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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厂BT投资建设合同甲方: 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见证方:为明确各自在项目投融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总 则1.1 为积极探索 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与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财力的杠杆效应,见证方同意本项目工程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回购”的BT模式进行建设。1.2 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合法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批复、“两证一书”、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批复。以下文件做为本合同的附件:(1) 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2.1甲方:本合同的甲方,是 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回购主体,负责与乙方及本项目工程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管理。2.2乙方:本合同的乙方,是 ,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移交。2.3见证方:本合同的见证方,是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本项目建设,负责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与乙方对本项目工程的关系。2.4项目负责人:指乙方为项目委派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负责本项目所有事项的协调及管理。2.5项目经理: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负责本项目实施,直至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第一负责人。2.6勘察设计单位:指甲方通过有关程序确定的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2.7施工单位:指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负责本项目施工并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即乙方)。2.8监理单位:指甲方通过有关程序确定的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2.9质量、安全、环保、城管等监督管理部门:指 县各职能部门。2.10 造价审核机构:县财政局或 县审计局。2.11 审计机构:县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2.12 合同:指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书、回购资金支付及监管协议、保证担保合同、回购资金偿还承诺函、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审定的回购款结算书,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及管理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可研、初步设计、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传真、信函、会议纪要、电子邮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相关的其他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顺序如下:(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3)招标文件(含补疑)(4)投标文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6)初步设计文件;(7)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9)其他合同性文件。2.13规范:指本项目建设标准中引用的国家、部、自治区颁规范、规程、标准。2.14图纸:指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变更设计图纸和文件,或由乙方提交并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联系单、现场签证单、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款费*2.15建设期:自本项目下发开工令之日起到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限。2.16 回购期:指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及相关费用(若有)之日止的期限。2.17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参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一年;电气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2.18 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2.19 工程节点2.19.1交工日:指本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19.2工程移交日:指本项目工程由乙方移交给甲方之日。2.19.3竣工日:本项目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19.4竣工验收备案日:指本项目工程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监督下经全面验收合格并向有关机关备案完毕之日。2.19.5工程档案移交日:指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2.20回购款:指在回购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回购款项,具体见本合同第九条。2.2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21.1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与工程不可分割的材料、设备。2.21.2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项目过程中所需的不构成永久工程的工程、修复性工程。2.21.3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2.2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2.22.1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侧红线范围的用地。2.22.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用地现场的临时出入用地,取弃土占用地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2.23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2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25联络:指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报告、同意、意见、确定、会议纪要和决定等,联络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2.26化石、文物:指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甲方和监理。甲方、乙方和监理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三条、 合同标的3.1 投资、建设、回购模式 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业主。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施工总承包、移交、回收投资资金以及享有投资收益。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对本项目以现金或乙方认可等价土地进行回购。3.2工程概况建设内容有:本项目总投资1866.04万元,本项目总投资为1866.04万元,其中:(一)1、工程费用1480.93万元(1)建筑工程费:610.53万元、(2)设备购置费:414.20万元、(3)安装工程费:456.20万元、2、工程其它费:228.37万元 3、基本预备费:136.74万元(二)流动资金:20.00万元 特别说明,工程费用1480.93万元中厂区投资为499.68万元,管网投资981.25万元。3.3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工程费用、按批准的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详细勘察、组织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内容招标,直至组织竣工验收所有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回报之和。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权利和义务:(1) 提供该项目核准和建设等有关本项目建设必需的文件,保证本项目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使项目实施具有合法性。(4) 认真执行合同中各条款,按时按量支付回购款。(5) 负责办理本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6) 负责办理本项目“回购保证”所需的合法手续和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7) 负责项目前期和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与当地的各种关系,达到乙方可以进场开展工作的要求。 (8)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组织和协调现场的施工管理,在项目建设期内,甲方保证及时处理现场发生的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9) 为乙方进行本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一切必要的或必需的帮助和方便。(10) 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所需水、电,并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以外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1) 负责联系工商、税务、建设、城管、安全生产、公安等政府机构和乡镇政府部门,保证建设和社会良好环境,排除干扰和阻碍施工的突发事件,以使建设工程施工得以顺利进行。(12)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13)本项目工程由 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控。(14)协调落实本项目的相关地材料源,并协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效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乙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15)以上条件涉及与工程有关的合同价款为工程费用、按批准的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详细勘察、组织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内容招标,直至组织竣工验收所有费用等由乙方支付。4.2乙方权利和义务:(1) 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筹集建设资金,并保证工程施工全面展开、顺利推进和按期建成移交,委托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并组织图纸审查,及时向甲方提交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和资料。负责本项目的监理公司的招标工作。(2)乙方根据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该工程所必需的试验和检测工作。(3)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履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职责,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组织工程建设。(4)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接受政府、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5) 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资料,并在签定合同后5日内开工建设。(6)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7) 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切实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确保民工工资不拖欠,若有纠纷,乙方负责处理。(8) 认真执行合同中各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9)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等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10)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并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自费修复。对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予以有偿修复。(11)负责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计量表,工程进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12)乙方应按月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支付款项,并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标准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的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第五条、 履约保证或保函5.1 履约保证 乙方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转帐至业主指定账户(不计利息)。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条、 项目建设6.1建设责任乙方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规范及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建设。(1)建立并完善项目组织结构,合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投资,项目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2)在开工前须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报甲方审查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施工合同应及时送监理单位,并报甲方备案。(3)建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严格要求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在开工令下达后开始工程建设。(5)文明施工,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的干扰和影响,根据贺州市政府关于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大气污染。(6)在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之内,完成项目计划所列的建设工程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7)开设专用账户对项目进行专项核算,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材料等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其他单位的工程款项和农民工工资。6.2施工工期6.2.1本项目工程施工工期为 天,自甲方移交主要施工场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并下达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6.2.2工期延长6.2.2.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同意乙方延长工期,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和增加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包括因甲方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暂停施工);(4)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6.2.2.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本项目,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6.3工程质量6.3.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6.3.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格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6.3.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的,由此造成返工至合格标准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6.3.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昭平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3.5工程质量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6.4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4.1施工安全6.4.1.1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4.1.2甲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6.4.1.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6.4.1.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6.4.2治安保卫6.4.2.1乙方除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4.2.2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乙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报告,见证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4.3环境保护6.4.3.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规定,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6.4.3.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6.4.3.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和废渣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6.4.4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甲方督促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相关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5设计变更在竣工日前的任何时候,乙方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或者应甲方要求,为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等需要,可依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贺州市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经甲方批准后,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对未经甲方批准和未按相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竣工验收7.1乙方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本项目完工或分段完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如甲方30日内未复函,可视为甲方同意进行竣工验收。7.2 乙方收到甲方同意竣工验收函后应立即制定验收方案报甲方批准并组织竣工验收。7.3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甲方应接收,双方办理移交手续。7.4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向甲方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提供肆套完整竣工文件(含电子影像资料,若有)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八条、 项目保修8.1保修内容8.1.1乙方在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8.1.2保修质量须符合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8.2质量保修期8.2.1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参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一年;电气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8.2.2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建安费的5%。第九条、 回购款本项目回购款包括工程费用、按批准的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详细勘察、组织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内容招标,直至组织竣工验收等所有费用、乙方以BT方式承担本项目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乙方的投资回报三部分。9.1工程费用包括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为工程费用、按批准的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详细勘察、组织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内容招标,直至组织竣工验收等所有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回报之和9.1.1建安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为投资人该项目工程投标报价。9.1.2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归甲方使用。双方约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以下标准累计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费率(%)管理费最高数额(万元)500万以下3.485003.48%=17.4501-10002.7317.4+5002.73%=31.051001-50002.1831.05+40002.18%=118.255001-100001.84118.25+50001.84%=210.2510001-300001.52210.25+200001.52%=514.25本合同约定计取的基数为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工程造价。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为按以上标准累计计取 9.1.3工程费用的调整(1)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施工图预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联系单等;施工方案及措施的调整; (a)合同单价(以财政评审报告及投标后下浮为准,以下相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单价中相应合同单价确定变更价款;(b)合同单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合同单价确定变更价款;(c)合同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乙方按照建安工程费编制原则编制变更价格,经甲方同意后报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索赔费用:该费用根据第十七条的原则进行调整。(3)材料价格调整在施工期间,计量当期(每季度计量一次,调差主要材料价格按季度3个月平均价计算)材料信息价格与材料预算单价变动超过5%的价差时,对超出部分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调差的主要材料包括:钢筋、 水泥、 柴油、碎石、中粗砂、石灰、商品混凝土。单项材料用量=当期计量工程量预算定额材料消耗量单项材料调整价款=单项材料用量该项材料超过5%部分的市场信息价价差(1+综合税率)。各单项材料调整价款之和,则为计量当期材料调整价款,预算定额材料消耗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预算价中单位工程量的材料消耗量为准,计量、结算过程中不再进行计算和调整。价差按季度进行计算(每季度计量一次,调差主要材料价格按季度3个月平均价计算),在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4)在合同履行期间,本项目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新颁布,原则上仍执行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5)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调整。以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取标准计算。以上调整增减的费用计入工程费用。9.2财务费用指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回购期为项目提供资金,按照双方约定原则和程序所计取的利息等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2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财务费用计入回购款总额。开工后第n月工程费用利息计算公式:(结算当月1-2年贷款基准利率)(第n月计量结算总额-当期质保金)(12-n)/12建设期建安费利息总额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建设期各月利息之和。回购期应计财务费用,以尚未支付的回购款余额为计息基数,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回购期财务费用计入回购价款总额。回购期第m次回购建安费利息计算公式:(结算当月1-3年贷款基准利率)(计量建安费结算总额-第m-1次已回购额)m6/12。(1m3,m为回购期数)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工验收合格和移交时,延长的工期不计息。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合格和移交时, 延长工期按回购期计息标准计息。9.3投资回报投资回报以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为基数,投资回报额=结算工程总造价投资回报率。第十条、 计量、结算与审计10.1 工程费用计量、结算乙方按以上施工图预算与项目实施过程的调整内容,在每月1日报送上月工程计量表,报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表后的10日内核定上月完成的工程量。逾期未核定,视为甲方已认可。建安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合同单价。10.2财务费用的确认和支付建设期与回购期内财务费用按月计算和确认,计入回购款总额,并随回购款一并分期支付给乙方。末次回购结算据实调整。10.3投资回报的确认和支付投资回报以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为基数,回报率为 。10.4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送甲方进行初审,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回购款支付11.1回购款的支付:11.1.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11.1.2“回购”期为24个月,即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回购期。11.1.3甲方共分三期回购完毕,三期回购比例为3:3:4。第一期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回购款总额的30。第二期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内,累计支付至回购款总额的60%;第三期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个月内,累计支付至回购款总额的100;11.2甲方支付的回购款以人民币或等价土地为结算。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最后一期回购款支付自 县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扣除工程结算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款余款。本项目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再予以付清乙方5%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第十三条、 回购担保13.1甲方向乙方出具“ 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取得 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建设资金支持优先用于回购款的支付”的担保函。13.2项目建成移交后按投资人承诺按经审核的造价进行回购。 县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回购担保,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回购款,则昭平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的拍卖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回购款,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土地收益账户进行监管。第十四条、 项目移交14.1移交方式自本工程完成交工验收,使用之日起,项目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保管、使用、管理和养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免除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义务。14.2移交内容(1)甲方同意受让的合同(如未到期的保险合同);(2)项目的各类财务报表、帐册、档案等。(3)项目设计图纸、竣工文件和档案等项目文件。14.3移交保证(1)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负责解除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权利上存在的任何留置、抵押、质押或其它第三人权利,并办理与移交财产相关的证照变更手续。(2)在项目移交后,如发生项目移交前的债务及应纳税款由乙方负责,甲方有追索权。14.4移交确认甲方支付完回购款后,乙方应在14日内按11.2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甲方在收到该资料后14日内向乙方出具移交确认函,证明工程整体移交完成。14.5相关合同(1)合同的取消。除本款(2)所述情形外,乙方应解除其签订的、于项目最终移交后仍有效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发生的费用不负责任(2)甲方愿意受让的合同,可书面要求乙方不取消,乙方应将这些合同转让给甲方。14.6移交费用因移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导致移交时间、次数增加的,则违约方承担对方为此而增加支出的费用。14.7风险转移(1)乙方承担移交完成前本工程项目的风险,移交完成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2)风险转移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14.8移走物品项目移交日后60日内,乙方应自行移走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移交范围内的所有物品。逾期未移走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由此给物品所有人和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 保险15.1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工程中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15.2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第十六条、 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16.1 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16.2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16.3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2)因乙方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6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经审计后按结算金额的80%支付。审核结算期间不影响甲方另定施工企业进场施工。(3)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7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无条件提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资料,配合甲方顺利接收;甲方就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结算金额经审核后视情况按80%支付,相关工程区域维修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7.1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回购款时,甲方应按回购期计息标准向乙方支付未付价款的逾期利息,同时加收的违约金按照逾期未付的回购价款万分之二/天进行计算。(2)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按合同约定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外,回购期不相应顺延。17.2乙方的违约责任(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建安工程费万分之二/天进行计算延长的工期不另外计息。违约金可以冲抵本项目的回购价款。(2) 因乙方自身原因,施工工期严重滞后(超过2个月)且没有补救措施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各项费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工程奖励若通过乙方努力缩短施工工期(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时间不计算在总工期内),施工工期提前奖励金由甲方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暴雨、台风、火山活动、洪水、泥石流以及异常恶劣气候等;政府行为,如政府禁令、政令;时疫,如非典型性肺炎、瘟疫等。19.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9.3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2)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机械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停工期间应甲方/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2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见证方向乙方提供了回购保证后生效。20.2本合同至项目建成,且回购款及相关费用(若有)全部支付完毕终止。20.3项目发生客观情况的变化、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回购款组成”内容,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办理工程结算,并以此结算计算回购款,且支付完毕后终止合同。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21.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就纠纷事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21.2如果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其他22.1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移交后项目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透露及已公开的除外。22.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2.3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其中正本陆份,副本陆份。甲、乙、见证三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见证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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