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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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本章学习要点·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经营条件及剧毒品购买、销售的相关规定。·掌握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等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任何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条件、储存条件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3,其店面内不得有生活设施;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各类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明确规定了零售业务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急救安全设施。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有明显标志。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国家严禁无证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完全是非法的,而且未取得许可证说明其没有完全具备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因此,其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根本不能保证安全,从这样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是必须禁止的。(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一旦非法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因此,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对化学品经营单位规定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同时要求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经营单位销售没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是违反规定的。4.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规定(1)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2)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转让或者提供他人使用。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1)发证机构。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2)办理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所需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安全评价报告。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要编制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地理位置平面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核名通知书复印件。(4)办理程序。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有效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审批制度、安全储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定义与种类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停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散装储存是物品不带包装的净货储存,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无论整装储存还是散装储都潜在很大的危险。因此,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能马虎从事。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纳入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有7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从仓库建筑防火要求及养护技术要求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可归为3类: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物品)、毒害性商品和腐蚀性商品。1储存物品(易燃易爆性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在储存中归类为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其火灾危险性特征分别如下。(1)甲类: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2)乙类:闪点为2860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3)丙类: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4)丁类:难燃烧物品。(5)戊类:非燃烧物品。2储存毒害性商品的分类凡少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能与体液和机体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产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均属毒害品。按化学组成和急性毒性大小,毒害品分为一级无机毒害品、一级有机毒害品、二级无机毒害品和二级有机毒害品。3储存腐蚀性商品的分类按化学组成和腐蚀性强度,腐蚀品分为一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无机碱性腐蚀品、一级有机碱性腐蚀品、一级其他腐蚀品、二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二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二级碱性腐蚀品、二级其他腐蚀品。一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3 min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能在36min出现可见坏死现象的同时产生有毒蒸气的物品。二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在55时对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mm的物品。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制度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做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储存地点的选择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划分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条件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1)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建筑物: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够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避雷设备要实现有效覆盖)。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防护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禁配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三种储存方式。隔离储存是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隔开储存是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分离储存是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的储存方式。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且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明确了仓储地点设置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 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至少保持1000m距离。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条例第四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可以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非常重要。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储存单位储存商品的类别、数量,仓库的规模、设施等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要有出入库管理制度、商品养护管理制度、安全防火责任制、动态火源管理制度、剧毒品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等。(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认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3申请和审批程序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证明文件。四、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内容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包装安全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1)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认定。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2)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一般规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2剧毒化学品运输(1)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2)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3)为了及时降低、消除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由于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而造成的事故危害,条例第四十四条要求,若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上述情况,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通过铁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铁运200221号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必须在铁道部批准的剧毒品办理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剧毒品仅限采用毒品专用车、企业自备车和企业自备集装箱运输。必须配备2名以上押运人员。填写运单一律使用黄色纸张印刷,并在纸张上印有骷髅图案。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工作。铁路不办理剧毒品的零担发送业务。3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其他要求(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及危险物品标志,堆放稳妥。(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8)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1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生产监督、质量、质量监督和检查、使用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和检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违背第五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三十六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包装分类与包装性能试验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他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物质的包装类别决定了包装物或容器的质量要求。I类包装表示包装物的最高标准;II类包装可以在材料坚固性稍差的装载系统中安全运输;而使用最为广泛的III类包装可以在包装标准进一步降低的情况下安全运输。由于各种危险货物品名表对所列危险品都具体指明了应采用的包装等级,实质上即表明了该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2463-1990)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1)堆码试验:将坚硬载荷平板置于试验包装件的顶面,在平板上放置重物,在一定堆码高度(陆运3m、海运8m)和一定时间下(一般24h),观察堆码是否稳定、包装是否变形和破损。(2)跌落试验:按不同方向及高度跌落包装,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和撒漏。如钢桶的跌落方向为:第一次,以桶的凸边呈斜角线撞击在地面上,如无凸边则以桶身与桶底接缝处撞击。第二次,第一次没有试验到的最薄弱的地方,如纵向焊缝、封闭口等。I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8m,II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2m,III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0.8m。(3)气密试验:将包装浸入水中,对包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或在桶接缝处或其他易渗漏处涂上皂液或其他合适的液体后向包装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I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30kPa(0.3kgf/cm2)压力,II类、III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20kPa(0.2kgf/cm2)压力。容器不漏气,视为合格。(4)液压试验:将测试容器上安装指标压力表,拧紧桶盖,接通液压泵,向容器内注水加压,当压力表指针达到所需压力时,塑料容器和内容器为塑料材质的复合包装,应经受30min的压力实验;其他材质的容器和复合包装应经受5min压力实验。实验压力应均匀连续地施加,并保持稳定。试样如用支撑,不得影响其实验的效果。(5)试验压力:采用温度50时,以蒸发压力的1.75倍减去100kPa(1kgf/cm2),但是最小实验压力不得低于100kPa(1kgf/cm)。容器不渗漏,视为合格。盛装化学品的包装,必须到指定部门检验,满足有关试验标准后方可启用。3包装标志(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1-2000)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储运人员注意的一些图示符号。如:防雨、防晒、易碎等,供操作人员在装卸时能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见标准(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规定了危险货物图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21种、19个名称(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内容)。如果某种危险品具有两种以上危险性,用主标志表示其主要危险性,用副标志表示其次要危险性。副标志上不带表示危险性类别的数字。(3)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制作要求、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本标签随商品流动,一旦发生事故,可从标签上了解到有关处置资料,同时,标签还提供了生产厂家的应急咨询电话,必要时,可通过该电话,与生产单位取得联系,得到处理方法。4包装的基本要求(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危险物质。(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11)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隙缝。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影响的功能。包装的类别、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包装内应当附有与该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外层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包装(除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4.2项自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以外),按照其危险性的大小程度分为3类:I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II类包装:货物具有中度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III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规定确定其包装类别。除某些特殊的化学品包装有另行规定外,一般可以按照表4-1选择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类别。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一定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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