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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转炉炼钢部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汇编目 录1炼钢安【2011】第339号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2炼钢安【2011】第340号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3炼钢安【2011】第341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4炼钢安【2011】第342号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炼钢安【2011】第343号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6炼钢安【2011】第344号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7炼钢安【2011】第348号 关于CO报警仪的管理规定8炼钢安【2011】第349号 除尘设施运行效果管理规定9炼钢安【2011】第350号 关于对驻点外委单位安全违章考核办法10炼钢安【2011】第351号 “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11炼钢安【2011】第352号 塔楼区域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塔楼区域作业的安全规定12炼钢安【2011】第353号 外委项目安全管理规定13炼钢安【2011】第354号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14炼钢安【2011】第355号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规定15炼钢安【2011】第356号 高温液体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炼钢安【2011】第357号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7炼钢安【2011】第358号 高温液态金属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18炼钢安【2011】第359号 放射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19炼钢安【2011】第360号 关于高温液态金属吊运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20炼钢安【2011】第361号 关于防止钢、铁水发生爆炸的规定21炼钢安【2011】第362号 关于防止钢包钢渣脱落的规定22炼钢安【2011】第363号 关于废钢中爆炸物及密封容器挑捡、保存、处理的规定 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汇编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炼钢安【2011】第339号为有效的实现炼钢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达到公司对炼钢部考核标准,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 目标与指标制定的原则1、生产安全室根据公司安环部下发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环保工作计划的通知,并结合部门实际来确定炼钢部年度安全生产(环保)目标与指标。2、管理者代表批准炼钢部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二、 目标与指标的分解炼钢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后,由生产安全室按炼钢部部门及作业区的编制分解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做到层层有指标,人人有责任。三、 目标与指标的实施生产安全室根据制定出来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编制炼钢部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重点内容是通过“两杯一月”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各种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学习、隐患查找整改及公司上级部门的要求等落实以实现炼钢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四、 绩效考核炼钢部管理科室及作业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作业区)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及相关内容的实施,部安全生产室每半年对目标与指标的完成及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在“两杯一月”专项安全竞赛活动结束后也相应进行总结及评估。五、 附则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炼钢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编制:安全环保线 审核: 蔡国强 批准:周逵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炼钢生【2011】第34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颁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充分明确本部的各级领导者、管理者和全体员工以及各专业(职能)管理室和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保障全体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促进本部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健康、和谐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铁部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在岗员工(含劳务工、临时工、生产性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是依据党和国家颁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所建立的,包括各级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及其各级领导者、职能(专业)管理者和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在内的,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必须承担职能和责任的一种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指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第五条 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人命关天”和“生命至尊”的理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理解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各自的议事日程中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第六条 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及全体员工在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价值观念、企业价值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第七条 在实施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过程中,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在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部属各单位以及各级领导者、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及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扎实有效地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 部生产安全室在贯彻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对本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指导、协调、控制、监督、处置、检查和考核等职能。第二章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第十条部长1、对本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2、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隐患整改。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生产、建筑(检修)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督、控制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国家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原则),并将其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各类安全卫生防护装备和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并正常运转。10、严格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原则,督促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严格履行并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票否决”的原则作为考核、评价、认定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政绩优劣的一项主要措标和重要内容进行评判和界定,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渎职、失职以及玩忽职守行为,应依据国家、公司和本部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的查处。第十一条副部长(一) 主管生产安全的副部长1、对本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2、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厉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3、主动协助部长抓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卫生工作,及时解决生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4、支持、指导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5、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做到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6、参与或组织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 及时落实整改措施。7、参与或主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制订或修订,督促各作业区(单位)健全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8、主动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抢救及调查、 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9、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确保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步进行。10、参与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及时做好检查、考核和监督落实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二) 主管设备的副部长1、对本部的设备、设施和建(构) 筑物的本质安全负具体管理责任。 2、主动协助部长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 标准、集团公司和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并严厉制止各种失职和违规行为。3、加强各种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工作, 确保各种安全卫生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有效。4、组织制订或修订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并认真督促实施。5、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各种设备、 设施的本质安全。6、组织各种设备、设施的专业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7、在制订设备检修计划时,必须同时制订各项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检修项目以及检修安全措施, 并督促实施。8、组织或主持调查、分析和处理由于设备、 设施缺陷而引发的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三)主管工艺技术的副部长1、对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负具体管理责任。2、贯彻“三同时”原则, 在提出和拟定新上的工艺技术项目时,必须同时提出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3、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 积极改进落后的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生产工艺的本质安全化水平。4、组织制订工艺技术方面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督促职工贯彻执行。5、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工艺技术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讨和攻关活动,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安全技术装备。7、组织或主持调查、分析和处理由于工艺设计缺陷而引发的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含副书记)1、对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负全面督察责任。2、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关心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3、督促各级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卫生工作;并列为考核、评价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指标。4、坚持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并做为党员“争先创优”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全体党员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先锋表率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5、定期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动态,及时了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掌握员工队伍中存在的影响行为安全的各种心理因素和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向行政领导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6、深入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产,实施6S管理,大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7、督促各级领导积极改善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作业环境,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8、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主动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做好稳定职工队伍思想情绪、安抚伤者及家属和恢复生产等各项善后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含各分会主席)1、对部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监督责任。2、健全部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规定,配备专(兼)职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监督作用。3、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并及时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对危及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作业有权制止,对违反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4、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5、参加部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应督促部的行政领导及时落实整改措施。6、参加部员工伤亡事故与职业中毒事故的抢救及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隐患、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7、定期分析研究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动态, 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发动员工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出谋献策,促进部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8、在部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中, 应有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并教育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珍惜生命。9、督促部行政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并对女员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员工工伤、职业病患者的疗养以及劳动时间等进行有效的监督。10、在组织各类评先、评优、评模、评佳、评级、晋级等工作中,应按照“一票否决” 的原则,严格把关。第十四条各室正、副主任1、 对本室及职能(专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具体监督管理责任。2、贯彻落实国家颁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标准和公司、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和严格奖惩。3、 建立、健全本室及职能(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督促执行。4、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五同时”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职能(专业)管理工作同步进行。5、定期组织开展专业(职能)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6、教育和督促本室的职能(专业)管理人员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规行为。7、在本室的职能(专业)管理范围职责内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围绕各项安全卫生防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8、 对本室职能(专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9、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扎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和切身利益。第十五条 各专业主管1、对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卫生防护工作负具体监督管理责任。2、教育和督促下属员工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规、标准,并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制止各种违规行为。3、 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熟悉、掌握和认真贯彻、落实公司、部、厂对本科室职能(专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保证本科室的职能(专业)管理工作与部的安全卫生防护工作同步进行。4、 自觉参加本室组织的职能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从本职能管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5、 对本职能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应主动参加调查分析,并从职能管理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6、 积极参加本室组织开展的安全竞赛活动,并围绕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措施。7、 协助本室领导搞好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有权拒绝和制止领导的各种违章指挥行为。第十六条安全员1、主动向领导提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具体措施,并经同意后督促实施。2、参加制订或修订部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领导批准后监督实施。3、参加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并经常深入现场(岗位)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报告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整改。4、协助领导搞好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各种安全竞赛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5、认真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及建档工作。6、认真做好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保健费、清凉饮料费的管理工作。7、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卫生管理经验。8、对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或尘毒危害严重的情况,有权指令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处理。9、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的措施或建议。第十七条 作业区 (站)正、副职及值班工长1、对本作业区人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2、督促员工严格执行企业和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3、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在布置或分派生产(工作)任务时,必须进行危险性预分析,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或要求;如班中遇到设备故障或事故需处理时,应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监护后方可进行。4、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并督促作业区人员按时开展安全日活动;对没有经过入部“三级安全教育” 的新工人和没有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准安排独立操作。5、坚持日常的安全巡查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处理,对暂时处理不了的隐患,应向部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员工布置临时防范措施。6、坚持定期的安全日活动,对本作业区的安全工作及时分析、研究、总结和布置,保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7、结合本作业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部领导及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8、支持和配合专职安技干部开展工作, 对安技干部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或指令,不得违抗或刁难。9、本作业区发生伤亡事故时, 应立即上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主动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10、围绕职业危害因素和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11、在小结、汇报当班生产(工作)情况时,应同时小结、汇报安全情况;对当班未处理好的事故隐患或问题, 应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值班主任(值班调度) 1、对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责任。2、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当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如当班发生设备或生产故障时,必须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对当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并作出处理。3、 及时传达、贯彻本单位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指令或决定,并督促实施。4、 督促当班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5、 督促当班各工段(站、室)负责人和班组长按时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对不按规定开展各项安全工作的工段(站、室)和班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6、 在小结、汇报当班生产(工作)情况时,应同时小结、汇报当班的安全工作动态情况;对当班未处理好的事故隐患或问题, 应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7、 当班发生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如实报告单位领导及公司总调度室,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且主动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团委书记(含团支部书记)1、对共青团员、“青安岗”岗员及青年(35岁以下) 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具体监督指导责任。2、必须把团员、 青年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列为各级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团组织在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3、主动协助各级行政领导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并定期分析团员、青年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时纠正和克服各种影响行为安全的不良倾向。4、积极参加部开展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 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发动团员青年自觉参与整改。5、自觉参加部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团员应作出组织处分决定。6、教育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部的各项安全规章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为。7、围绕部安全卫生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发动广大团员、青年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状态和职业危害因素。8、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突击队作用。第二十条班组长1、对本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2、模范遵守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厉制止“三违”行为。3、扎实搞好本组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与考核。4、扎实搞好班前安全检查和班中安全巡查,发现隐患(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5、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在分派或接受生产(工作)任务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措施或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6、及时反映职工对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方面的意见、措施或建议。7、积极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努力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8、当本组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9、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的作业。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一)工程技术人员(含主任工程师、主办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点检员)1、对本专业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2、在设计或制订工程或工艺技术方案(包括各类技术指标、工艺运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时, 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规程、标准,同时提出安全卫生技术措施。3、严格贯彻国家的各项安全卫生法规、标准, 认真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专业技术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4、到现场监督、指导专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监督、指导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并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5、发生重大事故(包括设备、生产施工、人身伤亡事故)时,应主动参加调查分析、作出技术鉴定,并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主动参加本专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措施的制订工作。(二)管理人员1、对本职能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卫生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2、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保证职能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3、到现场检查、指导职能管理工作时, 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同时检查、指导安全卫生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和制止。4、当部发生事故(包括生产施工、设备、人身伤亡事故)时,应主动参加调查分析,并从职能管理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5、主动参加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 对职能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第二十二条员工1、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直接责任。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杜绝各种违规行为。3、正确使用(操作)各种设备、工具、用具及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5、主动举报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6、当发生伤亡事故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对事故的处理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越级申诉。7、有权拒绝、检举各级领导及职能管理人员的强令冒险或违章指挥;有权停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一切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第三章 各级职能(专业)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线1、严格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标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三级安全教育”监督不力而引发的伤亡事故负监督管理责任。2、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新工艺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并督促落实“三同时”的原则。3、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竞赛活动方案,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督促实施。4、参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保健费、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督促执行。5、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尘、毒、高温、噪音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督促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6、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做好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监测工作。7、牵头做好各级职能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8、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9、积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促进企业单位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10、按时做好考核、总结工作,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或措施,呈报安全领导小组审查。11、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及建档工作,并拟定事故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线(一) 对存在以下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1、对传达、转发上级有关安全卫生的文件、资料及部领导对安全卫生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印发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不及时或失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2、在存储和提供国家及其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等文件、资料档案方面存在缺陷的。3、对部经济责任制和各种经济承包方案或经济考核方案缺乏安全方面的内容而引发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二) 主要职责是1、在制订部经济责任制方案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考核方面的内容。2、在制订各种承包经营方案时, 必须同时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3、在执行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经营方案考核时,就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呈报的安全考核情况,实施考核。4、积极协助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卫生防护工作和各项业务管理工作。5、落实“五同时”的原则,确保企业的各项职能(专业) 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同步进行。6、部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卫生工作措施、 方案以及各类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请示)等,应及时提交领导签署意见,并及时审核印发或督办。7、参加部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 分析、处理工作,并对存在的管理缺陷(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8、对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的扯皮现象,要及时做好疏通、协调和处理工作。9、对事故处理不服的上访者, 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解释疏导工作。10、接待外来参观、学习、办事且需要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时,应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且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11、建立存储国家及其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等文件、资料档案,为企业贯彻实施和查询提供方便。12、建立健全本部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发布的有关规章及文件等档案、资料,确保做到有档可查。13、根据国家及其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协助和指导部的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档与管理工作。14、督促各单位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5、认真搞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一) 对存在以下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1、对因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劳力分配不当、劳动纪律松弛等长期未予解决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经费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后果的。2、对部安全卫生专业(职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配置存在严重缺陷而造成后果的。3、对员工社会工伤保险费征缴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作中造成失误的。(二) 主要职责是1、认真组织新招员工的体格检查,严禁招用职业禁忌症者,并妥善做好劳力与岗位(工种)的调配工作。2、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劳动管理法规、政策; 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女职工保护、社会保险等规定,严厉制止违法行为。3、对已确诊患有职业病(或工伤) 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规定程序给予调整岗位。4、认真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切实做好职工队伍的安全技能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证工作,并提供足够的培训经费和场所。5、对没有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安排独立操作;经批准调动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将其名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6、督促各单位做好新入部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和职工队伍的安全技能教育;并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竞赛活动。7、在办理劳务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时, 应签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安全责任条约,并督促执行。8、在编制部职能管理机构及定员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配备具有较高文化、技术素质的安全卫生专业工程技术人员。9、督促各级职能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10、对新入部的员工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1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工伤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章制度,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12、切实搞好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费征缴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作。13、加强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系,严格执行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程序;并定期向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反馈职工工伤保险的执行情况。14、主动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且按照公司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总额扣减、工伤保险申报及建档等手续。15、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管理。16、积极参加部组织开展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竞赛活动,扎实搞好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线1、对生产指挥不当或指挥失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2、下达作业计划或到现场处理生产问题时, 应同时提出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并及时传达企业(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作出的有关指示和决定。3、认真落实安全与生产的有关技术规定,做到精心组织和合理安排生产。4、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妥善、果断、 及时地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或故障,严禁违章指挥行为。5、参加企业(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认真掌握并及时通报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6、到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工作时,应同时监督、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7、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鉴定和车辆的年审工作。8、接到伤亡事故报告时,应及时告知安全管理部门、部领导和职工医院;汇同事故单位立即组织抢救;待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并征得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卫生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衔接与管理。10、积极参加部组织开展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竞赛活动;扎实搞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七条设备管理线1、对设备长期失修或设备缺陷及缺乏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大中修时没有落实“三同时”项目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2、定期组织各种机械、电气及管线和工业建筑、防洪防雷等专业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其安全运行。3、认真落实各种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计划,扎实搞好各种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4、在实施设备检修计划时, 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规程,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和落实切实可行的检修安全措施,确保检修施工安全。5、对新安装的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工具(尤其是特种设备)及其有关安全资质文件、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其部门颁布的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进行验收。6、对革新、 改造、自制的非标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查、验收与鉴定,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时,必须立即停止其安装或运行、使用。7、督促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和点检制度,并认真做好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8、严格贯彻国家及其部门关于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保养方面的安全法规与标准,建立健全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并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资质的取证工作。9、在外委设备检修工程施工前,工程负责人必须同时依据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委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签定“外委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10、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就设备的安全使用、操作方面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企业组织开展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竞赛活动,扎实搞好本部门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二十八条技术管理线1、对工艺技术缺陷或缺乏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2、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布的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标准,并在编制或制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规定。3、在技术革新项目中或变更工艺技术流程时,必须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标准或措施,并在投产前组织制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4、负责审核有关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或措施,经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5、在制订长远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技术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时,应同时制订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6、在研究或决定工艺技术及装备项目时,应从安全卫生技术上选择采用安全性能好、职业危害少的工艺技术装备。7、参与部组织的有关专业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工艺技术上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并从技术上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宣传1、对不及时宣传、报导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信息负直接管理责任。2、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和韶钢人等舆论工具,及时做好部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宣传报导工作以及舆论监督工作,营造企业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3、在编制或布置年度宣传报道任务、计划时, 应结合部安全卫生工作实际,同时编制或布置安全卫生方面的宣传报道内容,保证宣传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报道工作具有连续性、广泛性和真实性。4、自觉参与部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报道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教训。5、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部组织开展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竞赛活动,扎实搞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三十条组织1、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参与部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监察管理工作。2、切实做好部提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在安全管理能力方面的考察、考核工作,并如实向企业党、政领导提供考察、考核情况。3、积极协助各级组织做好党员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在部安全生产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4、督促各级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集团公司和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纪行为。5、主动参加部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组织开展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三十一条 治安保卫(一)对存在以下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1、对消防、交通以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或缺乏消防器材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对部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缺陷而引发各类事故的。(二) 主要职责是1、严格贯彻国家颁布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切实搞好部的交通安全监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制订和落实部的交通、消防管理规定和安全保卫制度,并定期组织交通、消防等专业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督促整改。3、认真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定期更换、 维护保养等项管理工作,保证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处于完备和完好状态。4、经常开展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和防火、 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安全培训工作。5、参加部组织的安全卫生大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 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发放工作。6、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要害岗位、设备(包括油库、锅炉(汽包)房、氧气站、煤气区域、变(配)电场所等)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安全管理规定。7、切实做好火灾事故和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并参加部工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检查、督促部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防火、防爆计划措施,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指令整改。9、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止各种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确保全体员工在社区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10、督促员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社区综合治理规定,制止社区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11、检查督促部各单位认真落实生产物资的安全和防盗措施,真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12、认真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安全规章规定,积极参与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工会1、对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存在的缺陷或隐患(问题)由于整改不力而引发的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负有监督责任。2、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和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3、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政策,监督部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监督作用。4、关心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切实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员工对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有权检举、控告、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5、监督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并切实做好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疗养安排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员工能够全面地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一切劳保权益和待遇。6、支持和配合部开展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并针对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发动员工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部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7、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规违纪行为。8、参加部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和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应督促部领导及时落实整改措施。9、参加部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协助行政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10、在各类评先、评优、评模、评佳和升级、晋级工作中,认真执行“一票否决”的原则,严格把关。第三十三条团委1、对团员、青年违反部的安全卫生制度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健全团委和“青安岗”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3、健全“青安岗”的监督机构,配备“青安岗”监督员,并严格履行监督职责。4、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开展“青安杯”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突击队作用和生力军的作用。5、配合行政和党委切实搞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 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督促团员、青年在部安全卫生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6、督促团员、 青年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集团公司和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技术素质,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并把团员、青年的安全卫生工作列为团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考核。7、参加部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并发动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整改查出的隐患(问题)。8、参加部员工伤亡事故和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对团员、青年发生的事故,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9、发动广大团员、青年围绕部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开展安全卫生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第四章 追究事故责任的原则第三十四条 事故责任层次的划分1、全面责任者或全面领导责任者、全面管理责任者;2、直接责任者或直接领导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3、主要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4、具体责任者或具体领导责任者、具体管理责任者; 5、次要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次要管理责任者;6、一定责任者或一定领导责任者、一定管理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制造、安装、检修、施工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制造、安装、检修、施工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有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4、因作出的错误决定而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错误决定者负责。5、因违章指挥而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章指挥者负责。6、因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7、因安全卫生防护装置(附件)缺少或失效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8、因指派未经安全教育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的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9、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10、因随意拆除安全卫生防护装置或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11、对已发生过事故而又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2、对已查出的隐患(问题)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3、对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指令(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限整改或违抗指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14、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提出防范措施或执行防范措施不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15、对明知不安全而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指挥者负责。16、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签证手续而从事煤气、氧气、乙炔气、等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气设施检修或进行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17、对建筑、安装、检修工程在未制订施工安全措施之前就开工而造成事故发生的,由工程施工的组织者负责。18、对建筑、安装、检修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不力或不执行而造成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19、对职工举报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因素,接报者或单位领导不予理睬或不予整改而造成事故的,由接报者或单位领导负责。 20、对明知有危险或已发现(查出)的危险因素不予报告而引起事故发生的,由知情不报者负责。第三十六条 确定事故责任部门的原则1、因机械设备、动力设施、工业建筑等长期失修或检修后安全卫生防护装置不齐全而导致伤亡(伤害)事故的,追究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责任。2、因职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让其上岗或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力而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追究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3、因劳动组织存在缺陷,劳力调配不当而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4、因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错误、工艺技术管理混乱而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工艺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5、因原、燃材料存在危害因素或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6、因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的设计错误或漏项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7、因工程项目及其工艺流程布局的设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或存在严重缺陷而导致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8、因生产指挥不当或指挥失误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生产指挥者的责任。9、因设备大中修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没有做到“三同时”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伤害)事故的,追究大中修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10、因消防设施不完善或缺乏消防器材而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11、因新购置的各种设备、备件、仪表、器具(含各类特种设备和安全卫生防护装置、附件等)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备备件管理部门的责任。12、因校验后的压力仪表、器具、装置存在缺陷而引发员工伤亡事故的,追究计量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聘用临工发生事故的责任确定因一些零星工作(工程)事项,需要聘用个别或部分临时工来协助完成而发生事故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追究相关责任:1、未经劳资部门批准而擅自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决定聘用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2、虽经劳资部门批准,但没有与聘用人员签订合法手续或契约的,追究劳资部门及其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3、虽然合法聘用,但没有对被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及其组织、指挥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 多单位(队伍)交叉作业发生事故的责任确定因同一工程或同一作业场所,需要多单位(队伍)同时参与、交叉配合作业而发生事故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1、如甲单位违反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或违反乙单位的施工安全措施(以甲单位接到乙单位施工安全措施的时限为准),造成乙单位发生事故的,由甲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含协助受害方拟定伤亡事故报告书,下同),并追究甲单位领导及其有关违规者的相关责任。反之亦然。2、如甲乙双方(或多方)均没有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而双方(或多方)均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导致一方(或多方)发生事故 ,则按照“谁违规在先由谁负责”的原则查处违规在先方的全部责任。同时对被害方的违规人员也应追究相关责任。3、如甲乙双方(或多方)均制订了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以相应接到对方施工安全措施的时限为准),而双方(或多方)亦不存在违规行为,但由于甲方在作业过程中缺乏监督、监护、确认、协调、衔接或监督、监护、确认、协调、衔接不到位而导致乙方(或多方)发生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4、属统一安排多单位(队伍)参与交叉作业,但由于主管或安排该工程的单位(部门)没有对参加该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队伍)提出安全要求和审查参与施工单位(队伍)的安全措施,或缺乏安全监督、协调、衔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主管或安排该工程的部门及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九条 管理违章行为诱发事故的责任确定凡存在以下行为均属管理违章行为,由于管理违章行为而诱发事故的,均应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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