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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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物权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曷商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四)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干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质权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三)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上三种物权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部分极有可能考查的考点,希望广大考生加强记忆和理解,在相关的题目中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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