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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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路政总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省厅组织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条例是我国公路管理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公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指导意见是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践,根据条例所作的细化性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切实执行好条例和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有关条例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出台后,省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修改指导意见或者出台新的规定。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组织做好领导干部、公路执法人员对于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在省厅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条例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路执法人员,要收存执法证件,暂停上岗执行职务。三、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执法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加强公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路执法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此通知。附件: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 年月日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一、明确公路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加盖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专用印章,专用印章的要求请见附件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事项,请见附件2。2、各治超站(点)、收费站以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实施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等;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大队,以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的名义实施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等。3、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授权或者没涉及的,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按照原来的模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请见附件3。4、国道、省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设区的市以上(含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道、乡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派驻各高速公路的机构,以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的名义实施。二、积极向政府汇报,请求政府帮助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1、积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提请本级政府批准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积极组织研究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2、提请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已经从公路法规定的“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变化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计算。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政府汇报,请求划定建筑控制区。对于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的规定,及时提请政府划定。3、积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申请经费公路是公共产品,是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第五条。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实际管理需要,积极向政府申请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三、积极商请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相关事项1、积极协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与有关保护区重叠的管理范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与有关保护区重叠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积极商请有关部门、管理机构或者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请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等管理范围进行明确,以加强管理。2、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法定的管理事项。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涉及的有关管理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推进公路保护工作的开展。3、告知超限运输违法情况,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源头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查处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涉及需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适用条例第六十六条实施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等。4、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加强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及时商请相关部门协助或者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形成清晰、准确、齐全的记录。四、准确适用法律,加强公路管理对于条例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理,以使用条例的规定为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强制,对于违反的客观条款,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的规定。(一)关于行政许可1、对条例新增的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为加强管理,条例新增了行政许可,具体是: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条例第二十六条)、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超过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这些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应当向社会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2、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扩建,暂不再实施许可。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扩建,以后不再实施许可。3、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该条规定的验收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之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验收。(二)关于行政处罚1、关于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实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条例生效后地方政府尚未划定建筑控制区的,暂按照法定的最小距离来确定,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2、对于新增的行政处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准确适用法规规定实施。新增的行政处罚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条例第六十七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条例第六十七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条例第六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条例第七十条)。对于这些新增的行政处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新增的行政处罚事项,要严格对照客观条款和责任条款实施。(三)强制措施1、对于新增的强制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准确适用法规规定实施。新增的强制措施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责令限期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批准许可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行政处理对于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责令赔偿或者责令按照标准回复原状。专用印章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专用印章分为:“行政处罚(处理)专用印章”、“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专用为圆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确定,其尺度应当与本机构行政印章一致。“行政处罚(处理)专用印章”的上端为“XX公路管理机构”,下端为“行政处罚(处理)专用印章”;“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上端为“XX公路管理机构”下端为“行政许可专用印章”,“XX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以当地编委批准的法定名称全称为准。附件1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行政许可、处罚、处理、强制)一、行政许可1、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2、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5、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6、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7、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9、货运车辆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行驶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10、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二、行政处罚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3、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6、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7、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未经许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1、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2、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3、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5、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或者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6、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7、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8、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19、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20、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行政处理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处理处理种类:责令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等处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四、行政强制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经责令限期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强制种类:强制拆除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经责令限期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强制种类:强制拆除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3、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批准许可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强制强制种类:扣留车辆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4、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强制强制种类:扣留车辆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5、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强制种类: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6、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强制种类: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7、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强制强制种类:扣留车辆、工具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附件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事项(行政许可、处罚、处理、强制)对于以下事项,在没有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一、行政许可1、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许可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3、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4、因施工需中断公路交通的许可许可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5、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许可许可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6、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的许可许可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7、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许可许可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二、行政处罚1、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4、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货物着地行驶或者车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5、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6、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7、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8、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可委托)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可委托)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1、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1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1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14、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15、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16、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17、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罚款处罚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倍至倍的罚款。 18、在公路桥梁桥孔内明火作业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9、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处罚依据:1、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0、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其缴纳,罚款,取措施排除障碍处罚依据:1、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5倍至10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费人员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费款,可以处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通行费且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障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1、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处罚处罚种类:采取措施排除妨碍,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5倍至10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2、超载渡运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超载渡运、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超载渡运、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补报,并警告处罚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省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补报,并给予警告。25、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办报批手续,并可以处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报批手续,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6、在高速公路的特定范围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广告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27、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8、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9、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处罚种类:收缴通行证,罚款处罚依据: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收缴通行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行为同时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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