对此,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坦言,根据自然规律,发生基坑坍塌是必然的,“事故责任在于万科改变设计方案、突然停工、超期停工,并且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称,涉讼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是2013 年 6 月 19 日, 2014 年 3 月 25 日,他们却收到了万科的“停工通知”暂停基坑支护以及土方开挖施工。“停工是基坑斜侧没有施工,坍塌的基坑并没有完成。 ” 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说,停工之日至坍塌日有一年半时间,基坑在未完全完成的情况下,使用年限已超设计年限一年, “证明我方的施工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此外,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表示,2015 年 2 月 4 日,他们曾向万科发函,警告“支护结构有效期一年到期”,但万科收函后不予理睬。此外,安固之公司也表示,根据基坑安全专家论证表,上面提醒万科“基坑的使用年限已超基坑支护结构设计1 年的使用年限” ,需对基坑的安全性、稳定性重新进行评估,然而,万科并没有予以重视。对此万科表示, 暂停施工是为了工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在施工中,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没有与安固之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导致安固之公司无法监测工程的实际安全状况。所以,两者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万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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