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综合试题(四)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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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综合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前的符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1.江某举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高某,枪响后,高某应声坠落悬崖。经法医鉴定:高某只有坠伤而无枪伤。推断:高某被江某枪声惊吓落崖身亡。江某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C.过失致人死亡 D.意外事件2.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属于( )。A持续犯 B结合犯C连续犯 D.牵连犯3.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A.一定根据 B.主要根据C.唯一根据 D.次要根据4.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A.罪大恶极 B.罪行严重C.罪行极其严重 D.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5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A.没有犯罪 B.没有故意犯罪C.确有悔改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6.新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包括( )。A.从重情节 B.从轻情节C.减轻情节 D加重情节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A.1年 B.2年 C.3年 D.5年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刑罚,按( )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 B先并后减C.刑法第69条规定 D.刑法第71条规定10.某甲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C.具有刑罚当罚性 D.具有特殊复杂性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D.行为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3.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可以分为( )。A.故意 B.过失C.希望 D.放任4.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 )。A.必须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B.必须事先通谋C.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D.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5.数罪的类型有( )。A单纯数罪 B.法定数罪C.同种数罪 D.异种数罪6.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 )。A.罚金 B.驱逐出境 C.没收财产 D.剥夺政治权利7.下列情节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是( )。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B.犯罪的时间、地点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D.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8刑法上的时效分为( )。A.时效延长 B.时效中断 C.追诉时效 D.行刑时效9.下列犯罪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是( )。A.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B.侵犯商业秘密罪C.挪用资金罪 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0.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A.包庇违法犯罪分子B.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C.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犯罪的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的关系。3.正当防卫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 为标准。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责任。6.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7.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 计算。8.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作妻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 罪。10.盗版印书,数额较大的,构成 罪。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犯罪客体2能犯未遂3吸收犯4累犯5军人违反职责罪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2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六、论述题(15分)试述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及其与侵占罪的区别。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1998年7月18日,宋及其妻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宋怒从心起,感到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宋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房与物化为灰烬。问题:对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21994年3月8日,下三宫村委会在村娱乐室举办活动。上午第三节课后,学前班代课教师陈某与另一代课教师龚某一起去村娱乐室看跳舞。陈某遇见老同学,没有及时回学校,委托龚某代她安排学前班的学生自由活动。下午4时,陈某回到学校,得知学校通知当天下午放假,立即召集尚未离校的14名学生布置作业,宣布放假。学生陆续离开教室。却有学生王某(男,6岁零6个月)还在教室不明显处坐着,陈某以为教室里的学生已全部走完,即将教室的门用明锁锁住,然后回家。王某为了能回家,要翻窗户出去。在翻窗户时,王的身体被夹在铁栏杆中间无法前后移动,直至次日11时才被人发现救下。陈某得知此事,迅疾跑到学校将王某送入医院抢救。因王冻伤严重,医院对王做手术治疗,将王的双手和双足在腕关节、躁关节以上部位截肢,致王终身残废。问题:(1)依照1997年刑法,对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说明理由。(2)陈某主观心理态度属于哪种类型?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答案参考要点 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C 5.B6.D 7.D 8.D 9.B 10.C二、多项选择题1.ABC 2.ACD 3.AB 4.ACD 5.CD6.ABCD 7.BD 8.CD 9.AB 10.BCD三、填空题1.行为或者结果2.引起与被引起3.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犯罪构成的个数5.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6.3年7.犯罪行为终了之日8.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9.强奸10.侵犯著作权四、名词解释题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达到既遂的实际可能,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5.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五、简答题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除必须具备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分)(2)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的行为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都共同参与某种犯罪活动,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为了完成一个共同的犯罪而实施的;(1分)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I分)(3)在主观方面,各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有两层意思:一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认识到还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在共同实施这种犯罪;(1分)二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共同犯罪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是明知并且抱着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态度。(1分)2.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是:(1)前罪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后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1分)(2)前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后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1分)(3)前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后罪是捏造犯罪事实。(1分)(4)前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分)(5)前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后罪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1分)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1分)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并后减"。(1分)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1分)"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更为严厉。(1分)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种数罪之分。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用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无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数罪并罚。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无论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都应与剩余刑期并罚。(1分)六、论述题答案要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分)职务侵占罪有以下四个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1分)(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1分)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营、负责财务的便利。这种便利是由行为人担任的职务产生的,利用与职务无关的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本罪。(1分)(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1分)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1分)(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1分)并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1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以下几个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2分)(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者表现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无关。(2分)(3)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本单位的财物;后者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2分)七、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1.宋某构成放火罪(2分)。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2分)宋某为发泄个人怨气,故意纵火,(1分)虽然烧毁的只是自己的住房和财物,尚未造成危害他人的严重后果,(1分)但险些酿成大火灾,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分)已构成放火罪。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2分)2.(1)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分)陈某身为代课教师,负有对学生教育和监护的职责,(1分)陈某应当尽职而未尽职,(1分)以致造成严重后果,(1分)构成过失犯罪。依照1979年刑法,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主体,当时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陈某受聘代课符合此罪主体要求;(1分)依照1997年刑法,陈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陈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2分)(2)陈某致王某重伤的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1分)因陈某代课教师的职责要求她应当预见教室尚有小学生未离开,由于粗心大意没有进行检查,而将王某锁在教室。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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