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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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损失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p 】在买卖合同中,开具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因销售方的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认定为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受方可要求销售方赔偿相应税款损失。原告:吴江三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市场和服商区。 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镇北。原告吴江三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帛公司)因与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以下简称金蝶厂)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三帛公司诉称:2021年2月起,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纺织品。截至2021年4月,原告总计向被告购买货物价值383229.55元,至今被告仅开具给原告发票151933.92元,被告尚应开具给原告发票231295.6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发票,被告均未开具。由于被告未开具231295.63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项,造成原告应税税款的损失。该笔损失因被告造成,理应由被告承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造成的损失36967.76元。诉讼中,被告向原告补开了金额为61860.83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618.73元。 被告金蝶厂辩称:(1)原、被告的发票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根据发票有无开具、收到、抵扣而诉请赔偿,无法律依据。(2)对于被告确实未开具的61860.83元增值税发票部分,被告已在诉讼中向原告补开。对于其余的169434.8元增值税发票部分,被告已于2021年7月29日开具,并于2021年7月31日将该两份发票交给原告员工胡正标。若经法庭审理确认原告公司没有胡正标这个人,原告没有收到该发票的话,被告可以再开具对应的发票,但不同意把税款赔偿原告。(3)原告需提供损失依据。 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1年2月起,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纺织品。截止至2021年4月,原告总计向被告购买货物价值383229.55元。诉前原告收到151933.92元增值税发票,诉中被告向原告补开61860.83元增值税发票。尚余169434.8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开具,同年7月31日交付胡正标,并由胡正标签收。另查明,被告无证据证实胡正标为原告员工或取得相应授权。又查明,讼争的两份总金额为169434.8元的增值税发票未认证。上述事实由(2021)吴江民二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增值税发票三份(编号为13585206,13585207,11973928)、吴江市国税二分局证明一份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销售方给付购买方增值税发票是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作为合同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完全履行,交易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虽开具了169434.8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因未谨慎审查发票接收人胡正标的身份,致发票抵扣联在流转中丢失,又未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致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证手续,无法取得169434.8元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4618.73元,对此被告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未完成发票的有效交付,是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原告进项税款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169434.8元增值发票虽已由被告开具过,但为保护受害方利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过错的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618.7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判决:被告金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三帛公司损失24618.7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负担507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金蝶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从上诉人交付发票的整个过程来看,上诉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原审法院仅凭三帛公司简单否认胡正标的员工身份,即草率作出认定上诉人没有交付发票是不妥的。须知,上诉人既已开具了发票,就已经缴纳了税款,即使发票不交给三帛公司,上诉人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因此,上诉人不可能不将发票交 给三帛公司。(2)三帛公司是否实际受到了损失,还应当提交其因为没有收到发票而导致进项税少于销项税而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凭证。(3)现实中,按照市场形成的交易习惯,发票一般是直接交付,不可能要收货方出具收条。(4)发票可以作废后重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直接赔偿税款损失,过于草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帛公司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人民币2145271.68元,产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人民币1943851.O1元。该事实由吴江市国税第二税务分局的证明予以证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蝶厂称胡正标系三帛公司的员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三帛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胡正标的签名,不足以证明金蝶厂将该发票交付给了三帛公司。因金蝶厂未谨慎审查胡正标的身份,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流转中丢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的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只要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同样可以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然而,该通知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期限为90日,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21年7月29日,至三帛公司2021年1月8日起诉,已超过90日,故上述发票已无法申报抵扣。鉴于从2021年8月至三帛公司起诉,三帛公司的销项税额在用进项税额抵扣后,尚有2021.67元(销项税2145271.68元进项税额1943851.O1元)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由于24618.73元未能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三帛公司主张的24618.73元应认定为是该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苏中商终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报送单位: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独任审判员:厉呈中二审合议庭成员:吴岚、杭雪芳、刘思v报送人:厉昱中审稿人:沙永梅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承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一)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二、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咋办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三、律师看法作为长期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要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理由是:一般情况下,业主都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之后按月供款还贷。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都抵押给了银行。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主要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如果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不但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公司赎楼。如果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者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他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不建议买家选择合同的继续履行。律师提示:为了防止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定金只要不超过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篇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电话: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话:第一被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21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转自:wWw.iAocAoFanWeN.cOm 小 草 :买卖合同的损失)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徐州市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3、收货单复印件 份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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