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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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 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 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 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 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 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照。(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修改为:“(二)有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 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弁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 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三十。(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弁出具证明。(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 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 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 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 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款中的“及其出资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 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七十六条,弁将第二项修改 为:“(二)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 本总额”。(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 八十条,弁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 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 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 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 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 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 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 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 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 第八十三条,弁将第一款修 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 其认购的股份,弁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 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 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 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 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 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 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 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 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 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 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 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 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弁(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条第三款。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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