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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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按照授权范围从事相应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包含以下几类:(一) ISO、IEC、 ITU 等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在我省设立,并由我省有关单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包括技术委员会( TC)、分技术委员会( SC)及工作组( WG);(二)由云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委员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1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术组织,组织或者参与其组建、换届等工作;(二)统一规划设立省级委员会,协调和决定省级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四) 为技术 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五)推荐本省专家参加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六)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七)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协助管理的国际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情况;(八)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有关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二)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三)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 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六)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省标准化行政主2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管部门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七)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二)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三)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四)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相关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五)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相关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六)对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级别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七)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八)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作。3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同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委员会应于每年1 月 15 日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见附件 1);(九)承担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六条鼓励 省级 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大型企业集团 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第八条 组建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新组建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可按照云南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经费。第九条组建省级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二)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4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或者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任务;(三)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第十条省级委员会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并不少于13 名委员,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2 名,秘书长1 名,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1 2 名。以上人员,应当经过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聘书。第十一条 省级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三)有专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第十二条省级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三)在省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5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四)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三条 省级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第十四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龙头企业可单独或联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议或筹建省级委员会的申请。申请筹建省级委员会,需报送以下材料:(一)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 2);(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第十五条 拟筹建的省级委员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获准设立的省级委员可按照云南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经费。6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第十六条筹建单位应当自批复筹建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应当规定工作原则、 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二)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三)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四)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 3);(五)云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 4)。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第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 30 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召开技术委员会成7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立会议。第十九条省级委员会 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注。其编号构成 如 YNTC。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二)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经费;(三)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四)其它合法经费来源。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编写、审查标准草案;(二)召开相关会议;(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四)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五)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第四章技术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8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对其进行定期、 不定期的检查。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技术委员会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开展工作情况;(二)技术标准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四)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五)受到投诉或表彰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一)优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二)合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三)不合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很小或造成负面9 / 27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影响的,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技术委员会,可按照云南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年度工作资助经费。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一)起草的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二)起草的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标准的;(四)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及相关标准化工作的;(五)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六)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七)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期间,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组建;省级委员会直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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