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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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上诉状范文引言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严重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常见的犯罪。今天,边肖汇编了关于故意伤害上诉的推荐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上诉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付,男,1962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下岗职工,住本市桥口区汉正街巷,电话:139715137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 1968 年 10 月11 日出生,汉族,孝感人,高中学历,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桥口区中山大道 233 号,电话 837350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对2006 年第 51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2:上诉人赔偿损失16255 元,护理 5400 元,必要营养 3600元,后续治疗 131700 元,合计 156955 元。上诉理由 :1:原民事部分判决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适用法律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依据。然而,1986 年颁布的法律的许多条款相当不完整。例如,上述关于公民身体伤害的规定仅规定 : 医疗费用补偿 :因延迟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疾人生活津贴显然,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详细和具体,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应遗漏这一重要的法律依据2:原民事部分判决完全被吞噬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只有以下几十个字 :法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4980 元的判决应当清楚、完整、准确。对不起,这个判决清楚了吗?完成了吗?它准确吗? 4980 元是什么样的经济损失,谁能理解?3:原审合议庭审判长覃逸法官运用了没有司法鉴定的抢劫罪逻辑,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医疗费 (包括后续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没有法律表明只有法医专业知识可以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更有甚者,有些费用无法通过法医鉴定来确定 (事实上,上诉人还咨询了同济医院和中山医院的法医鉴定办公室,了解了后续治疗费用,他的意见是 1000 万元不一定是一个好的治疗方案,所以做出鉴定结论不好 )以下是上诉人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的依据 :(1)工资损失、上诉人受伤后未得到及时治疗、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区分局荣华街道派出所长期不立案,使上诉人一直处于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行政不作为投诉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投诉的状态。结合中山医院开庭前的复诊病历,上诉人只要求一年的损失时限,这是合理的、合理的、 合法的。由于上诉人无法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因此计算依据是上一年武汉服务业的平均工资16255 元。(2)护理费用。上诉人受伤后一直由妻子照顾。到目前为止,由于疼痛仍无法达到完全自理的状态,上诉人只要求180 天的护理期,这同样是合理、合理和合法的。护理费按武汉市常用的25 元/天标准计算。(3)营养费。对于上诉人目前无法治愈的骨折,上诉人要求的营养期为 180 天。按 20 元/天标准计算以上标准供您参考。(4)后续治疗费。据同济医院法医检查办公室和中山医院的主任医师介绍, 由于原告没有及时用夹板治疗, 骨折形成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只能通过治疗来缓解疼痛。因此,上诉人在开庭前回到中山医院疼痛科进行诊断。疼痛科医生杨庆红说 :注射疗法有磁疗、理疗等。理疗是最便宜的,一天 32 天(外加药物 )因此,考虑到工作仍需进行,上诉人仅要求平均 10 元/天的理疗费,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的平均预期寿命 80 岁计算,共计 36 年 7 个月 30 天/月,共计 13,170 天。上诉人提出的后续处理费标准或许有些新颖, 但上诉人认为,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合理合理,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标准和意见。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照明权的补偿因人而异, 但现在许多法院采用了通过电价转换减少照明时间损失的标准计算方法。 因此,上诉人要求你院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大胆运用合理的运作模式,不需要拘泥于一个框架。另:轻伤法医检验费150 元4:原审合议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1)法官的先入之见是错误的,为他人消除灾难是正确的合议庭于 2010 年 9 月 6 日上午 9: 00 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暂予延期审判于11: 40 开始, 11: 55 仓促结束。完成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花了15 分钟。太棒了!(2) 法官作为被上诉人的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不需要质证、也不需要审查的情况下。审判长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不仅不要求被上诉人质证被上诉人的证据,而且不看证据就公开担任被上诉人的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简直难以置信!听证会后,如果不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我差点忘了收集上诉人的证据。(3)法官在离开法庭前有枉法的迹象当法庭结束时,主审法官迫不及待地给法庭旁听席上的人打电话 :不要离开,中午一起吃午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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