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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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338号)精神,下拨给我市用于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企业的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入资格、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并通过进出口经营资格年审合格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第五条资助的范围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 3、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商标国外注册和国外专利等; 4、企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 5、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进出口业务培训活动。 第六条资助的标准 1、对参加经市以上外经贸部门批准享有外展经营资格的国内机构组织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外国际展销会的企业,对其摊位费给予定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2、对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取得国外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补助,补助比例最高限额为70%; 3、对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年检的评定等级给予定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4、对民营企业进出口业务培训,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第七条 资金计划申报、资金拨付申报和资金拨付审核1、资金计划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请,申请企业必须安装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版),该管理系统可在网上下载(网址:)。申请企业应指定专人申报资料。申请项目的的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必须在资金管理系统上据实录入,打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生成两张上报盘(3.5英寸软盘),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另需附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书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局二份、市财政局一份。2、资金拨付申报:已提交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的企业在经贸活动完成后,可以在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和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生成资金拨付申请上报盘(3.5英寸),另需附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局二份、市财政局一份。3、资金拨付审核: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掌握的可分配资金额度及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审定,于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第八条资金拨付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览会,企业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任务批件、企业支付费用凭证、摊位费发票; 2、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取得国外知识产权,企业需提供获得的有关证书、支付费用凭证及费用发票,或已取得同类项目的中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项目的证明材料; 3、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企业需提供省外经贸主管部 门核发的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年检证书、企业支付费用凭证、费用发票等;、举办进出口业务培训班,主办单位需提供培训文件、支付费用凭证及培训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单位收到发展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分别报市外经贸局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年中计划如有变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加补充计划。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发展资金;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发展资金等违规行为,将采取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不再受理该部门或企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外经贸局解释,自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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