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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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1、独立性(2008年单选题)(P497)(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解释】(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2008年)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答案】D【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P497)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二、票据行为【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一)实质有效条件(P499-500)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二)形式有效条件(P501)1、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解释1】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解释3】(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2009年新制度)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因此,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2、记载事项(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解释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503)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解释】甲为支票的持票人,由于甲没有时间去银行提示付款,甲可以委托乙。在本案中:(1)在票据上应记载被代理人甲的名称;(2)在票据上应记载“乙代理甲”的意思;(3)代理人乙在票据上签章(签乙自己的章)。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三、票据权利【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票据权利的取得(P504505)1、票据权利的取得(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例题2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例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题4多选题】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经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但该汇票仍然有效B、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无效C、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D、由于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答案】AD【解析】(1)选项AB: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2)选项C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000年多选题、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506)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解释】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表131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例题3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2006年)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例题4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2009年新制度)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三)票据权利的保全(2003年多选题)(P506)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相关链接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相关链接2】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2003年)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答案】ABCD(四)票据权利的补救(P507-509)【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2002年综合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07年多选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2007年)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2、公示催告(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付款人所在地。(2)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4)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因遗失一张汇票向A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乙公司向A县法院申报权利。经审查,乙公司的权利申报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B、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C、因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3、普通诉讼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2007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07年)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答案】A四、票据抗辩(1999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5年综合题、2007年单选题)(P509-510)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解释1】对物抗辩是针对票据本身的问题提出的抗辩,只要票据本身有问题,对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张抗辩;而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解释2】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3、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1999年)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C、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答案】C【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答案】ABC【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例题3多选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2007年)A、背书不连续B、票据被伪造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2002年综合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P511)(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相关链接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相关链接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例题1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C【解析】(1)选项A: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的变造(2004年综合题、2008年单选题)(P511)(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解释】被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因此在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肯定要承担票据责任。(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例题1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例题2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答案】D【解析】如果当事人(甲、乙)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丁)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当事人(丙)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节 汇 票一、出票(2003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P513-516)【解释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费用。【解释2】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解释1】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付款人名称”。【解释2】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收款人名称”。表132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1)金额、收款人名称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3)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解释】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对应记载事项只有2条。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2001年)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答案】ABC【解析】(1)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4)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事项。【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2007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例题4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2009年新制度)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答案】BCD【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例题6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前手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二、背书(P517-521)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被背书人名称(2007年单选题)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A、无效 B、有效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答案】B 表133出票日期绝对事项付款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保证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答案】CD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002年单选题)【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答案】BC【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有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相关链接】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5、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07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年)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例题2单选题】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7年)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D【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张某,张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答案】AB【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答案】CD【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6、法定禁止背书(2006年多选题)(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2006年)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例题2多选题】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D7、委托收款背书(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8、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04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答案】A【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1)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答案】C【解析】(1)选项A: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2)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选项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但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表13-4具体情形背书的效力背书人未签章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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