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级安全教育课本x[共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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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检查部监制)目 录 一、概述2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2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2 (一)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2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2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2 四、厂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3 (一)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3 一)安全生产法规3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3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3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3 (1)安全生产方针3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3 (3)法律简单分类3 (4)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4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9 三)影响企业安全水平的主要因素10 (二)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及危险因素11 一)企业简介11 二)机构设置12三)机构及岗位简介13四)主要危险因素、风险点源及消减控制措施14 1.危险(危害)因素分析14 (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14 一)通用基本常识15 二)体系管理常识18 三)消防常识19 四)环保、职业卫生、急救常识21 五)特殊作业、劳动保护、危险化学品常识23 六)机械、交通常识26 七)电气基本常识27(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32 一)劳动纪律32 二)员工安全守则33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34 (五)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34(六)液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39一、概述 为了规范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从源头把好安全关,消减安全风险,特编写了本讲义。本讲义简述了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内容,重点对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进行了介绍。本讲义适用于联化公司安全部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 1.1995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并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等。 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对新进入单位的员工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建设施工、采油、油气储运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和岗位的新员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其他专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规定,新员工入厂时,由人事部开具安全教育通知单,然后介绍到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为2天;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并由安全教育负责人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签署意见后,由新员工带着三级安全教育卡回到人事部,人事部再将新员工分配到车间教育,时间为2天;车间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并由教育负责人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签署意见后,将新员工介绍到班组教育,时间为2天。调岗员工不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出具三级安全教育卡后,到车间、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及危险因素; 3.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5.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7.工作中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 四、厂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一)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 (4)保持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第五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规章; 第六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七层:国际公约; 第八层:其他要求。 (3)法律简单分类: 1)基础法:宪法。 2)专项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交通法、矿山安全法等。 3)一般法:刑法、民法、企业法、标准化法、工会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 (4)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A.摘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B.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C.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合同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知情权:“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培训权:“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b.四项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接受教育及培训:“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遵守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发现隐患、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与抢险:“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摘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第36条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改为四十小时)。 第38条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放射性、有毒有害、强度大的作业、女工等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的职工(春运)、综合工作计算工作日,全年与标准要差不多。 管理性人员、运输人员、采购人员、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要与标准相一致。 第41条 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非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52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3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54条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条 特种作业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56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58条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禁忌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 第60、61、62、63条 妇女四期(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一年)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不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产期九十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延时和夜班劳动。 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第65条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A.摘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职业病目录:10类115种。 尘肺 13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职业中毒 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职业性皮肤病 8种 职业性眼病 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种 职业性肿瘤 8种 其他职业病 5种 C.伤亡事故分类 a.按伤害方式:按伤害方式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b.按严重程度分类(GB64411986): 轻伤事故:指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摘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求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安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摘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实施)。 摘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发展已成为21世纪的主题,而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一直是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全面的发展应包括三个层次:社会结构转化、生活经济文化生活质量提高和财富量增加。偏废或忽视其中任何一环都会对发展带来滞后影响。无论是建设,还是发展,其核心目标都是提高人民整体生活质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安全顺利运行的重要基本条件,因此它的重要性在于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这两个方面都具有贡献。 2.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稳定大局。 安全生产事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根本利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的威胁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使广大劳动者感到不满,严重时可能使人民群众对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改革的目标产生疑虑和动摇。当人民群众的基本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甚至出现尖锐矛盾时,也会直接影响稳定发展大局。 3.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 使所有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得到保证,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也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安全生产现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关注。有关通讯报道消息,在每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中国安全卫生状况的发言。一位劳工组织官员曾经讲过:“中国已成为政治、经济大国,但不应成为工业事故的大国”。 为维护工人的基本人权和促进安全卫生事业,国际劳工组织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国际标准,作为各成员国制定本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指导原则和立法的参考。目前,已颁布与劳动卫生直接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32项,这些公约划在基本人权一类中。我国迄今只签署了一部分,一些重要的公约还没有签署。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政治经济大国理应在这方面做出表率,体现出一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与作用。如长期不签署这些公约,将使我国不得不承受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并影响我们的国际形象。 4.安全生产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现在愈来愈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生产的决定因素已不只是空间和资源。劳动力作为必不可少的生产投入,其质量乃是生产率水平的决定因素。对发达国家所做的研究表明,改进作为生产力的人力资源的质量是提高生产率水平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劳动力的身心状态、纪律、教育和技能的确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产率水平。人的体力、知识和精神状态,可表现出劳动和创造能力,而生产力作为一种资本存量,可通过对人的“投资”而提高,其回报率比任何物质资本投资都更高。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加速实行四个现代化,首要条件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充沛的精力从事工作。反之,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生产会遭到巨大的损失。可见,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5.安全生产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管理现代化,使生产过程顺利、高效率地进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发展生产。这个基本目标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才能实现。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改善工作条件,则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劳动条件好,劳动者在生产中感到安全健康有保证,就能促进发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使企业取得好的效益。所以,每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设备完好,保证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义务,切实抓好,决不能掉以轻心。 三)影响企业安全水平的主要因素 当前,评价供电企业安全水平主要是:安全绩效(指标)、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可靠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价。根据多年来的统计,电力企业影响安全水平的主要因素是以下方面。 1.人的因素。多年事故统计,人员过失造成事故达70%以上。主要表现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反安全工作规程、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指挥,错误操作,安装检修工艺不良,现场工作安全措施不完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误接线、误整定、误碰等。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岗位技能,推行标准化作业方式,是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重要方面。 2.设备设施因素。造成设备事故的主要原因:设备制造质量隐患,设备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设备能力不能满足运行要求,设备寿命超过设计标准,严重的跑、冒、滴、漏等。因此,加强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设备健康水平,提高设备先进科技水平,是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 3.不合格产品的进入。防止不合格品进入公司以及及时撤除明令淘汰的产品,是保证生产运行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加强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招投标工作,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做好设备、物资、材料的保管工作,杜绝“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生产,是提高企业安全水平不可忽视的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个别企业配备的法律、法规、规程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现场操作(运行)规程、规定缺乏可操作行等,都给执行者带来无章可循的工作条件,直接影响了企业安全水平。因此,重视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则,提高企业安全文化水准,是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重要方面。 5.环境。点多、线长、面广是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大特点。风、雷、洪、暑、雪、冰、寒等自然气候直接影响着电网正常运行和人员作业安全,小动物侵害、大气污染、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以及其他外力破坏造成的事故屡有发生,生产现场装置性违章和现场环境的脏乱差都可以成为事故的隐患。因此,加强反事故措施工作,推行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创造安全文明的生产工作环境,是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重要工作。 6.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准确传递安全生产信息,做好安全统计分析,是安全管理的不可忽视的环节,直接反映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加强记录、报表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推广运用统计分析技术,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工艺及危险因素。 一)企业简介 内蒙古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10亿元。由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占51%)、鄂尔多斯集团(占21%)、美国西格玛投资集团(占28%)出资设立。公司位于京包银兰经济带的工业重镇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该园区为自治区级重点工业园区,交通便利,毗邻109国道、东乌铁路,与国铁京兰线黄河分割南北呼应,交叉乌海站,东接京沪广、北上青藏疆、南下银川。项目以鄂尔多斯苏里格气田(全国特大气田)天然气为主要原料,并为之配套了相应的水、电、气能源,一期建成60万吨/年合成氨、104万吨/年尿素的产业规模。项目建设周期为28个月,预计2008年9月投产,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全国最大、全球单系统产能最大的尿素项目,成为国内建设期最短、资金最省的项目,建成后将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漂亮的企业。项目投产后,预计经济效益可年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实现利税5亿元。 二)机构设置 序号机构定员人数1公司领导班子72总经理办公室233计划财务部124人力资源部75生产协调部(工艺技术、技术档案及生产调度)256质量安全部(安全、环保、质量、分析)507合成氨生产部(含氨罐、配气站)858尿素生产部(含大颗粒造粒)659公用工程部(水、电、汽、空分)8010尿素包装储运部7011设备保障部(机、电、仪、电讯)9012销售部36合计550人 岗位和工艺流程简介 四)主要危险因素、风险点源及消减控制措施。 1.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合成氨尿素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是: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高温高压连续性等伤害,可总结为一下几个方面: (1)触电伤害 触电是电器事故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事故,有电击和电伤两种形式。 1)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的内部,破坏人的心脏、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直至危及生命的伤害。电流通过人体,会引起针刺感、压迫感、打击感、痉挛、疼痛、血压升高、昏迷、心律不齐、心室颤动等症状。事故经验表明,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电击造成的。 2)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等对人体外部造成的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电弧烧伤、指弧光放电造成的烧伤,是电伤事故中最常见、最严重的。在高压系统中,由于错误操作或人体接近带电体(其间距小于放电距离)时,会产生强烈的电弧,造成烧伤乃至死亡;在低压系统,带负荷操作刀闸或断路故障合闸时,电弧可能烧伤人的手部和面部。 皮肤金属化:指金属微粒渗入皮肤,使皮肤粗糙而张紧的伤害。皮肤金属化多在弧光放电时发生和形成。 电光眼:指发生弧光放电时,由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对眼睛的伤害。电光眼表现为眼角膜炎或结膜炎。 电烙印:指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的部位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痕处的皮肤失去弹性,表皮坏死。 发生触电事故,当在高压带电体(主变装置、输电母线、各种开关刀闸、输电线路、高压配电装置等)、低压带电体(变电站内用电直流、交流用电设备、水源泵站低压配电设备、启动柜等),因人员接触、设计不合理、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规定、设计安装不合格产品等原因可能发生触电烧伤甚至死亡。 (2)机械伤害 1)动力驱动的传动件、转动部位,若防护护罩失效或残缺,工作人员人体有发生机械伤害的危险。 2)在重物起吊过程中,若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其它人员的违章,可能发生挤压、坠落、物体打击等机械伤害的危险。 (3)火灾爆炸危险 用油清洗设备、油气作业区、燃气储罐、管道等处,若出现不规范作业、焊缝开裂、腐蚀穿孔、泄漏现象,遇火源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其它伤害 1)高处坠落或落物伤害:在杆塔上作业时,由于防护措施不当,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的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小金具等物品坠落伤及地面人员。 2)噪声危害:主要指由变电站内变压器等高压配电装置产生的电磁噪声;泵站转水泵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长期接触这些强烈的噪声,会使人产生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综合症状,植物神经中枢调节功能减弱,表现为皮肤划痕试验反映迟钝、血压不稳、血管张力有改变。 3)心理危害:由于工作、生活在变电站和泵站,担心发生意外,长时间的心理压力或他人触电事故影响等,会产生心理危害。 (5)电气故障 电气故障是指电气设备或电器装置达不到原定性能指标,部分或全部停止运行,且经过常规检查和调试扔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状态。绝缘失效、导线断头、接触不良、电气短路、温升过高、声响异常、冒油漏油、误动拒动、指示错误、电压波动等都可能导致电气故障。 (6)电气火灾危险 当电气设备、母线及电缆等带电设施因过载、短路、等故障,产生引燃温度,将可能导致电气火灾。在变电所各个系统中,主变压器、CT、PT消弧线圈、电容器等均,是有油设备,存在着火灾甚至爆炸的危险。 (7)误操作造成的事故 因电气工作人员执行操作任务时错拉(合)电气开关或刀闸,对电气设备保护动作的原因判断错误,错误的操作开关,等造成的事故;因供水工作人员在执行操作任务时错开(关)阀门,倒错流程等造成的事故。 (8)环境、水质污染 当供水管线与油、气、油田注水等管线误连接,就会造成生活用水严重被污染;当供水管线因锈蚀渗漏,管线周围土层内的不卫生油、水渗入供水管中也会使生活水被污染。水源水泵、航机发电机产生的噪声将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9)交通肇事危险交通工具出现装置失灵、操作失误、超重、道路异常、驾驶员违章操作、特殊天气行驶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10)中毒事故生产过程中主要有毒物料是氨气和一氧化碳气,氨气和一氧化碳都是毒性较强的物质,当其进入到操作环境中,人员吸入将造成中毒事故。另外,盐酸、氯气等对人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害作用。如:脱硫、转化、变换、净化、精制、氨合成和液氨储存等岗位均具有有毒害物质;(11) 腐蚀危害生产中含有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物质,会使管道、阀门、容器造成腐蚀。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液氨易溅到人体上,造成灼伤。液氨泄漏毁坏草坪,二氧化碳中水分含量高也会腐蚀设备,影响生产安全。储罐中的盐酸泄漏还会造成建筑腐蚀,地基下沉。(11) 灼烫危害盐酸、烧碱、液氨等腐蚀性物质在输送、搬运、稀释和滴加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溅到人体上灼伤肌肤;蒸汽,裸露的蒸汽管道、蒸汽阀门、高温设备、高温物体触及人体会发生烫伤事故。最容易发生灼烫事故的岗位有:脱硫、转化、变换、净化、精制、氨合成、液氨储存等。 (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一)通用基本常识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消防工作方针分别是什么?答: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原则是什么?答: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安全管理中的“三违”是指什么?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4、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什么?答: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5、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答: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6、“四不伤害”是指什么?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7、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答: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8、什么是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安全生产的“三标”管理是指什么?答: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岗位。10、“四懂三会”是什么? 答:“四懂”是懂设备性能、懂设备构造、懂设备原理、懂工艺流程;“三会”是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11、企业安全管理的对象有哪些?答:生产的人员、生产的设备和环境、生产的动力和能量、管理的信息和资料。1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那“七个到位”制度?答:安全规章制度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审批制度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监督到位,安全防范预案到位,安全评比奖惩到位。13、安全生产做到哪“五个坚持”?答:坚持普及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领导干部承包要害生产部位,坚持巩固“三标”建设;坚持科技进步;坚持安全检查。14、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几种?答: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自我表现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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