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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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篇一:最高法民一庭:如何认定实质违反一事不再理最高法民一庭:如何认定实质违反一事不再理 20-05-27法信法信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导读: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年第3辑,总第63辑)一书中回应了不少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法信WTT从该书“指导性案例”重复起诉相关问题中,第一时间整理相应的裁判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意见,为您提供最新办案参考。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并且诉讼请求也相同的,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属重复起诉中天公司诉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25日,中天公司向孙某某付款共计2300万元。2021年9月3日,赵永平以被孙某某诈骗500万元为由向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于10月1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月28日对孙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年3月5日经邯郸县检察院批准对孙某某予以逮捕。在孙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孙某某与中天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协议书,孙某某承认占用中天公司款项2304万元,中天公司同意将部分资金留给孙某某,孙某某承诺归还1700万元。20年1月19日,邯郸县公安局干警与孙某某共同到银行将孙某某账户存款中的104万元转到孙某某的银行账户,将396万元转到赵永平的银行账户。20年3月,中天公司以合同纠纷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按约归还上述协议书中约定的尚欠钱款120万元及利息;孙某某反诉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由中天公司归还其已付的500万元及利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一审支持了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起上诉。海南高院终审作出(20)琼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中天公司与孙某某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三、驳回中天公司要求偿还1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孙某某要求归还依据上述协议书已经支付的5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中天公司向海口中院起诉称:孙某某在2021年9月至2021年6月占用中天公司资金2304万元。中天公司多次要求孙某某归还上述款项,20年1月19日,孙某某归还396万元,剩余款项1908万元至今没有归还。孙某某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占有中天公司1908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属不当得利,对孙某某占有的1908万元和自20年1月19日后的利息210.6909万元(暂计至20年10月19日),请求返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某向中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本金1908万元,利息210.6909万元(暂从20年1月19日计算至20年10月19日,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6.31计算),两项合计2118.6909万元。孙某某答辩称:中天公司属重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天公司的起诉。就2304万元同一款项争议,中天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已提起过诉讼,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海南高院作出27号民事判决,已经驳回了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天公司再次就同一款项,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两案当事人的主体、诉请、证据事实均相同,中天公司只是更换了案由,同已经生效的27号民事判决构成重复起诉。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中天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以上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年第3辑(总第63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年4月出版)法信 相关案例1.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原文来自:wWw.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天津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案号:(2021)民再申字第6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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