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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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方法渝府发120号和*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渝机管发4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一、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及规范一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方法,*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规定执行,单位不予报销。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5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方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500元至35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即45岁含以上的按85予以报销,45岁下列的按80予以报销;35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退休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8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方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方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800元至40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90予以报销;40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三方案生育医疗费用我局女同志生育小孩,合乎方案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按关于“渝劳社办发11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问题的解释精神执行,渝劳社办发11号文件规定报销的最高上限至3500元以内,并属于根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方法关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规定执行。二、费用审核及报销方法在职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统一交局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支付;退休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统一交局组织人事科初核后,报局财务科审核并按规定支付。三、适用人员本方法适用于我局编制内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根据渝府发120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局机关工勤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方法执行。四、本方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五、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局机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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