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监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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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公司通信工程的建设质量,规范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保障我公司工程监理工作的投资效益,根据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通信铁塔建设工程、通信管线工程、配套支撑工程以及新业务工程等通信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第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面简称“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司网络部负责解释。第二章 委托阶段管理第五条 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获得相应专业(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方可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机房土建监理遵从其土建专业规定):(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第六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确定应符合公司招投标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前,应查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有效期以及专业类别,禁止无资质监理或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监理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省公司招标入围规定的必须从招标入围的监理企业中选择。第八条 监理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考核的条款,同时明确对监理单位的考核要求以及因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惩罚条款。第九条 监理合同中除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内容外,还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条款:(一)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建设单位有关资料信息;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二)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一经发现,监理单位应立即整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三) 对于含有隐蔽工程的监理,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隐蔽工程旁站监理应提供数码照片(含日期和时间)证明。第十条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将项目监理规划书面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如不符合项目监理要求,通知监理单位修改。通过审查后,监理单位才能正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规划的审查应针对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具有可操作性,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监理规划应有安全监理内容。第十一条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5、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实施前,应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按监理规划拟投入的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资格证书,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保留以备查验。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理前,应将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企业。第三章 施工阶段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通知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会审会、工程协调会等,督促监理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定期向工程管理责任部门汇报监理情况。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阶段应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施工监理规范、监理规划检查监理工作组织、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监理人员素质等情况。第十六条 对监理组织的检查可采用抽查或定期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一) 检查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二) 检查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于隐蔽工程、关键作业工序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实施旁站监理(应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实时照片);(三) 检查监理签证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四) 检查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是否符合监理规划或工程实际。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监理单位是否采取了质量控制措施:(一)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施工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再检查、确认。(二) 当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三) 当出现质量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归档。(四)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应对工程材料外观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检查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是否做到了以下工作:(一)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实时进行现场计量和签证。(二) 项目完工后对施工单位填报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并拒绝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第十九条 检查工程进度控制工作是否做到了以下工作:(一)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进行审查;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施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二) 监理月报中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预防工程延期的合理建议。第二十条 检查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主要检查:监理人员的素质是否满足本工程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严谨;向施工单位了解监理人员是否做到公正监理,无吃拿卡要现象。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监理单位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问题处理应做到闭环;如出现严重问题的,必须根据合同及时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必要时应上报上级主管理部门。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第二十二条 正式验收前应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报验单,以确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提交相关的监理资料和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6、工程照片。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验收时应通知监理单位参加,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要求监理单位对整改过程或结果进行监理检查,直至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若验收中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严肃追究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资料作为工程项目档案的一部分,随同工程其他档案一起收集归档。第五章 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小型项目的监理考核可每年组织一次),大型工程可按项目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应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签证、监理资料、资金及安全控制等方面(考核评分表见附件)。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考核结果将作为监理单位评估、选择、份额分配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低于70分)的监理单位两年内不得再参与本公司内同类项目的监理业务。对于严重违反监理工作规定的应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附件:监理工作考核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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