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有关【劳动时间】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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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有关【劳动时间】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争议案例评析【劳动时间】不定时工作制一一陈少明与北海市房产管理局东区房管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本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一、案情1、自1998年6月起,陈少明在东区房管所当保安员,月工资为 人民币450元,同年8月份起增加到500元。东区房管所没有与陈 少明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陈少明每天工作16小时,其中包括休息睡觉时间在内,从1998 年起至1999年9月16日止,没有休息过一天,节假日和休息日都 正常上班。东区房管所除支付月工资外,还支付了 1998年国庆节加 班费66.6元及1999年春节加班费99.9元给陈少明3、1999年9月16日陈少明在上班时间被人打伤,但不是在其 工作地点。陈少明被打伤后,不再上班,东区房管所也没有要求陈少 明上班。4、1999年11月30日,陈少明向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申诉。东区房管所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对一审 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后陈少明不服申请再审。二、判旨(一)一审1 、陈少明从1998 年 6 月至 1999 年 9 月 16 日止,工作从没有休息一天,每天上班16 小时(包括休息时间在内)。节假日和休息日都正常工作,东区房管所只支付了 1998 年国庆节、 1999 年春节的加班费, 没有支付应付的加班费。 使用陈少明连续加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应支付陈少明超时加班的工资。2 、 东区房管所与陈少明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与陈少明补签劳动合同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种手续。(二)二审1 、 东区房管所是事业单位, 陈少明在该单位从事值班工作, 属事业单位中不实行和不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勤工人员, 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的调整。2 、 鉴于陈少明的工作特点, 东区房管所主张约定的工作方式为不定时工作制, 不受劳动法关于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限制, 不须向陈支付每日 8 小时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予以支持。3 、 东区房管所安排陈少明在法定休假日、 周休息日连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侵犯了陈少明的休息休假权利, 应向陈少明支付法定休 假日、周休息日的加班费(三)再审1 、 东区房管所与陈少明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双方口头约定陈少明在东区房管所职工下班的时间内上班 (包括休息时间在内 ) ,且陈少明从 1998 年 3 月 21 日至 1999 年 9 月 16 日一直在该单位从事保安保卫工作, 故一、 二审判决认定东区房管所与陈少明实际上已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是有事实依据的。2 、根据劳动法及劳部发 1994 503 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的有关规定, 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同时也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3 、陈少明自工作以来,没有休息过一天,安排陈少明 8 小时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节假日、 休息日连续工作且没有安排补休,侵犯了陈少明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东区房管所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合理支付给陈少明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及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费。4 、 1998 年 3 月 21 日至 7 月份陈少明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工作日按每天加班4 小时计算;节假日按每天加班8 小时计算。三、评析由于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即是对自身自由的让渡, 集中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过长时间的劳动不仅会给劳动者本身的生命带来疲惫, 也会影响到一个国家优质劳动力的培养和供给。 从历史上看, 最早的保护工人的工厂立法都是围绕着缩短劳动时间展开的。 8 小时工作制是我国法定的基本劳动制度,但由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 我国也允许施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例如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二审判决对“不定时工作制”涵义的理解和再审中对二审结论的纠正可以引导我们正确的理解不定时工作制。 按劳动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 每周工作五天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这一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再审法院指出 “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同时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即不定时工作制只是由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而选择不同的工作和休息的方法, 并非对劳动者基本的休息休假权的剥夺。从本案来看陈少明自工作以来,没有休息过一天,安排陈少明 8小时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节假日、 休息日连续工作且没有 安排补休,侵犯了陈少明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东区房管所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合理支付给陈少明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及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费。进一步说,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 二审的判决, 把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及每月均不能享受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理解为不定时工作制, 理解有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陈少明每天工作16 小时(包括休息睡觉时间) 。 但结合陈少明的工作性质来说, 他身为保安虽然是在休息睡觉,但仍然是受本职工作的限制, 随时要进入工作状态, 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保安工作以外的事情。 照理休息和睡觉的时间也应算作工作时间, 支付加班费。 但再审法院只是按照工作日按每天加班 4 小时计算; 节假日按每天加班8 小时计算。 这种把保安的休息睡眠时间 “折半”计算为劳动时间的“创新” ,一方面为保安这一特殊行业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认定提供了先例, 另一方面这种劳动时间的认定是否妥当还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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