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法小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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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规范体系。2、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5、婚姻家庭法是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8、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10、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11、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12、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13、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5、夫妻的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19、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0、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21、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22、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23、亲子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4、收养: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5、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26、扶养: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依法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相互供给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27、涉外婚姻:在狭义上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28、婚姻家庭救助法: 指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证法律实施、保护、帮助当事人,制止、惩戒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的法律规范。29、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30、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31、不完全收养:是“完全收养”的对称。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法国、瑞士、德国等均设有不完全收养制度。其效力与完全收养不同,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32、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33、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3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不能准正时,即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因有配偶不能结婚或双方能结婚而不愿结婚时,确认子女生父或生父认领子女的一种法律制度。35、禁婚亲: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些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36、配偶: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37、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38、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39、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40、夫妻:男女因结婚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此衍生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广义上讲: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2、结婚的准据法:是指按照抵触规则(亦称冲突规范),涉外结婚所适用的实体法。43、自然血亲: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44、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45、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46、结婚合意:结婚合意就是契约,是亲属法律行为,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47、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48、血缘群婚:是指在同一个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的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349、对偶婚制 :是指一男一女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50、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丈夫一词来源即与此有关。51、共诺婚 :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52、有偿婚 :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一定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表现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二、填空: 1、旧中国实行的“六礼”是指纳采 、 问名 、 纳吉、 纳征 、请期 、 亲迎。 2、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4、依据中央及各省市的规定,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 5、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 6、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 三种主要类型。 7、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禁止结婚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9 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通性)、(伦理性)、 强制性。10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制)、一夫一妻制三阶段。11旧中国实行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2、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13、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14、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6、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17、婚姻法的特点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内容具有明显的伦理性、执行上具有强制性。1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9、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制、一夫一妻制三阶段。 20、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1、婚姻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效力和婚姻关系的解除。 22、群婚制和对偶婚制都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三、单项选择题1、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C、狭义的婚姻法D、广义的婚姻法2.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叔、伯、姑与侄子女之间属于(C )A、一亲等旁系血亲 B、二亲等系血亲C、三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3、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法定婚龄的事实,骗取婚姻登记的,应依法(D )A、由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B、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C、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D、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婚姻无效4、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D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C、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D、不能结婚5、小高的生父及与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均于1997年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D )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6、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D )A、可以代理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司以代理 D、不能代理7 .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B 】A.和离 B.出妻 C.呈诉离婚 D.义绝8 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9.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C 】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长辈姻亲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10.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B 】A.准予结婚B.禁止结婚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D.能否结婚从习惯11.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C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一切责任12.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A 】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13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D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14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D 】A.劳动所得共同制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15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C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16、 父母与继子女间( C )。 A.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B.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C.形成抚养关系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7、 离婚时,属于夫妻个人专用的财产( B)。 A.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B.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C.价值一般的,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8肖东和外祖父是(A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19罗马法的亲等算法,小杨和叔叔的孙子是(C )。A三等亲 B四等亲 C五等亲 D六等亲20、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A )。A1950年婚姻法 B1954年婚姻法 C1980年婚姻法D1982年婚姻法21肖东和外祖父是(A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四、多项选择题1小杨与其妻的嫂子是(BC )。A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C旁系姻亲 D血亲的配偶2罗马法的亲等算法,小杨和叔叔的孙子是(BC )。A三等亲 B四等亲 C五等亲 D六等亲3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CD)。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B异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4魏宏与赵兰1999年lO月结婚,200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ABCD )。A魏宏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俱B赵兰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C1999年初魏宏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像机D赵兰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多集电视连续剧手稿5陈某1999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俱。2001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2002年李某得知1997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 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2001年李某母亲去世,李某继承其遗产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CD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俱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李某母亲的lO万元遗产6、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 BC )。 A.麻风病、性病 B. 麻风病、性病、艾滋病 C.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未经治愈 7、 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BC)。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小杨与其妻的嫂子是(BC )。A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C旁系姻亲 D血亲的配偶9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CD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B异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10魏宏与赵兰1999年lO月结婚,200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BCD)。A魏宏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一套组合家俱B赵兰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C.1999年初魏宏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像机D赵兰创作但未最后定稿的多集电视连续剧手稿11陈某1999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俱。2001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2002年李某得知1997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 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2001年李某母亲去世,李某继承其遗产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BCD)。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俱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李某母亲的lO万元遗产12、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其发生的原因是(ABD )A、结婚B、出生C、收养D、依法拟制1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ACD)A、女方不满20周岁但男女双方年龄相加已满50周岁B、双方的祖母是同胞姐妹C、已有配偶但配偶失踪多年D、已做绝育手术的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表兄妹14、下列关于亚血缘群婚制的说明中,正确的有(ACD)A、它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B、它又被称作对偶婚制C、在这种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D、氏族制度是从这种婚制中直接发生的15、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此时,他们可以不受限制的条件有(ABCD)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B、只能收养1名C、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16、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形是(AD)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B、祖父母、外祖父母已退休C、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残疾人D、祖父母、外祖父毋的子女确无能力赡养17、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可以作送养人的公民、组织是(ABD)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C、妇产医院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18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C】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 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19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ABCD 】 A.尚在校就读的 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C.丧失劳动能力的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0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AD 】 A.收养人须无子女 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只能收养一名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BD 】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 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姊已经退休 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22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BC】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3、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有:( AB)。 A.群婚制 B.对偶婚制 C.一夫一妻制 24、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原则,其内容包括:(ABC )。 A.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平等 B.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C.在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25、计划生育的含义包括:( ABCD)。 A 节制生育 B、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 C、鼓励生育 D、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简答题: 1、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答:群婚制,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a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b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c资本主义制的一夫一妻制,d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4)乱婚2、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 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W1P4/v4l3|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指参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人。 :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2、内容,指有关主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3、客体,指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原则及辅助性规范。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糼、互相帮助。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别原则:1、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2、保障被保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3、平等自愿;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辅助性规范: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5、结婚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5U r*Z$W.a3a&d!U(一)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其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双方共同生活;3、婚姻双方对外以配偶者名义公示。 (二)结婚行为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6、结婚实质要件。 (一)结婚的积极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3)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消极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 2、禁止结婚的疾病7、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8、婚姻的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二)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2、人民法院9、可撤销婚姻 (一)概念: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J:6Op!r,y1x8j%G+g#q!L0(二)法律后果:1、宣告溯及既往;2、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父母子女关系10、新中国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第一,家庭地位平等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鲜明特征,是我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在家庭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第二,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必须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夫妻地位平等的真正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1、夫妻的人身关系。 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一)夫妻的人身关系的概念: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1 、同居与忠实 2、姓名权 3 、自由权,包括:(1)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参加学习的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4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2、夫妻的财产关系。 (一)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 4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与财产; (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电视大学资料3、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 (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a0M5?-m,o2U(二)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0u.v60B;j6b3L1、概念: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2、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3、离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二)特征:1、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2、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3、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4、离婚后果具有兼容性 (三)分类:1、单意离婚与双意离婚;2、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14、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1、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3、请求权人不同;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15、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1、性质不同;2、请求权人不同;3、提出的时间不同16、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专权离婚制度;2、禁止离婚制度;3、限制离婚制度;4、自由离婚制度17、协议离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二)特征:1、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是法律行为;4、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18、协议离婚的形成 1、自愿协商;2、第三方介入;(包括:第三人的调解,有关部门的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19、协议离婚的条件 行政登记离婚条件:1、婚姻合法;2、主体适格;3、协议真实;4、协议内容适当。20、裁判离婚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一)裁判离婚的概念,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1、一般原则:(1)过错主义;(2)目的主义;(3)破裂主义。 (三)我国裁判离婚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离婚立法并非完全的破裂主义立法,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混合主义的立法。21、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 (2)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做到五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的现状,看有无和好可能。 (二)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 1、一方有严重过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因分居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 22、离婚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 :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23、离婚的法律后果(一)人身关系 1、配偶身份关系。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的人身关系,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具体来说,表现在:(1)离婚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2)共同生活义务的消灭和继承人资格的丧失;(3)抚养权利义务和监护权、代理权的消灭。2、父母子女关系 (1)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对子女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1)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2、夫妻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 。3、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4、亲子关系的概念、种类 (一)概念: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教育;2、教育。 (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1、赡养;2、扶助。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四)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5、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教育;2、教育。 (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1、赡养;2、扶助。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四)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6、亲权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方面的内容。1、监护教育权;2、住所指定权;3、子女交还请求权;4、惩戒权;5、职业许可权;6、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二)财产方面的权利。1、管理权;2、使用收益权;3、处分权27、收养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28、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第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二,送养人的条件。 第三,收养人的条件。 第四,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29、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30、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有关当事人身份及权利义务的变更 2、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3、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31、监护的设立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2、对禁治产人的监护32、我国监护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二)精神病人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3、我国法律关于监护内容的规定。 (一)人身方面的监护;(二)财产方面的监护;(三)代理活动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扶养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扶养的概念: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依法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相互供给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扶养的法律特征。1、私法性;2、身份性;3、相对性;4、强制性34、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一)必要性,指受扶养人非受扶养则无法生存和接受必须的教育及照料。(二)可能性,指抚养人有承担抚养的能力。35、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及法律适用(一)涉外婚姻,在狭义上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1、结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劳教和服刑的申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对于掌握一般机密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与外国人结婚的,调离机密岗位一定时间后,本单位应予出具登记结婚证明。对于极个别与外国人结婚后,对国家安全确实不利的中国公民,应由省级以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并共同采取妥善措施。2、结婚程序: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申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结婚的中外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市 (或市辖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情况特殊的可由省、市民政部门酌情办理。(三)涉外离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36、婚姻家庭社会救助、行政救助、司法救助的内容。 (一)婚姻家庭社会救助的内容。1、救助的条件;2、救助的对象及方法; (二)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内容。1、救助的条件;2、救助的对象及方法; (三)婚姻家庭司法救助的内容。 1、民事救助;(1)离婚时的损害赔偿;(2)对离婚时财产侵权行为的处理;(3)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2、刑事救助 (1)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犯罪(2)虐待(3) 遗弃(4)重婚罪。其他犯罪:A、破坏军婚罪;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7、简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1)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一切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多有体现。(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 (3)夫妻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扶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义务平等。 (4)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不仅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38、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39、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1)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2)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40、家庭概念的含义。(1)关于家庭的表述有一般概念和法律概概念。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指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法律概念中更强调权利、义务关系。(2)其含义有二:(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41、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1)、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2)、法律后果:重婚的,禁止结婚;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2、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3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4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4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定?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附条文如下: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4、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2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45、简述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尽管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不仅如此,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甚至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在资本主义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46、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不同于夫妻扶养义务、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同财产的分割。(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47、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就主要方面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48、简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终止。拟制血亲间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六、论述题: 1、我国婚姻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请说明其内容。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2、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答:婚姻家庭具有社会性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是指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它受到政治、道德、法律、宗教、风俗习惯、文艺等上层建筑的影响。婚姻家庭具有自然性的特点。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因此生理学和生物学中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但是自然性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它不可能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3.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1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定处理的;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除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3、刑事制裁。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2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1)行政制裁方面。(2)民事制裁方面。(3)刑事制裁方面。(4)以上各种制裁方法的关系。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5)只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4 试论收养的效力。(1)、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婚姻法、收养法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2)、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3)、收养拟制效力的具体规定。(4)、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5 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1)、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2)、婚约的历史演变。婚约在历史上经历了早期型婚约、晚期型婚约。早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是婚姻成立的组成部分;订婚约须由父母做主;婚约具有法律效力。晚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婚约须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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