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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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联社理事长担任组长,联社主管财务主任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审计部经理、客户部经理、监察保卫部、办公室、各网点主任、财务部门反洗钱岗、各点委派会计及反洗钱专岗。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计部经理、客户部经理、监察保卫部、办公室、各网点主任、财务部门反洗钱岗、各网点委派会计及反洗钱专岗组成。办公室社在财务信息部,财务部门反洗钱岗。第五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财务信息部向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 机构职能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联社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联社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人行、银监局、区联社)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联社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联社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以上工作应指定专人完成。1、提请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内容。2、指导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并有记录。3、通过会议、集中培训和文件通知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4、监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5、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内审情况; 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 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涉及可疑交易的识别情况; 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5、按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内部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八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在开展客户营销,以及在客户开户、客户交易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和辨别能力。联社各网点、营业部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通过区联社反洗钱网页上报反洗钱内容,并电话通知联社反洗钱岗,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联社反洗钱岗,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联社反洗钱岗。各营业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依法填报反洗钱工作报表,当期有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的须报联社财务部复核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如无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表。自觉接受检查小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第三章 内部控制基本内容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 联社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客户开户实名制的规定和要求,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各业务一线开发人员应注意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第十条 自然人申请开户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开户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对开户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对客户出具的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第十二条 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客户在指定条款中填写清楚,并将客户填写项目与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第十三条 联社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开户专员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十六条 联社开户专员应对客户登记的结算账户进行审查,核对开户申请表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结算账户户名,确保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事后变更结算账户的,联社要重新核对。第十七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联社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联社应及时提醒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并将更新后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给联社。客户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联社应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联社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 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 联社已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 联社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联社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 回访客户;(三) 实地查访;(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二十条 联社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三) 采取必要措施后,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怀疑的;(四)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二十一条 总部交易客服部、各营业部开户专员负责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内部报告流程为:(一) 开户专员发现客户身份可疑时,应及时通知业务一线工作小组,并于发现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联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二) 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客户身份可疑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每季度以电子方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第二节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第二十二条 联社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二)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交易,然后迅速销户;(三) 长期不进行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四)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联社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四条 联社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五条 联社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联社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联社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各网点反洗钱专岗、各营业部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客户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一)各网点反洗钱专岗、各营业部反洗钱岗发现可疑交易,应马上报告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工作,并于发现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联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二) 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 联社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涉的可疑行为的报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联社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联社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第三节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第三十二条 联社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应遵循联社颁布的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联社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以及相关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单据、业务函件等资料。第三十五条 可疑交易记录及相关的支持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第三十六条 对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其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不受上述保存期限的限制,在案件结束前,不得予以销毁。第三十七条 联社对休眠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清理,并对休眠账户的重新启用进行登记、备查。第四节 保密第三十九条 联社反洗钱的保密工作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所有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四十条 联社对于反洗钱工作中的涉密资料应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授权调阅,对于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记录。第四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协助外部司法及监管机构调查事件和内部联社调查事件,具体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相关卷宗和档案;(二) 调查对象的姓名、身份及开户信息;(三) 调查对象的资金存取和交易动态情况及各类介质资料;(四) 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可发布的各类合同、协议与事项;(五) 对司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说明和报告及相关内容;(六) 尚未公开的调查结果;(七) 正在追查中的案件、案情和有关进展材料;(八) 通过交易软件调阅和查询的账户资金流向、交易及清算数据;(九) 未经批准公开的相关调查谈话和涉及调查讨论的录音资料;(十) 注明密级或加注“保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十一) 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第四十二条 对于各项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期限依据事件性质确定保密期。列入保密范围的反洗钱工作文件资料,如需对任何机构报送和发布有关信息,由产生该文件资料的所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第四十三条 联社员工发现反洗钱工作的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所在工作小组。联社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反洗钱调查的保密措施。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报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将根据联社员工奖惩制度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理。触犯相关法律犯规者,联社将保留对泄密者的追溯权利。第四章 审计稽核第四十四条 合规岗位负责对联社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反洗钱岗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操作规范,利用业务监控系统对相关交易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或可疑交易及时向联社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报告。第四十六条 合规岗主要负责对联社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联社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反洗钱稽核工作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突击稽核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稽核频次。每半年对联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执行情况进行内审,出具内审报告。第四十七条 内审报告除按内审报告的正常路径进行流转外,应同时报送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五章 培训与宣传第四十八条 联社应当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员工培训体系中,并就反洗钱培训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反洗钱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参加人员、考试或考核情况、培训效果等内容。第四十九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有关法律法规;(二)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目前,犯罪分子的洗钱模式及案例分析。第五十条 联社应对营业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重点为如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加强相关人员对洗钱行为的防范意识。第五十一条 联社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第五十二条 联社应积极与当地人行,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负责拟订、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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