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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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变更的要件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通说采纳) 合同法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二)合同变更的特点1 12 2原则上,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即只是对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3 3合同的变更,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一一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二二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三三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四四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一一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二二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三三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例甲方(出卖人)和乙方(买受人)达成了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的价款为100元。后来,乙方找到甲方协商希望价款减少些。但双方产生了纠纷。在法庭上,甲方主张:“我当时同意将100元的单价降低到95元。”而乙方主张:“你当时同意将100元的单价降低到90元。” 问:法院应如何确定涉案标的物的价款?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8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转让一一二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三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又称之为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又称为受让人。(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 12 23 34 45 5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第三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且转让不得改变债权内容须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转让程序须依法办理条件例1 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例2 甲委托一画家乙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与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乙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丙。可否?例3 甲欠乙债100万元,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可否?例4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1)上例中,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通知乙。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何时对乙生效?(2)若甲一直未通知乙。乙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甲能否拒收?(3)若甲一直未通知乙。6月3日,丙请求乙付款。问:乙能否拒绝?(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对内效力:(1)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一并发生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转移而转移;(如: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有瑕疵担保责任;(3)转让人转让债权后不得就该债权重复转让;(4)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债权的一切情况。2.对外效力:(1)债权转让成立并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只能对受让人履行;(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例1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若甲对乙的债权,丁为保证人,那么甲对丁的保证债权是否转移至丙?例2 上例中,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通知乙。乙于6月6日又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其后丙能否请求乙支付100万元给自己?例3 例1中,若丙于6月6日请求乙清偿100万元。乙提出甲交付的货物短缺,并已在验货期内告知甲,实际货款应为90万元,故只能支付给丙90万元。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例4 甲方卖给乙方100万元的茶叶,乙方应于2011年10月1日付款。甲方曾欠乙方50万元蔬菜款,应于2011年9月1日付款。至2011年9月20日,甲方将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受让该债权后要求乙方偿付,乙方以甲方尚欠50万元蔬菜款为由主张抵销权,只付给丙方50万元,是否合法?二、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和种类 又称之为合同债务的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合同债务人于第三人承担的范围内免责,合同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债权。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这种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2.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这种移转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观点1)(教材的观点目前尚有争议,可结合下页的观点思考) ,又称为,又称为,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它在成立形式上通常由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它在成立形式上通常由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观点(观点2)(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二三四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合同须经债权人同意同意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1345须有合法的合同债务存在(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1.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例1 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而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乙与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姓名。还款期届至时,甲因经营不善而丧失还款能力,同时乙、丙外出打工也找不着。不久甲及好友丁与银行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所欠借款及利息由丁自愿承担,并约定了还款期。可丁也未履行诺言,在追款无望的情况下,银行将甲、乙、丙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甲的借款及利息到底应由谁承担?例2 商场甲与服装厂乙签订了一份1000件羽绒服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即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不久乙又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考虑到两项任务的冲突,遂向甲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此建议被甲拒绝。乙无奈与另一服装厂丙联系,达成由丙为甲赶制1000件与原定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羽绒服合同。丙依约将加工好的羽绒服送到甲处,甲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乙认为丙加工的羽绒,服在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定合同要求,甲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问:人民法院应支持谁的主张?若甲不接受,乙是否有向丙支付加工费的义务? 注意区分:与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方式1.约定的概括移转合同的承受 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法定的概括移转当事人的合并或分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吸收合并( A+B = A/B ) 合并 新设合并( A+B = C ) 新设分立( C = A+B ) 分立 派生分立( C = C+A/B) 公司法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 某制衣厂甲是乡镇企业,因连年亏损,镇政府即决由该厂划出其优质资产成立新型成衣厂乙,并由甲承担其原有合同的义务。甲的债权人鉴于该厂已实际丧失偿付能力,遂要求乙履行甲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乙以自己与甲对合同义务分担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问:(1)当债权人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如何判决? (2)假设甲厂将其优良资产进行投资入股与另外几个股东一起设立成衣厂丙,请问甲厂的债权人如何救济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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