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政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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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出口退(免)税新政策讲解 吴远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过渡期内的有关事项(财税2008176号)、国税发【2008】121号、(苏国税函【2009】第058号)有关内容介绍(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三个条件的购进国产设备原则上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其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出具并取得。三个条件是: 1、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二)对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未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外商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及采购国产设备相关情况在2009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省国税局(进出口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逾期不再办理。省国税局批准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外商投资企业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凭外商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及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现行规定凭证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函调,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办理退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全部直接出口”鼓励类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期限,原来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待五年监管期满之后给予退税。现改为,审核审批后即可退税,但要加强监管,对在五年监管期内(对此前已审核审批未退税的,已审核审批之日为计算五年监管期的起始日)产品没有全部出口的,要追回已退税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五)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办理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项目清单的方式,但清单确认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七)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下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二、国税部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措施(一)税务总局的要求(国税函【2009】第024号) 1、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落到实处,通过各种渠道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2、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后,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的办理出口退税,有效提高出口退税进度。各地如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申请追加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3、积极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的措施。对于切实可行的优化方案,如果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可在认真研究后执行;如果超出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可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4、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二)省国税局的要求(苏国税函【2008】第292号) 1、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出口退税政策。2、推行快速便捷的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企业;从事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企业;大型出口企业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平时不对审出口收汇核销信息。4、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简化审核程序,事后抽查审核。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A、B类企业范围,加快退税进度。5、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八项承诺”制度。改进退税申报方式,推行网上申报,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的审核时限,加快退税进度。6、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随着外贸形势的发展,出口退税政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三)苏州市国税局积极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具体措施1.运用电子信息办理退税手续,实现退库“无纸化”。2008年底退税部门与国库部门实现电子信息对接传递,退库平均周期由三天缩短为一天。2.加快重点企业退税进度。对重点企业、信誉好的大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出口即可退税,事后再补报材料,提高退税效率,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目前,正在扩大“先退税后核销”企业的范围,力争上半年达到200户。3.支持新办企业和小型企业发展。按政策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年出口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在一年内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暂时不能办理退库,要到第13月集中退库。造成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国税机关本着“敢于负责、敢于突破、敢于争取”的思路,创新举措,在加强审核、强化管理的前提下,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和小型企业实行按月退税。 4.落实出口企业服务举措。积极拓展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功能,通过网络发送企业退税申报信息并反馈审核信息,避免企业重复上门、多次往返;开展人性化的提醒服务,提醒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及时办理退税审批手续,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加强与擎天公司的协调,确保退税软件及时更新到位,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共度难关;加强对出口退税率提高后的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5、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出口收汇核销单免于提供,全部留存企业备查;针对海关无纸化通关试点的情况,适时采取调整措施,方便企业。6、实事求是,鼓励有外销订单、辐射能力强的生产企业拉动同类产品、类似产品、配套产品的出口。7、定点联系,个性化服务。针对大型、重点出口企业,明确专人进行个性化税收服务,定期分析企业申报资料,主动到户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做好服务台账;对申报差错较多、质量不高的企业,专门集中办税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辅导。8、在政策范围内,尽力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减少技术性差错带来的损失。9、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调研服务。将鼓励“走出去”的退税政策设置专栏放在外网醒目位置上。配合外经局的调研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10、加快审核速度,力争对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期内申报的退(免)税,当月底前办理退库。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税务核销的有关要求(一)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该手册出口货物首次退税申报前,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1、实行手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据此填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易关通系统打印的电子账册,内容包括账册编号、加工种类、申报日期、结束有效期等,及据此填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和退(免)税的计算。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手册上的计划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计算的计划分配率进行备案登记。(三)手册核销。生产企业自海关对手册结案完毕之日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15日前),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及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手册复印件等其他核销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四)已核销手册的抽查复核。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每月应抽取一定数量的已核销手册,与海关的实际核销情况进行核对,以保证手册核销数据的一致性。经核对不符或者留存资料不齐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企业弄虚作假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六、深加工结转、来料加工等免税业务的税收处理1、手册登记管理。手册登记管理。生产企业在海关申领涉及出口免税货物的加工贸易手册后,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手册登记手续。2、免税申报管理。生产企业发生的出口免税业务,应及时开具出口货物专用发票记入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的征税税务部门进行免税申报。免税明细数据统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在数据录入时,应根据贸易性质分别选择14(来料加工)和99(间接出口),在从表(关单)数据录入项目的“备注”栏录入该笔出口货物对应的已办理登记的手册号码。具体申报的要求与“免、抵、退”税企业其他出口货物的征(免)税申报要求一致。3、免税(手册)核销申报。生产企业自取得主管海关手册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手册免税核销。(1)对该手册中属于间接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应在申请手册核销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销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差异分析表(附件二)一式三份; 间接出口凭证(可能留存企业备查),包括: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联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间接出口凭证按照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销申报表的填写顺序装订成册,每笔间接出口凭证按出口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顺序进行装订。(2)来料加工手册核销的办法,出口企业除了提供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及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明细申报表及对应的电子数据。该表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来料加工明细申报录入”录入并产生,其中来料(即进口)明细可汇总成一条数据录入。来料加工出口凭证,包括: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联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相对应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来料加工出口凭证按照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明细申报表的填写顺序装订成册,每笔来料加工出口凭证按出口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顺序进行装订。(凭证可能留存企业备查)4、免税核销审核。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部门受理出口免税货物的核销申请,并进行审核。退税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报凭证、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5、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单证出具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根据出口免税货物的性质和审核的结果,分别进行以下处理:核销结果的确认,在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核销申报表签章确认准予核销的免税金额,反馈企业两份;来料加工,根据审核的情况,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盖章后并反馈企业两份。根据免税核销的结果与本手册项下征(免)税申报的差异,填写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补税通知单(附件三),交企业和其主管的征税部门各一份。全部为间接出口货物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完毕后,按月汇总市局进出口处,统一进行已核销完毕处理。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16号)(一)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三)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七)如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八)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八、退税率调整和其他注意事项 (一)最新的商品码库已经上网www.jssz-n-,请及时下载安装。 (二)今年可能的政策调整,出口货物未能办理退税的实行免税(不包括零退税率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由免税改为退税。 (三)拓展出口加工区的功能。(税务总局的文件尚未下发,可以参考国税发【2004】150号、国税函【2007】第901号) (四)电话65154382转9325,9955邮箱wyzhw7173附件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和鼓励外贸出口,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二、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1、符合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1、外贸企业(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除第六款之外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一次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应退税款=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仅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 X 进货换汇成本 X 退税率上述公式中:进货换汇成本暂按5.5确定;退税率按相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确定。(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外贸企业凭收购船舶出口合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生产企业生产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报纳税后,将有关纳税证明材料转交外贸企业据以申报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款=船舶生产企业财务上做销售的帐面销售额X退税率。2、生产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企业,仍按照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执行。(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其他生产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对生产企业退(免)税的申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若当月在退税后,仍然有留抵税额的,则再对生产企业当月免税明细申报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与此留抵税额比大小,取小计算应退税款。同时通过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其他调整”模块将该“应退税额”作等值的“调增应退税额”和“调减免抵税额”处理。出口企业在下期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两个应退税额。上述应退税款的计算、审批、退库、冲回等均在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修改后的管理系统和操作说明,各地自行从省局FTP服务器/DOWN/SOFT目录下下载并升级。四、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其原来的分类级别、出口退税的申报要求、系统审核配置等保持不变。五、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下列待遇:(一)其所需要的退税指标予以优先满足;(二)属于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收到海关003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取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免抵退税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当月底前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三)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6个月申报。(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以“中国驰名商标”为商标出口的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的管理,若出口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外,应取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七、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八、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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