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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行政效能投诉制度:财政局制度区财政局行政效能投诉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局干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财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高效勤政、廉政的新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财政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和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二、财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1、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2、对群众,其他单位来办事的人员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3、待人、办事态度生硬、粗暴的;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5、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6、执行公务征收税(费)过程中不亮证、不文明、乱收税(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财政干部形象的;7、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8、有其它群众不满意行为的。三、凡财政人员有违纪问题和以上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投诉受理为区财政局监察科和局领导。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当据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四、投诉受理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对超越处理权限的投诉,受理部门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9、接到投诉后,对投诉者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到现场,能帮助解决的必须立即帮助解决,对不能立即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做出明确解释。10、投诉受理部门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对于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11、投诉受理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投诉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者说明。五、有关结果纳入该年度考核,作为对个人和相关科(室)奖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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