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ouncil企业个人福利费发放及相关税务处理调研报告(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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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uncil 2010年度企业员工福利费发放方式及相关税务处理实践调研报告_(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就餐补贴)_2010年6月报告说明根据F-Council会员反映,因税务机关相关政策的不明确及企业自身对各地税务政策理解的偏差造成各地企业在员工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操作上存在诸多疑惑,为了帮助同行了解身边企业的福利费操作现状,同时也为了发掘中国税务机关在把握此类问题时惯用的一些税务处理标准,F-Council特别发起了本次企业员工福利费税务处理实践问卷调研活动,并结合网络调研(100家企业参与)和电话回访(77份有效回复)的结果分析总结出此报告。本报告的内容涉及员工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和就餐补贴等福利的发放方式及相应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实践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践。本报告还对部分调研参与者集中地区进行了单独统计以帮助同行了解身边的福利费操作实践。希望本报告可以为广大F-Council会员对企业现阶段员工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实践提供参考。本报告所使用的调研方法:1.网站问卷调研2.电话回访3.电话调研各地税局12366税务咨询热线注:*F-Council此前已举办的个人福利费及个人所得税主题活动提示: 1.2009年9月17日个人所得税操作最新政策空中解析会 2.2009年11月6日个人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会 3.2009年11月30日个人所得税政策回顾及问答空中解析会 *F-Council对于收集到的数据将严格保密,仅作统计用途,在报告中将隐去所参与企业名称而仅显示数据。 *本报告仅作为F-Council系列福利费报告的第一节,后续F-Council还将推出系列企业福利费税务处理实践调研报告,在后续的报告 中还将包括:外籍员工福利、过年过节福利、员工住房福利、员工旅游福利、年金福利等大家关注到的各项福利费。 请各位财税同行继续关注并参与F-Council后续系列问卷调研活动。通讯补贴:通过调研,所有被调研公司均有通讯补贴项,但84%以上的企业仅对部分有工作需要的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通讯补贴。选择以报销形式对通讯费用进行补贴的企业超过60%,91%成的此类企业将此项补贴计入部门费用且不代扣代缴个税。在通讯补贴方面,部分地区已有操作细则。如北京市、广州市、山东省、浙江省等地区规定企业可以将一定额度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个人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各地具体法规规定详见附录。交通补贴:62.3%的企业对员工提供私车公用或自备车补贴。其中,85.4%提供此项补贴的企业是按照协议价格(例如每公里0.85元-5元不等)对员工发放现金或报销,10.4%以每月定额补贴形式发放补贴。仅有少数公司采取此前F-Council于09年11月6日关于个人福利费电话会议中总局官员推荐的采取公司与加油站签订协议并定点加油的方法。76.6%的企业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或通勤补贴,在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的企业中有约7成企业是将班车费用计入部门费用处理,在提供每月以定额现金形式发放通勤补贴的企业中约65%的企业将此项补贴计入员工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餐补贴:81.8%的企业对员工提供免费午餐或相应就餐补贴,51.2%提供免费午餐的企业是将午餐费用计入部门费用且不计员工个税。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就餐补贴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均将此项补贴计入员工工资薪金并计个税,仅有25%的企业未将此项补贴计入员工个税。通过调研,大部分被调研同行未与税务机关就福利费及相应税务处理问题进行过充分沟通,在调查中发现已经沟通并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主要为以下三种:企业按照严格标准将相应福利计入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税,不存在税务风险与专管员或其他税局人员私下交流时,专管员或其他税局人员表示暂时没有问题因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所以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具有较大优势,税务机关给予特殊照顾。F-Council认为以上第种情况均存在相应税务风险且并不具有借鉴意义,故在此报告中将不再对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结果进行统计。F-Council建议1.对于企业内部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企业最好能够制定相应补贴发放的规章制度,并将享受该项待遇的人员及应享受的相 应福利限额登记入册,以便后续税务机关对公司相关福利发放产生质疑时出具。2.如员工持发票报销,尽可能以公司抬头发票报销,以减少税务风险。3.最好不要将大量零散发票出示税务机关,发票尽可能少而精,如发票数量过多,则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注意。4.如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交通及就餐补贴,按照总局要求及各地操作实践,此项福利均应计入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个税。调 研 报 告 概 览Executive Summary 报告内容总览第一节:2010年中国各地企业通讯补贴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实践第二节: 2010年中国各地企业交通补贴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实践第三节:2010年中国各地企业就餐补贴发放及相关税务处理实践第四节: 2010年中国各主要受访地区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汇总第五节:附录第六节:中国各地企业福利费列支相关税收法规汇总 第一节 2010年中国各地企业通讯补贴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实践对员工采取单一通讯补贴形式n=43n=77企业员工通讯补贴发放形式n=34对员工采取不同通讯补贴形式情形一: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全额付费,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实报实销情形二: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实报实销,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限额实销情形三: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全额付费,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限额报销情形四: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实报实销,对其他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情形五: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全额付费,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限额付费情形六: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全额付费,对其他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情形七: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限额付费,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实报实销情形一: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限额报销情形二:对部分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实报实销情形三:对全部使用个人号码的员工限额报销情形四:对部分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全额付费情形五:对全部使用公司号码的员工限额付费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企业员工通讯补贴发放税务处理实践注:代扣代缴部分个税指按一定比例(如20%)缴纳个税,即将20%的通讯费用作为私人话费n=5n=46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形式发放通讯补贴的税务处理n=31以直接向电信付费形式发放通讯补贴的税务处理根据F-Council 09年11月6日关于个人福利费电话会议中总局官员的建议,公司通讯补贴报销最好仅限定部分员工,如所有员工均可享受通讯补贴则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对于公司通讯补贴报销事项,总局官员建议大家在公司内部开会讨论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列出相应享受补贴人员的名单并设置报销限额,例如总经理500元,部门经理300元等。并建议大家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如是个人抬头发票,在税务机关查账产生质疑时,则可将相关规章制度出示税务机关。但是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且不缴纳个税是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以现金形式发放则一律需要缴税。此项处理因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且未缴纳个税,可能存在相应税务风险注:在此项统计中,部分企业存在两种以上发放方式,F-Council将相应发放方式拆分,予以分别统计。第二节 2010年中国各地企业交通补贴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实践企业员工私车公用及自备车补贴发放形式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情形一:对私车公用的员工按协议价格进行报销情形二:对私车公用的员工按协议价格发放现金情形三:对有自备车的员工每月发放定额补贴情形四:对私车公用的员工发放加油卡n=48小贴士: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出现销售,外勤等相关人员使用私车为公司处理业务并以油票,停车费发票等来公司进行报销的情况。如果实报实销费用过多,或相关票据过多的话将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在F-Council 09年11月6日关于个人福利费的电话会议中,总局官员建议企业与加油站签订协议,并要求涉及人员在协议加油站固定加油,再由加油站定期向公司开具整张大额发票。这样可以减少相应税务风险。企业员工私车公用及自备车补贴个人税务处理实践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5对有自备车的员工每月发放定额补贴的企业n=16对私车公用的员工按协议发放现金的企业n=25对私车公用的员工按协议价格进行报销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此项处理因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且未缴纳个税,可能存在相应税务风险注:在此项统计中,发放加油卡形式因使用情况较少,未做单独统计。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企业员工班车及交通费补贴发放形式情形一:对员工提供第三方车辆作为班车情形二:不提供班车服务,但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情形三:利用自有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情形四:既有自有车辆,也利用第三方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情形五:对员工提供第三方车辆作为班车,对未使用班车的员工提供现金补贴情形六:利用自有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对未使用班车的员工提供现金补贴情形七:既有自有车辆,也利用第三方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对未使用班车的员工提供现金补贴n=59企业员工班车及交通费税务处理实践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17对员工每月发放交通费补贴的企业此项处理因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且未缴纳个税,可能存在相应税务风险n=11对员工提供自有车辆作为班车的企业n=38对员工提供第三方车辆作为班车的企业注:在此项统计中,部分企业存在两种以上发放方式,F-Council将相应发放方式拆分,予以分别统计。第三节 2010年中国各地企业就餐补贴发放及相关税务处理实践企业员工就餐补贴的发放形式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情形一:订购外卖或将自有食堂外包给第三方运营供员工就餐情形二:每月发放定额现金补贴情形三:自备食堂并自行运营情形四:对餐费进行限额报销n=63企业员工就餐补贴税务处理实践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20对员工每月发放定额就餐补贴的企业n=28订购外卖或将自有食堂外包给第三方的的企业n=13对自备食堂并自行运营的供员工免费就餐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且未缴纳个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可计入职工福利费范畴。 注:在此项统计中,限额报销形式因使用情况较少,未做单独统计。第四节 2010年各主要地区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汇总n=8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8通讯费补贴n=8n=8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个人福利费发放及税务处理实践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4上海市徐汇区个人福利费发放及税务处理实践n=4n=4n=4n=4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个人福利费发放及税务处理实践n=4n=4注:本地区企业普遍将通讯补贴计入部门费用且不代扣代缴个税注:本地区企业普遍将私车公用及自备车补贴计入部门费用且不代扣代缴个税n=4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北京市朝阳区个人福利费发放及税务处理实践n=7n=7n=7n=7注:本地区企业普遍将通讯补贴计入部门费用且不代扣代缴个税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5苏州市工业园区个人福利费发放及税务处理实践n=5n=5n=5注:本地区企业普遍不为该补贴代扣代缴个税注:本地区企业普遍将通讯补贴计入部门费用且不代扣代缴个税注:本地区企业普遍为该补贴代扣代缴个税第五节 附录3714115334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福建省其他地区被调研企业地区分布其他地区:天津,河北,内蒙古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8754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北京市朝阳区苏州市工业园区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张江开发区被调研企业集中分布地区n=77n=77企业现阶段福利发放情况总览数据来源:F-Council 关于公司员工各项福利费发放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法调研问卷 n=77n=77n=77n=77备注:在涉及此项补贴的企业中超过84.5%的企业仅是针对高管及对外人员(例如销售人员)发放此项补贴.备注:对高管配车且全额负担各项费用的情况不在此次调研范围内。第六节 中国各地企业福利费列支相关税收法规汇总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各地区关于通讯费补贴法律法规要求天津市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浙江省 (不含宁波)(浙地税发2001118号)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北京市 (京地税企2003641号)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上海市 (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广东省(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地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江苏省 (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 (苏地税发2003163号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山东省(鲁地税函200533号)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福建省( 闽地税政二1999 38号)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其它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辽宁省 (不含大连)(辽国税函20075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可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依据合法有效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河南省 (河南省国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规定中税前扣除的通讯费是以员工的数量和费用的总量来计算的。无论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也不论每个人的费用是否超过200元,只要总量不超过即可。四川省 (川国税函2004108号)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沈阳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各地区关于通讯费补贴法律法规要求吉林省 (吉地税发200951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 (内地税字2005284号)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安徽省 (皖地税2004347号)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海南省 (琼国税发2003188号)企业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给职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对已实行实报实销办公通讯费用的职工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地税发1999226号)一、凡通讯补贴不发给个人,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办法的,通讯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通讯费限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掌握。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通讯费限额标准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补贴法律法规要求天津市(津地税企所200915号)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大连市 (大地税函200926号)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大连市 (大地税函2008251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安徽省 (皖地税2004347号)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各地区关于交通费补贴法律法规要求12366热线 被调研企业集中地区咨询结果补贴 地区上海市北京市 成都市苏州市工业园区 广州市厦门市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列支 个税是否必须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列支 个税是否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列支 个税是否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列支 个税是否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列支 个税是否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列支 个税是否代扣代缴 通讯补助 1.现金或充值卡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2.报销个人抬头发票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国、地税口径不一)100元限额 无规定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员工300元限额,管理层500元限额 无规定 无规定 3.公司号码 计入部门费用 否 计入部门费用 否 无规定 无规定 计入部门费用 否 计入部门费用 否 无规定 无规定 私车公用补助 无规定 无规定 1.现金发放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不可税前抵扣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2.报销油票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3.班车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就餐补贴 1.现金发放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2.统一订购外卖 计入工资薪金 是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3.自备食堂 计入福利费 否 计入福利费 否 无规定 无规定 计入福利费 否 无规定 无规定 福利费 无规定 4.将食堂外包第三方运营 计入工资薪金 是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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