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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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以下简称)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健康、 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联网收费,以及各联网收费参与方的联网收费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在车辆通行费以外领域的拓展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收费公路通行费实行统一清分结算的运营和管理模式。第四条 互连互通的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施联网收费。除两端出入口外,在其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本省与邻省之间尚未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互连互通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外)。1 / 9未实现互联互通的收费公路,应当采用现金支付和全省统一的非现金支付两种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条 收费的高速公路应当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并按规定足额开设电子不停车专用收费车道或混合收费车道。第六条 实施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费软件、统一清分结算的原则。第七条 联网收费相关的省级业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的要求,对用户交易数据等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当实施重点保护,各级联网收费相关系统应做好分级防护工作。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联网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统筹协调和、技术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联网收费有关工作。第九条 联网收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联网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网公司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监管,对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业主管委会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2 / 9(一)负责全省联网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清分结算和省域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拆分、数据汇聚和传输工作,处理有关全国联网的争议交易等事宜。(二)负责全省业务的发行、运营和拓展等工作。(三)负责省级联网收费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升级维护;对新建路段和关键系统(设备)进行入网检测,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制作和下发联网收费费率参数。(四)对使用云南省收费公路电子密钥的卡片和电子标签进行初始化发行,并对全省路网内的通行卡进行统筹调拨管理。(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联网公司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路方)在联网收费中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联网收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障路网通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便捷通行和优质服务。(二)按要求建设、维护、升级完善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联网收费系统,保证所辖路段收费系统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为精确清分工作提供保障。(三)及时、准确、完整传输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数据。第十一条 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各路方共同组成的议事协调和行3 / 9业自律机构,负责对联网公司的清分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对涉及全省联网收费的相关具体业务进行商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收费公路实施联网收费,促进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第三章清分结算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费清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准确透明、精确拆分的原则。对现金支付的车辆通行费采取差额划拨的方式进行结算,对非现金支付的车辆通行费采取全额划拨的方式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预存通行费应当存入联网公司开设的预存通行费专用账户。预存通行费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规定托管,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联网公司和路方应当确保收费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影响联网收费的清分结算。第十六条 清分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联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校验、清分、结算工作,并及时将清分结算报告通报路方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方应当按照联网公司的划拨指令,及时足额划拨现金通行费。清分结算的结算周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全国联网收费的相关要求,具体时限由管委会确定。4 / 9第十七条 路方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联网公司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联网公司发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八条 联网公司处理争议交易以及涉及外省发行方通行费拒付的追讨工作时,路方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追讨,造成通行费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九条 实施联网收费的公路,应当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和计费方式,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分路段计价。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联网收费需要,其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应当符合全国联网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 联网收费的关键设备和收费系统,由联网公司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入网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和并网运行。第二十二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通车收费时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路方应当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通车收费时间按规定提前向社会进行收费公示。对于不符合收费条件的收费公路,联网公司和路方不得擅自下发接受收费费率参数进行联网收费。5 / 9第二十三条 业务的开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车型分类标准,实行一车一卡、车卡相符、实名制。第二十四条 联网收费的相关收费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保存,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漏。第二十五条 联网公司负责客服网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客服网点的设置、数量和客服体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 因高速公路使用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车辆有效入口凭证或入口信息的,路方可以按照车辆通行的省域内联网收费的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收取通行费,事后公路使用者能提供车辆行驶路径的真实依据,经路方核实后应当退回多收的通行费。第二十七条 路方负责所属收费路段的车道建设和维护,主线收费站的车道数和匝道收费站的车道覆盖率、通过率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联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拖延车辆通行费收入结算及拆分清算时间;(二)采用未经测试认证的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入网运行;(三)擅自修改联网收费的各项参数;(四)违规发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电子标签及非现金支付卡 ;(五)截留、挪用、贪污预存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九条路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6 / 9(一)限制公路使用者选择车辆通行费支付方式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或者擅自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二)擅自减免、违规收取车辆通行费;(三)擅自修改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违规删除、伪造、篡改收费数据及制发卡、收费票据、读写设备;(四)截留、挪用、贪污车辆通行费或者采取其他不当手段非法谋利。第三十条 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缴费通行规定,按照路方的规定领取、使用通行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逃交、少交和拒交车辆通行费;(二)伪造或者变造非现金支付卡和擅自修改车载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信息;(三)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四)其他扰乱联网收费秩序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收费,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7 / 9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三条规定的,造成通行费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出现多次清分结算或资金划拨不及时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责任方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及时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责任方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方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故意逃交、少交和拒交车辆通行费的,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应收通行费倍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8 / 9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执行。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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