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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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范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四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以提升全市乡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内容(一)委托执法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应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四)委托执法方式。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乡镇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委托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依法给予个人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行政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应当场收取。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并按其配套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六)委托执法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根据乡镇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应组织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监管网络。对委托范围内的社会单位、“九小场所”、门市、居民小区(楼院)和村民住宅区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处理。(四)加强执法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委托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五)开展联合执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消防安全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XX1号)同时废止。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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