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合同书

上传人:靓*** 文档编号:54844973 上传时间:2022-02-1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7.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盟连锁合同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加盟连锁合同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加盟连锁合同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盟连锁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加盟总部)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乙方:(加盟者)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治理方式、商品陈设设备设施、商品陈设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i系统。“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2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职员,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职员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3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定,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置公司的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能够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一一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益。第五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能够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第六条使用范畴和使用要求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加盟店。2 .在合同期内,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3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4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员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专门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5 3)加盟店为第三者仿照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关心第三者仿照。第七条店址选择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可不能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形变化等缘故,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能够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4 .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变更1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缘故,加盟店期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能够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 .总部认为变更的理由能够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关心。3 .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 .加盟店除第七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然而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4 .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 .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爱护。2 .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持续地研究、完善和积存。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关心1 .为使加盟店能连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 .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能够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4 .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 .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早周通知开会日期。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7 .加盟店在同意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承诺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形。8 .加盟店在同意总部指导期间,承诺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9 .总部按照教育打算,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进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有关事项1 .为爱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 .为爱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托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3 .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平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4 .为爱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5 .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6 .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和谐,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关心实施。7 .关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8 .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9 .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四条促销1 .总部要打算和实施以爱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 .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3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现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讲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第十五条协助销售1 .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关心:( 1)举荐进货渠道;( 2)举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 .加盟店同意与总部举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第十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举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 .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形。总部应按照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形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事实上际相符的价格建议。3 .加盟店要从非总部举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讲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加盟金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2 .加盟金中,元为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同意教育、研修的费用;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同意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不论是本合同期满,依旧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第十八条保证金1 .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元的保证金。2 .总部能够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赶忙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3 .保证金不计息。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5 .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连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缺失的权益,能够没收加盟店(比例)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剩余的保证金。6 .除前项与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第十九条特许金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同意总部关心、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比例)金额的特许金。2 .前项“年毛利额”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3 .“年销售总额”指月日至下一年月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4 .按照各年度月日决算书及有关簿记凭证运算每年的特许金。5 .总部按每月毛利额(比例)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6 .按上述第4款运算的年特许金同第5款运算的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12个月总计数之间显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第二十条广告宣传分担金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第二十一条拖欠缺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天加付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缺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二十二条回扣1 .至每年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总部举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额通知加盟店。2 .加盟店托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3 .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日后的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4 .加盟店在月日至下一年月日的合同执行期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同意该年度的回扣金。第二十三条商品、服务的质量治理1 .为爱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升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 .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治理、销售治理、商品治理、商品知识、卫生治理、职工治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治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关心加盟店实施标准化治理。第二十四条物品的保养、修理1 .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爱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2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有关警告后的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托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 .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第二十五条帐簿等的制作1 .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2 .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3 .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刻,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助调查。第二十六条盘点1 .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2 .总部认为加盟店盘总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时,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讲。3 .如遇前项情形,总部能够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十七条决算文本1 .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2 .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换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3 .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以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偿。第二十八条用心营业义务1 .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升该店的营业成绩。2 .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3 .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刻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天制,休息日为。开店时刻为上午点往常,闭店时刻为晚上点以后。每天营业时刻应在小时以上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专门祭日可休息。第二十九条守密义务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布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现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隐秘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3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隐秘。4 .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旧有效。5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储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第三十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阻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第三十一条纠纷报告义务6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7 .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爱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第三十二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年。合同期满前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能够更新合同。2 .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形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三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讲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讲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举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专门清产核资等处分,使同意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任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专门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资产、负债的全面治理和整顿;( 3)收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或设置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隐秘,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阻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阻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治理层变动等情形,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任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托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舍弃店铺经营超过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年以后仍未开业。( .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专门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破产、专门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阻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舍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第三十四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现在总部收取(比例)的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年后归还。2 .加盟店提早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舍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那个地点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3 .有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第三十五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1 .不论合同期满依旧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2 .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品上排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3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能够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十六条禁止竞争1 .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形,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纷乱给总部带来苦恼的行为。2 .当总部发觉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赶忙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七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1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舍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2 .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专门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3 .加盟店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举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第三十八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1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益、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2 .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连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能够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能够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缺失均归属加盟店,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3 .如加盟店期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同意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4 .遇上款情形,总部和加盟店能够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第三十九条名义责任1 .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方承担赔偿缺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 .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第四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操纵限度的缘故造成的缺失负担,但应在碰到上述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证明责任。第四十一条保证1 .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2 .如遇上述情形,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债务的排除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同意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及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第四十三条损害赔偿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缺失。2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倍的缺失赔偿金。3 .不管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连续时,加盟店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倍的缺失赔偿金。4 .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年时,第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5 .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缺失。第四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合同。第四十五条连带保证人义务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第四十六条付保义务为保证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不的保金投保。第四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法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十八条确认事项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讲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明白得。加盟店应明白得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讲明中所展现的各种资料只是讲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第四十九条协商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咨询,由当事者双方本着进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市场营销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