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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摘要:知识产权滥用原那么上属于私法规制的范围,其也常常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但这并非说明知识产权滥用就完全游离于反垄断法,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基础要紧在于利益平稳理论和效率理论。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稳效率1 利益平稳理论(TheoryofInterestsBalance)利益平稳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进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幸免的会产生各类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和谐和平稳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类主体的利益。利益平稳理论的大体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稳利益冲突。大体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一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取得保护,它表现了每一个成员或说是绝大部份社会成员的需求,若是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明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爱惜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乃至捐躯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确实是平稳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爱惜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取得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本钱,激发其创新的踊跃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增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表现了利益平稳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样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乃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要紧表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而反垄断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起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是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妥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逾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峻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2 效率理论(TheoryofEfficiency)效率,简而言之,确实是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样多的产出或用一样数量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爱惜、制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展:若是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乃至阻碍社会的进展。若是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劳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否定。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剂的基础,而能增进资源最优配置的那么是竞争。若是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舞创新、推动产业进展和增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操纵方法和法律、行政手腕。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抗的,因此,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单单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操纵,专门是此种行为严峻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爱惜权利人的创新功效,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爱惜竞争、冲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成效,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增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3结语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标准领域的合法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必然程度的指导。参考文献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稳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20.4 刘丽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J知识产权,2020.5 徐敬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20.6 JamesLangenfeldIntellectualpropertyandantitrust:stepstowardstrikingabalanceCaseWesternReserveLawReview,2001,52,(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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