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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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药品(含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全市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权力。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以处罚法定为前提 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较小的幅度;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确定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中限确定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个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应当并处的,不得单处。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改正的期限、内容和要求,并及时复查。 需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限制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或者抄告做出原行政许可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不得显失公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量罚情形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量罚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从轻处罚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揭发他人的药品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5.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 (二)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且违法行为较轻的; 3.揭发他人的重大药品违法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使案件得以顺利破获的; 4.其他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三)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非常情况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各情形的比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程序 应当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明显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告知权利救济的途径。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的监督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机关的行政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或者明显不当的现象,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六、完善和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效机制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一步创新系统内的层级监督机制。市局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对涉及处罚种类和幅度选择的法律责任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保证在全市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性。 各县市区局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报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的具体处罚标准,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及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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