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粉磨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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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wxzb-2011-022招 标 人: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烟台市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 期:二一 一年 五 月 十八 日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程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zb-2011-022目 录第一卷1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总则62招标文件93投标文件104投标125开标136评标147合同授予1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59纪律和监督1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议法)171、评审方法1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0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64第二卷96第六章 图纸971、图纸目录(另附)982、图纸(另附)98第三卷99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100第四卷10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2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唱标单 (一)投标函10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3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6四、投标报价明细表117五、施工组织设计118六、项目管理机构125七、资格审查资料127八、封面格式1313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程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zb-2011-022第一卷20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1. 招标条件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 进行国内邀请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院内2.2 建筑规模: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2.3 报价依据:2.3.1 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3.2 工程量清单;2.3.3计划工期:投标人自报最快施工工期2.4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2.5 标段划分:标段A: 土建主体工程标段B: 办公楼、宿舍楼、总降工程标段C: 道路、场平及地面硬化工程 标段D: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投标人可兼投兼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3.2 资质条件:3.2.1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2.2道路工程:具有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2.3安装工程:具有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其以上资质;3.3 业绩要求:近三年有过类似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工程业绩,并要求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3.4 信誉要求: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3.5 建造师资格:注册建造师贰级;3.6 具有按时、保质完成本工程的能力;3.7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8 法律法规对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要求、规定;4. 报名日期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 5 月 18 日至 2011 年 5 月 1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9:0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济南市解放东路24号齐发酒店4层666室报名。4.2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1 年 5 月 18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 时至 17:00 时,4.3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济南市解放东路24号齐发酒店4层666室4.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标段A:1000元;标段B、标段C、标段D:500元/标段,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1年 5 月 27 日 9时 30分,地点:济南市解放东路24号齐发酒店4层第一会议室。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联系方式招标人: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烟台市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 地 址:济南市解放东路山水工业园105室 24号齐发酒店4层666室邮 编: 250000 邮 编: 250014 联系人: 马千里 联 系 人:张攀 张虹 电 话: 0531-88360005 电 话:18854125145 传 真: 0531-88360007 传 真:0531-82371386 E-mail: cgzx214 E-mail:wanxinjn 2011年 5 月 18 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山水工业园105室 联系人:马千里 电 话:0531-88360005 项目联系人:榆林项目联系人: 王工 1529182189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烟台市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24号齐发酒店4层666室联系人:张攀 张虹 电话:18854125145 传真:0531-823713861.1.4项目名称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水泥粉磨站建设工程施工1.1.5建设地点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院内1.2.1 资金来源自筹1.3.2 计划工期投标人自报最快施工工期1.3.3 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2 资质条件:2.1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2道路工程:具有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3安装工程:具有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其以上资质;3 业绩要求:近三年有过类似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工程业绩,并要求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4 信誉要求: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5 建造师资格:注册建造师贰级;6 具有按时、保质完成本工程的能力;7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 法律法规对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要求、规定;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间: 2011年 5 月 20 日 16:30时前地点:济南市解放东路24号齐发酒店4层666室烟台市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1年 5 月 21 日 16:30 时前2.2.2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 5 月 27 日 9 时 30分3.3.1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于2011年 5 月 26 日前电汇至下述账户,并将电汇底单传真至0531-82371386张攀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标段A: 土建主体工程 贰拾万元标段B: 办公楼、宿舍楼、总降工程 拾万元标段C: 道路、场平及地面硬化工程 拾万元标段D: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拾万元开户名称:烟台市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开户行:建行济南市历城支行洪东分理处账号:3700 1616 6700 5015 0081行号:105451000539地址:济南市华信路6号逾期交纳保证金的潜在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说明: 中标人的中标服务费从投标保证金中收取,多退少补。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二 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二 年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二 年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一份正本, 四 份副本及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必须用USB接口设备存储)3.7.5 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烟台市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济南市长清区崮山镇山水工业园五楼会议室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1 年 5 月 27 日 9时 30 分开标地点:济南市解放东路24号齐发酒店4层第一会议室5.2 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机构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选派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质量保修期1年2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3中标服务费收取1. 中标人须在与招标人在签定合同后15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2. 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工程类”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4标段划分标段A: 土建主体工程标段B: 办公楼、宿舍楼、总降工程标段C: 道路、场平及地面硬化工程 标段D: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投标人可兼投兼中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的单位。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建筑、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报价依据及说明”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投标报价依据及说明”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邀请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议法)一、评标原则“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招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公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审各投标人。二、评标标准和方法:1、评审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1.1本工程采用工程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承包方信誉及综合实力、项目班子配置等综合评价法,以工程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施工方案切实可行,企业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等为评审定标的标准,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人承诺分别评审。1.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能保证达到要求者为有效标函,达不到要求者为废标。1.3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施工计划安排合理完整,劳动力安排、施工机具设备配备,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具体合理、妥当者为佳标。1.4企业拟派人员信誉高,技术力量强,市场行为和业绩好,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素质高,履行合同情况好者优先中标。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1.6.特殊情况下的评审方法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数量、全部落选、串通投标、报价均超项目预算以及投标人互相诋毁,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招标,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有权改用其它招标方式进行招标。2、 初步评审2.1 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详细审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2.2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3)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4)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功能、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2.3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细小的差异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 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综合评审阶段。3投标的澄清3.1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3.2 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3.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4、综合评审4.1 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综合评审法,对投标人按以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1)投标报价;(2)工程的特点及标准;(3)投标人经营业绩;(4)财务状况、经营信誉、经营状况及企业实力;(5)售后服务;(6)工期;(7)运输条件;(8)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书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5 预中标条件5.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5.2性能价格比最优;5.3具有执行合同能力。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单位: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承包单位:130榆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程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zb-2011-022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线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所示的土建、给排水、照明等全部工作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所示的土建、给排水、照明等全部工作内容。三、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生产、包竣工、保维修。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 10 月 5 日。竣工日期:2011年 4 月 10 日。合同总工期:总日历天数185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合同价款1、合同暂定总价款为:元 (¥ .00元)。固定综合单价见附件22、以上价款为暂估数,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补遗6、投标书及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本合同附件1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优先适用。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山水工业园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现行的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工程师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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