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研究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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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研究摘要:信用证依托于商业信誉,以银行信用为保障,在商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单标准是信用证实务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信用证实务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本文以UCP600的新规定为背景,结合当前银行的发展状况,分析UCP600下审单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分析中国银行业对审单新标准的应对措施。关键词:UCP600;银行;审单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较为常用的结算方式,并且由于信用证作为融资方式之一,也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商家的重视。虽然信用证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信用证在我国的应用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随着UCP600新规定的颁布,信用证的发展又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信用证业务在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信用证在我国推行之初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制约,但是随着与国际贸易形势的接轨和商业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重视,迄今为止,在信用证业务方面,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形势。并且,招商银行开通的网上(电开)国内信用证更是对信用证的业务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由此,中国银行业的信用证的发展日趋成熟。UCP600是在UCP500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UCP600在适用性上面是较为广泛的,而且在应用上也使我国银行业有了一定的缓冲。目前,我国银行业对于UCP600的正式推行仍然持谨慎的态度,但是从银行的积极应对的态度来看,UCP600的发展还是很看好的。二、UCP600下审单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UCP600自推行以来,银行业已经就相关方面的影响做了积极的准备和调整,面对着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新标准的变化,我国银行业有必要分析新标准对银行业发展的利弊因素,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一)审单期限变化对银行的影响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UCP500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即自收到提示单据到决定是否相符的时限是最高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而UCP600调整了其中关于“合理时间”的模糊界定,在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c中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从表面看来,银行的压力会因为审单的时间缩短而增大,但是,UCP600将“合理时间”这样模糊的字眼删去也意味着银行不用担心时间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银行来说,正常的审单时间只有三天,因此,UCP600的改动并未对银行造成实质性的工作压力。相反,摆脱了“合理时间”所造成的制约,从而规避了相应的审单风险,并通过审单的时间差将审单责任适当的转嫁给申请人,以便于银行在审单的程序中获得更多的主动优势,从而促进银行信用证业务的良性发展。(二)不符单据处理方式变化对银行的影响UCP500中第十四条d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单据,它必须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者,则应通知受益人。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本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将退还给交单人。由此可见,银行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只有两种,一种是说明不符点,退换交单人,而另外一种则是直接拒绝接受单据,并通知受益人。而UCP600第十六条则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第十六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从新的审单标准来看,对于不符点的处理更加人性化,灵活性也有所增强。在获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下,开证行可以通过放弃不符点而付款,这样使得审证程序更加灵活和便利,业务更容易开展。并且由于已经获得了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也使得银行的风险性有所降低。(三)单据审核标准的变化对银行业的影响从UCP600的整体规定来看,其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联系更加紧密,并在“定义”中说明:“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另外,虽然UCP600对于表面相符交单原则进行了坚持,但是对于单据的相符标准却有了不同的规定。例如UCP500中第13条规定:“单证相符是指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的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UCP600第十四条d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第十四条e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由此可见,审单标准的表面相符交单程度已经由原来的“表面的互不一致”变为着眼于“并非完全一致,但不得互相矛盾。”这就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审单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这不但加大了审单的难度,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三、UCP600下银行应对审单新标准的对策分析(一)完善我国信用评级制度UCP600下审单新标准的变化使得银行获得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因此,我们在适应新变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从整体来看,UCP600新标准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的审单效率,并且有效的降低了信用证的拒付率。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审单标准的放松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而信用是信用证业务开展初期有效实施的凭借和基础,因此,大力推动我国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降低银行业审单的风险,更能间接地提高银行的审单效率。但是完善我国信用评级制度需要开证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合作以及银行内部的合作,通过完善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系统来建立企业信用库,以便于信用证业务的广泛顺利开展,并有效地保证银行风险的降低。(二)提高银行内部单证中心的专业化水平从前文对UCP600审单新标准的分析发现,当前审单标准对于银行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银行要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应严格执行审单新标准,银行业有必要加强内部单证中心的建设。虽然我国银行业自身的单证中心建设起步较晚,与国际化接轨还不够顺利,其业务专业化程度还不够。所以,银行业需要引进专业化的审单人才,对内部单证中心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培训与整合,这不仅能够提高银行的审单效率,还能降低审单的成本,更好地与国际银行业接轨。(三)加强对UCP600的研究本文所提及的UCP600的变化只是几项主要的变化,但也是基于对UCP500和UCP600的仔细对比和研究基础之上的。但是,二者的区别绝不仅仅是这几点,银行要想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就要加强对于UCP600的研究,以及时的适应新规则,应对新的审单标准可能对银行带来的各种影响。一方面,银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通过研究UCP600的内容和经济社会背景,针对银行本身提出可行的应对措施和方案,以便于审单人员能够更好的把握审单尺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内部审单人员的培训,以更好地强化审单流程,保证审单的效率。参考文献:1程军.审单时间真的“合理”吗?UCP600对银行审单时间的修订J.中国外汇,2007 (4):45.2李国莉.UCP600对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6):117-118.3李国莉.UCP600对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6):117-118.4宋亮华.国内信用证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电子化,2007(8):39-41.5杨丰品,霍琪.单证中心建设的优势与问题J.中国外汇,2007(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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