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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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说明3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共138 项)3A(共 9 项) .3B(共 34 项) .4C(共 46 项) .5D(共 39 项) .8E(共 10 项) .9第二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共46 项)10A(共 6 项) .10B(共 11 项) .10C(共 9 项) .11D(共 12 项) .11E(共 8 项) .12第三部分房地产经纪人员诚信评价指标(共43 项)12A(共 5 项) .12B(共 10 项) .13C(共 8 项) .13D(共 13 项) .14E(共 7 项) .14第四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共41 项)15A(共 6 项) .15B(共 8 项) .15C(共 9 项) .15D(共 10 项) .16E(共 8 项) .17第五部分房地产估价人员诚信评价指标(共36 项)17A(共 5 项) .17B(共 6 项) .17C(共 9 项) .18D(共 9 项) .18E(共 7 项) .19说明一、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指标,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 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指标、 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评价指标、 房地产经纪人诚信评价指标、 房地产估价师诚信评价指标共五部分304 项不良信用行为组成。根据不良信用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每一部分评价指标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均分为A 、 B、 C、 D 、E 五个等级。二、对不良信用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符合 A 类情形之一的,扣1 2 分,依情节轻重,扣1 分、 1.5分、 2分;(二)符合 B 类情形之一的,扣3 4 分,依情节轻重,扣3分、3.5分、4分;(三)符合 C 类情形之一的,扣5 6 分,依情节轻重,扣5分、5.5分、6分;(四)符合 D 类情形之一的,扣7 8 分,依情节轻重,扣7 分、 7.5分、 8分;(五)符合E 类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行业组织可以根据不良信用行为的具体情节,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 确定具体扣分数值。扣分数值应当为整数。三、对于在一个统计周期内,累计被扣分数达到15 分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列为失信警示对象,按照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公示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四、对于本附件未列举的不良信用行为,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附件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计分和公示。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共138 项)A(共 9 项)1.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备案变更手续的;A3. 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 A4.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备案手续的;A5.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A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A7.商品房销售中未使用本市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的;A8.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A9.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B(共 34 项)10.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或者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B11. 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B12.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B1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B14.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B15. 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B16. 组建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规定的; B17.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B18.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B19. 不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B20. 未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B21.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B22.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B23.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因买受人要求而交付使用的;B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B25.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 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的;B26.广告中含有开发企业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就业、升学等承诺, 或者出现减免、 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或出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内容的;B27.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B28.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B29.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内容,不真实的;B30.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B3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公平的;B3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违反业主意愿, 擅自更改广告中载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 B33.预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的;B34.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明示的材料的;B35.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B36.销售商品住宅,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B3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卖方要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但因为买方或卖方原因未办理成功,卖方不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款项的;B38.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B39. 不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B40. 无正当理由延迟为业主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的;B41.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工程建设材料的; B42. 就本企业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B43. 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BC(共 46 项)44.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C45.年检不合格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C46.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文件的;C47.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C48.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建设市政、公益配套设施的;C49.临时用地,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C50.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C51.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超越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C52.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C53. 未按照征地拆迁合同的规定补偿和安置的;C54.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C5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C56.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C57.违法临时建筑,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C58. 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 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 C59. 确需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同意擅自拆除,或未按规定制定拆除方案的; C60. 未在开工建设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地下管线、 市政公用设施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C61. 将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等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 C6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C63.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C64. 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C6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C66.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C67.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C68.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C69.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C70.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C71. 公共配套设施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C72.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C73. 将备案机关决定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 C74.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发布含有销售内容的广告的;C75. 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座落位置、配套设施、建筑材料、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C76.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宣传的;C77.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C7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C79.因开发商责任,造成货不对版引起纠纷的;C80.擅自将已预售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C81.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交付使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C82.主要配套设施不按期交付使用的;C83.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 未持有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未向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或项目名称的; C84.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在建工程的;C85. 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C86. 不按规定缴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C87.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的。C88. 违反规定对业主多收费、乱收费的;C8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人员在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CD(共 39 项)90.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D91.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D92.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转包、挂靠等方式转移资质的;D93.涂改、伪造、变造资质证书的;D94. 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D95. 在申请用地过程中,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D96. 出让合同签订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擅自处分土地使用权的;D97.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规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的;D98. 以行政划拨方式或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D99.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 D100. 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或破坏耕地的;D101. 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却拒不交出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D102.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上的,或者拖欠地价款、工程款 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D103.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D104.骗取、伪造、涂改规划许可证的;D105.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影响城市规划情节严重的; D106. 违法临时建筑,影响城市规划情节严重的;D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D108.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D109. 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D110. 违法建设,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D111.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D112.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D113.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D114. 与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D115.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D116.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D117.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D118.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强迫买受人接受交付的;D119.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D120.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D12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D122.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D123. 预售时,直接收取预售款,未做预售款监管的;D124.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的;D125.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或者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D126.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六个月以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 D127. 明示或者暗示本企业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D128.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因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E(共 10 项)129.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的;130. 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1.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132.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133. 拖欠地价款、工程款3000 万元以上,或拖欠地价款、工程款5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内拖欠地价款、工程款500 万元以上的次数累计三次以上的;134.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135.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 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136.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37.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138. 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第二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共46 项)A(共 6 项)1.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A3.扣押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注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的;A4.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5.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A6. 违反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意愿,无正当理由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的;AB(共 11 项)7.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B8.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B9.就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的房地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B10.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未载明本机构名称的;B11.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显失公平的;B1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经纪业务转委托的;B13.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的; B14.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行为的;B15.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资料的;B16.就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B17.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BC(共 9 项)18. 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C19.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C2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经纪人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仍然聘用其在本机构中执业的;C21.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C22. 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未对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或者查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查明真实情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 C23.就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的房地产,作虚假宣传,导致当事人重大误解的;C24.违反规定对委托人多收费、乱收费的;C25.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数额较小的;C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 CD(共 12 项)27.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D2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转让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的;D29.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D30.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经纪业务的;D31. 就经纪业务所涉及的房地产与交易当事人发生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关系的;D32. 赚取差价的; D33.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数额较大的;D34.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D35.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D36. 明示或者暗示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D37.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D38.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DE(共 8 项)39.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的;40. 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1.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42.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43.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 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4.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5.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46. 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第三部分房地产经纪人员诚信评价指标(共43 项)A(共 5 项)1.不如实上报或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2.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A3.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4. 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A5. 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AB(共 10 项)6.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B7.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的;B8.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B9.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B10. 开展业务时, 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 情节较轻的; B11. 利用“房托”造成热销假象,以促成交易的;B12. 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行为的;B13.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 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 尚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B14. 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 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B15.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BC(共 8 项)16. 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C17.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C18.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C19. 在经纪活动时,隐瞒有关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C20. 在经纪活动中, 向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订约信息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的; C21.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 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C22.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C23. 变更任职企业后, 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信息,职企业造成损失的;C给原任D(共 13 项)24. 未取得或被吊销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而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D25. 骗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D26. 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D27.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从事经纪活动的;D28.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D29. 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的;D30. 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D31. 赚取差价的; D32.就经纪业务所涉及的房地产与交易当事人发生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关系的;D33.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D34.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D35. 变更任职企业后,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D36.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DE(共 7 项)37.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的;38.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9.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40.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4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2.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3.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第四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评价指标(共41 项)A(共 6 项)1.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备案变更手续的;A3.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A4.不按规定时间或者不如实将估价报告上报备案的;A5.扣押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证、注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的;A6.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B(共 8 项)7.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B8.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B9.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显失公平的;B10.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B11.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的; B12.就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违反估价规范或者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 B13. 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 导致估价报告失实,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情节较轻的;B14. 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BC(共 9 项)15. 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C16.超越资质等级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C17.年检不合格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C18.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C1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仍然聘用其在本机构中执业的; C20.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C21. 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C22. 违反规定对委托人多收费、乱收费的;C2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存在违反估价规范或者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CD(共 10 项)24.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D2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D26.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D27.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D28. 明示或者暗示本机构人员违反估价规范进行估价或者从事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D29.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的;D30. 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 导致估价报告失实,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情节严重的;D31.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D32.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D3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DE(共 8 项)34.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的;35. 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6.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7.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38.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 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9.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0.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41. 发生消费者对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第五部分房地产估价人员诚信评价指标(共36 项)A(共 5 项)1.不如实上报或不按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A3.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4.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A5.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 AB(共 6 项)6.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B7.为承揽业务,对所在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的;B8.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B9.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B10.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尚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B11. 对行业组织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BC(共 9 项)12. 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C13.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C14.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执业的;C15.与估价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C16.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数额较小的;C17. 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委托合同或估价报告上签字的;C18.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C19. 变更任职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信息,给原任职企业造成损失的; C20.因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中的不良信用行为,给所在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CD(共 9 项)21. 未取得或被吊销房地产(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而以估价师名义开展业务的; D22. 骗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D23. 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D24. 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数额较大的;D25. 利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便利, 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D2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的;D27. 因估价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范程序,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D28.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D29. 变更任职企业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DE(共 7 项)30.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示对象的;31. 因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 因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3.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34.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 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5.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36.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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