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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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 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 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 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 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 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 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 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 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 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 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 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 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 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 业人员。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 观、公正的提由审核意见;(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 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第九条 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通过由行 业协会、省属企业、评估机构等单位推荐的方式提由入库率 请,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入 库人选,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并通 告各省属企业。第十条 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单位推荐意见;(二)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十一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受邀参加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组织的资产评估项 目专家评审工作;(二)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 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三)发表是否同意资产评估结果的意见;(四)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五)申请退由专家库。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接受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的委托,对资产评估项 目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三)签署保密承诺函,不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 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不泄露与资产 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四)不得收受或索取与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五)工作单位、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资委变更相关信息;(六)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由专家库。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将其纳入专家库:(一)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未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达到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二)违反保密承诺或回避原则,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信息的;(三)项目审核期间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的;(四)收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五)审核工作未勤勉尽职,明显违背独立、客观、公 正原则或存在重大疏漏,严重影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质量的;(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协会惩戒或单位处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七)发生其他恶意损害国家、 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的;(八)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工作质量评价制度, 定期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对所委托专家 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年度汇总评价结果,于下年 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 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第十五条根据评审专家工作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省国 资委对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第三章专家评审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由省国资委或 省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分 专业分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因资产评估项目比较重大、专业 性较强、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遵 循客观、公正、择优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直接选聘。第十七条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参与评审 工作的专家,参照有关标准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省属企业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属企业采取合理方 式支付专家劳动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由省属企业决定。第十八条 受邀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 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 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主动提由回避。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 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评估准则以及评估指南等制度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以下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二)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与专项审计报告的衔接情 况,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合规 性;(四)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的一致 性;(五)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充分性;(六)评估方法、评估模型、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 理性;(七)评估计算的准确性;(八)评估特别事项的披露和处理的完整性、适当性、合规性;(九)评估报告附件的完整性、相关性、真实性;(十)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程序的履行、评估基准日 的选取、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事项符合资 产评估法规、准则、指南等制度规范的情况;(十一)相关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 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 由的承诺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评审专家 应当参照上述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核。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收到企业报送的核准 或备案申请及评估报告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 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复杂程度不同,评审专家在2-5个工作日内提由审核意见。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汇总整理专家审 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修改完 善的,将评估补充报告再次送交评审专家审核。第二十一条 综合专家审核意见和评估补充报告情况,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集中论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的工作 人员、评审专家、有关企业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会议要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评估 报告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经所有与会专家签字后,作为省 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各省属企业应当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评审专家完整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保 障评审专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 家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省属企业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五条各省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情 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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