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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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1.3 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1.4 适用范围。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可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3)连续燃烧8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4)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1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管委会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指挥长,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区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室、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区法制和信访局、区文教体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高新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重大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部;贯彻落实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培训;落实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高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2.2 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临时成立前线指挥部,职责是迅速落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各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是: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2.3 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 负责组织召集森林防火会议及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根据火灾扑救需要, 组织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和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履行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协调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指导乡(镇)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和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指导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区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 负责涉及市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区监察室:负责对不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成因及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区公安局分局: 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灭火。区财政局: 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区法制和信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区文教体管理局: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配专业消防队员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森林火灾负总责。负责组织召集本级森林防火会议及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有关资料和文件。负责辖区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乡村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成因及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配合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3 预防和应急准备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3.1.1 各级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3.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的警示教育。3.2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了望设施;(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识;(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3.3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3.4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3.5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队伍为主,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林区所有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兵力。3.6 各级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3.7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区、乡、村三级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3.8 各级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3.9 各级应建立区、乡(镇)、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3.10 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信息,为森林防扑火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3.11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扑火突击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4 监测与预警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4.1.1乡镇及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4.1.2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4.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4.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三级火险天气,林区经营单位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了望台、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四级火险天气,林区经营单位悬挂黄旗预警标志。各级要公开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五级火险天气,林区经营单位悬挂红旗预警标志。各级要公开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名义向全区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4.5 火情监测。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各防火了望台、巡护人员要切实加强火情监测。4.6 火情报告。4.6.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防火了望台、防火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4.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4.6.3 管委会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4.6.4 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扑救。5.1.2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区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5.1.3管委会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管委会根据市指挥部的请示,成立由区主要领导出任指挥长、主管主任任副指挥长的区扑火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5.1.4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乡镇以上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管委会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5.2 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5.3 现场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辖区调动。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民兵应急分队和群众义务扑火队;第三梯队为驻洛部队(由市护林防火 协调)。5.4.3 兵力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5.5 现场处置5.5.1 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5.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地、军事管理区等重点部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保护。5.5.3 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5.5.4 人员疏散安置。各级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5.5.5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支援。5.5.6 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5.5.7 应急通信。根据我区实际,在充分利用现有手机通讯工具的同时,要储备无线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通畅。5.5.8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应急扑救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5.6 火案查处。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乡(镇)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市森林公安局协助案件查处。5.7 新闻报道。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5.8 扩大应急。5.8.1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管委会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5.8.2需要省调动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必要时,由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支援。5.9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管委会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6 后期处置6.1 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6.2 火灾评估。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管委会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灾区乡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灾区乡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6.4 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7 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既是管委会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依据。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管委会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 附录8.1洛阳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图8.2洛阳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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