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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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企业自主组织采购)的评审,以及采购文件审核、特种服务设备验收等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管理,采取特邀聘任、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自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进行初审推荐;市国资部门根据特殊行业需要,向社会相关行业专家直接邀请聘任。第四条 评审专家通过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市国资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整合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告。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国有企业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国资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个人文化及专业资格简历(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个人研究或工作主要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四)本人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评价推荐意见。第八条凡经市国资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市国资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 颁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第九条 市国资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第十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三)本人在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市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对在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国资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国有企业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需要保密的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三)发现供应商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市国资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市国资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第四章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专家库维护管理与评审专家使用抽取工作相对分离。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需求,提供特殊专业评审专家进入该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企业自主采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企业监察审计或市国资部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 (24 小时内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含)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八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专家库和本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 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临时评审专家,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进入临时专家库。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国有企业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市国资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进行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培训。第五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需要保密的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国有企业采购政策.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部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收受参与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需要保密的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有企业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七)以国有企业采购名义从事有损国有企业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一年及以上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及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和招标投标网上公告。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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