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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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第一节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第二节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第三节 车辆行车日志制度第四节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第五节 违章超员、超速运输处理办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值班安全生产管理 和基础管理,增强各级值班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效控制和督导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解决处理安全生产问题和突发事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值班管理。第三条 1、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保卫部制定并负责解释;2、 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值班安全管理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值班人员签到,考核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 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进行落实。第四条 引用法规、标准1、安全生产法2、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第五条 工作程序1、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值班人员,总公司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好管理,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值班人员名单备案工作。2、值班人员除认真执行办公室制定的值班人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外执行本规定,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稳定。 第六条 规定内容1、本规定严格按照“以防为主”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值班责任,负责协调值班期间的各项具体事务。2、值班人员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对公司各分点进行巡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不规范操作,督促夜班轮班工作人员忠守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3、值班人员负责协调辖属工作范围内的稳定正常生产,维护劳动纪律和生产工作,应具备能独立解决工作辖属内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接获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认真完成值班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熟悉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对出现的问题未作出处理的在第二天向本级或上级主要负责人汇报等,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集中精力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5、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并立即向上级值班人员报告。6、值班人员逐级随时抽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做出处理意见。7、值班人员值班要做到按时到岗到位,严禁酒后上岗,不得迟到或他人代签到,玩忽职守者将从严处理。8、值班人员因公或其他事宜不能值班时,应亲自向带班领导请假,由本单位、部门安排替班人员。9、各单位值班人员节假日、休息日、夜间通讯工具24小时必须保持畅通,当接到本单位值班人员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上报的安全问题后,视情节轻重缓急应及时采取措施,以便妥善解决处理。10、值班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11、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12、值班人员除巡检外,应在本单位休息,凡在值班期间无法取得联系者按脱岗处理。13、各级值班人员在接到各类事故报警后,根据事故大小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带班领导指挥协调,调度员、值班人员等逐级组织实施。14、各级值班人员每班对分管辖区,要深入现场,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当时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并填写记录。15、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搞好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16、对值班期间的检修项目或日常的抢修项目,要做好安全教育、做好各检修工作的风险辨识、亲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指挥和监督检查。 17、值班期间不得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等违纪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考核、处理。18、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外出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二节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一)内部告诫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消除生产隐患,实行告诫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坚持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对公司员工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告诫。 第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时,实行书面告诫: 、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死亡人,一次死亡人的事故; 、同类事故连续发生,无重大损失,未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比超过%,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第四条 被告诫人员由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第五条 被告诫的单位在收到告诫通知后的天内,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第六条 为强化现场管理,做好事故防范,客运单位应在班车每日出车前和旅游包车发车前对当班驾驶员进行安全告诫和安全行车提醒。 1、安全诫知形式。可通过观察、查验、交谈等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利用电子设备配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对驾驶员实施安全告诫的,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GPS信息及其他有效途径进行。 2、告诫内容。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况和情绪表现,是否适宜驾驶车辆;驾驶员的休息与睡眠、近期工作与生活及是否饮酒和服用药物等情况,符不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人员和车辆各种证件、随车附品是否齐全有效;车辆GPS系统、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等;并通报天气变化、道路状况,叮嘱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谨慎驾驶,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途中休息,确保行车安全。 3、告诫时要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以正面提醒为主。发现驾驶员存在带病、情绪不良等问题,安全管理人员或调度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4、安全告诫应使用安全告诫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驾驶员姓名、年龄、所属单位、车辆牌号、运行线路;告诫时间、地点;重点查看的结果和告诫效果以及必要的处置情况。告诫记录应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告诫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5、为增强安全告诫效果,客运单位可通过与驾驶员家属座谈、家访等形式,了解驾驶员的家庭状况、个人嗜好及人际关系,分析其心理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告诫。第三节 车辆行车日志制度 第一条 车辆安全行车日志是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车辆管理文件之一,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记载。 第二条 行车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反映出车辆行驶、停靠、作业、修理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行车日志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行车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笔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字标以括号并划横线,并签字。 第五条 行车日志的记载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当班驾驶员或值班人员必须坚持按时如实登记车辆每日运行情况日志,对所记内容全面负责,交班时应当签字。 第七条 行车日志记载事项应包括载客数量、每日行驶起讫点、行驶起讫时间、气象情况和路面情况、货物装卸以及车辆在行驶和靠停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第八条 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停驶时应在行车日志中注明。 第九条 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将相关行车日志妥善保管,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随车人员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车辆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应及时记载。 第十条 对于在日常行车中遇到的经验或教训亦可在日志中进行记载,以便于经营者和行业管理者总结提高。 第十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查阅行车日志记载情况,对各栏目的内容审核确认后签字。第十二条 车辆行车日志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存档。第四节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驾驶员每天务必做好出车 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条 出车前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检查油箱的油量,水箱的水量,发动机的机油量,必要 时应添加。 2、喇叭、灯光、刮水器、后视镜、行车证件等是否齐全有 效。3、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4、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 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 5、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 第三条 车辆行驶中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 2、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 3、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 4、利用途中停车时间、检查制动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 螺母紧固情况和气压,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第四条 车辆返回后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车辆的清洁度、必要时清洗。 2、检查和补充润滑油和燃料。3、检查轮胎与钢圈。 4、检查制动系统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 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第五条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第六条 有下列四种情况则不能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不出车;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 3、安全设备不齐全不出车;4、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第五节 违章超员、超速运输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切实提高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经营的自觉性,针对客运车辆在经营中存在的超员、超速问题,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客运车辆超员问题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超员处理:  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 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 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 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超过额定乘员10-20的(含20),罚款2000元5000元; 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罚款10000元,视情况解除合同;第三条 超速处理: 1、车辆行驶车速规定: (1)车辆行驶高速路面时,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在国道、省级、县级公路上通行,以限速标志为准,没有限速标志路段,根据路面情况而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夜间行车,高速不得超过70公里,国道、省道不得超过60公里。 (2)冰雪路面、大雾天气,应该低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过路口时,采取避让,道路优先通行原则,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4)车辆速度持续时间限值为120秒,超出120秒的即定义为超速。 2、处理规定: (1)监控中心将运用GPS监控平台及管理人员上路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所属车辆进行抽查,如果抽查中发现车辆超速的,将对其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进行警告处分,教育批评。 (2)对于车辆被检查到再次超速的车辆,将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100元/次的处罚,并由监控中心开具车辆处罚单 。(3)一个月内连续超速3次的车辆驾驶员,将取消安全绩效工资的发放。 (4)对于一个月连续出现多次超速现象,将责令下车学习,时间为十五天,学习期满将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车。(5)对于学习后再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公司将辞退该驾驶员。第三条 其他 1、本制度如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安全法为准。 2、对检查出的超员车辆,须接受处罚和卸客双重处理,卸客后的运费由超员车辆承担。 3、对不接受检查或辱骂安全检查人员的驾驶员及票员视为不服从管理,给予停班学习3天至一个月,并处2002000元罚款;屡犯者解除经营合同。 4、对停班学习驾驶员第一次免费培训,自第二次起,每天每人收取培训费60元。  第四条  超员运输的经营业户必须做出深刻检查,驾乘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驾驶员在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回驾驶员即时证明,取消驾驶客运车辆的资质。 1、超员运输发生交通事故的;3、发生超员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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