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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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 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 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 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 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 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 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 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 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各营业网点、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不得向 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 单一客户贷款 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 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500 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 本行贷款总额的 10%。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 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75 (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 实施 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和长 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 抵 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 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 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行办理贷款 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 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 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 计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 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息办 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第十八条 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 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 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原应付贷款 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的, 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 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 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 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50;(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 一般 应低于 60;(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 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报 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 ,其中年度报告必须 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 、工 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 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平 等);(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 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 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 评估报告;(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 单和签字样本等;(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 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 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 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 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 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 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 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 素;(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贷款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 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 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必须按照担 保法的规定,由贷款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 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付;(五)贷款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本行开设 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六)贷款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规 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 进行评估论证;(七)贷款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 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 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第五章贷款审批第二十二条 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 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 为指导方针,转授权范围内额度的贷款由各营业网点自主审批,超过 转授权额度的贷款上报总行审批。第二十三条 超过营业网点转授权额度贷款审批程序实行“审贷 分离”具体操作为:由各营业网点将受理的贷款资料首先交由业务主 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书面审查结论 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签署审核结论, 并退回业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表决,最后决定是否贷款。业务部门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退回各营业网点,需补充完 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 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 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授 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信贷、财务、 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 长担任。第二十五条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员必 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 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实行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 之二即为通过。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第二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 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定比例 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陕西 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各营 业网点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一、审批超过对各营业网点转授权的贷款;二、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三、及时规范各营业网点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向范 围;第六章贷款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照 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 “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情况; 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量、 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影响贷款风险 的其他情况。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 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行领导汇报,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 签署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 门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业务、风险、监察、稽核 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做到对贷 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违规 处理。第七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每笔借款自接受 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审批资 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帐单、催收通知单等 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一切书面资料都必须入档管理。稽核部 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营业网点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营业网 点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 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由责任人 进行赔偿的制度。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五个方 面,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 责任制度(暂行)执行。(一)行长(主任)负责制。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全部贷 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二)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各营业网点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 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三)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是指授信工作人员在各营业网点授 予的权限范围内所发放不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审批的小额贷款(包括: 信用、担保、联保、质抵押贷款),实行五包独任负责制,即包调查, 包审批、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四)大额贷款责任制。是指发放大额贷款时,在严格落实“三 查”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由调查岗、审查岗、 决策岗等授信岗位人员共同分别承担管理责任。(五)离职责任追究制。对授信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后,发现其在 原任期间或原单位存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贷款的,返回原单位 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第九章奖惩制度第三十三条 为了充分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贷款 管理好、资产质量高、考评业绩突出的单位和授信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四条授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信贷 资产的,要离岗清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执行“三查”制度造成贷款损失的;(二)对借款人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真实,导致审查、审 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 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条件的;前项关系人是指各营业网点的各级管理 人员、授信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上述范围内人员投资办的公司、 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五)违规发放跨社区、异地贷款以及假名冒名贷款的;(六)填写合同、借据和相关文件不规范的;(七)对贷款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上报处理,或措施不力,延 误时机形成损失或对到、逾期贷款不及时催收失去法律诉讼时效的;(八)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的;(九)不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导致贷款档案内容不完整或遗失 的;(十)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第三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审查、审批贷款的;(二)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贷款调查的;(三)对合同、借据等贷款凭证审查不实有明显遗露的;(四)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的;(六)向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 其它借款人同类条件的;(八)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九)审批贷款时运用政策法律不当造成贷款损失的;(十)审批没有经过调查的贷款;(一)对授信工作人员上报的风险贷款化解方案不及时处理, 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的;(十二)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的; (十三)对授信工作人员管理不力,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十四)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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