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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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修订稿)*镇政府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干部综合素养,促进机关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加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县委关于改善机关作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的看法精神,综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习及工作纪律制度 第二条机关干部须强化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撰写学习笔记。全年政治理论学习笔记、业务学习笔记不少于两万字。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不得少于三篇,调研文章不得少于一篇,干部每年自费订阅“一报一刊。 第三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乱用权力,以权谋利或其他营私作弊行为发生。 第四条严禁参加赌博或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五条除特别状况外,严禁在工作期间酗酒或借工作之机在村组吃喝。 第六条每周的例会和各类业务工作会,必需汇报的工作状况和学习资料必需会前充分准备。开会时所有参会的干部不得迟 到、早退、接打 和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七条镇干部要主动服从机关统一调配,并按时参加各种会议、集会和劳作。 第八条所有干部必需保持 畅通,随叫随到,因关机造成工作延误,按机关考勤制度对待。 第九条严禁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打扑克、下棋、上网打游戏、聊天等,发现一次扣工资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包村工作组必需确保每周有3天以上时间深入村组,全面了解、掌握各村组在农业生产、社会稳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干部必需密切联系群众,关怀群众,倾听群众看法,对群众反映的看法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汇报。 第三章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主要由日常出勤、会议出勤、值班出勤和突击性工作出勤(临时交办工作、各种集会、劳作)组成。 日常出勤,机关工作人员天天早晨8:20前到一楼大厅签到后统一做操,未签到仍在单位上班的按迟到对待,上班迟到、早退1小时的每次扣款2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对待;凡旷工者,天天扣津补贴50元,并罚款50元;月旷工累计3天 - 2 - 以上者,除扣除全额津贴奖金外,进行组织谈话责令在干部大会上作检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公务员法和事业人员管理办法报上级部门给予辞退处理。出差人员凭出差单计考勤。 会议出勤: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点名考勤,不按时参加会议,迟到一次扣津补贴20元,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扣津补贴50元,罚款50元。 值班出勤: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负责考勤,迟到一次扣20元,每旷工一天扣50元,罚款50元。因值班期间缺勤、脱岗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当相应后果责任外,给予批评、处分直至报请辞退。 突击性工作出勤:每迟到、早退一次扣20元,缺席一天扣50元,罚款50元包括节假日期间临时通知出勤或交办事项。 以上考核由党政办按月汇总,并将结果交书记、镇长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在干部例会上进行定期公布,财经办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办事、开会,一律填写出差单,提前报大办主任审批,核定天数。两天以内呈党委副书记审批,两天以上呈党委书记审批,领导签字后递交办公室登记,超出核按时间均按旷工对待。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必需本人写出书面假条,不准口头请假或 请假。请假提前报大办主任审批,两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两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未通过批准而先离岗者以及批假后未将假条送到办公室登记者,一律 - 3 - 按旷工处理。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突发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急必需请假的,可以 请假或他人带口信请假,由镇综合办作好记录存查,返回后3天之内必需及时补上假条。后经查实,假设弄虚作假,则按旷工加倍处罚。节假日期间,职工跨区县出行须向主要领导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凡未通过请示自行外出,发现一次扣考核分1分。 第四章机关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机关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循勤俭节约的方针,合理使用资金,及时搞好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审计、决算,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镇政府机关、各站所办的各项费用开支保持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原则,未通过批签的支出项目及发票一律不准列支。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清廉自律,落实实施会计法,保持经费的监督审计制度。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帐务,做到科目准确、日清月结、往来明晰、记帐规范、按时报表、档案齐全、不出差错。出纳库存现金当日存储,不得存放办公室,办公室存放现金发生被盗等原因由个人承当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严格差旅费报销规定与标准。会计要把好手续、项目、标准的检察关,不合规定与标准的不予报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相关费用。费用报销应在两星期 - 4 - 内办结,逾期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楼内保洁工具由政府统一购置。值班人员妥善保管,交班时和值班日志一同移交,由于保管不妥丢失的,由值班人员自行购置自然损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机关 使用本着节约方便、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各办所固定 话费超出规定限额部分各办自行承当。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品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和品种。各办所采购时先按必需填采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各办所的文字材料、表、册等一律自行打印;必需党委、政府套文头统一印发的文件,由各办(所)出好清样,交主要领导签字后打字室方可打印。 第二十三条机关行政经费中的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均依据实际必需要,提交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拨款开支。 第五章机关接待制度 第二十四条镇机关外事接待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县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就餐安排须填写接待单,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存档,由分管领导按标准安排,接待人员要及时在帐单上签字。核报餐费时,接待单与餐票相符方可报销,凡无接待单的餐票一律不予核报。餐费报销由办公室检察,报经领导审核后, - 5 -财务室方可结帐付款。 第二十六条接待只安排就餐,不安排住宿。凡未报经主要领导批准而产生的住宿费用,由安排者个人承当。会议用水果、烟、水等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六章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机关财物、实物是工作人员办公的必备品,既要有计划地添置、更新、改善,又要管好、用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机关房屋及办公设施等财产由财经办统一建帐登记,对各办、所、站公用和个人使用的生活及办公用品要建卡管理,明确保管责任。价值二十元以上的用品丢失或人为损坏,责任人应负责全额赔偿,自然报废的物品及时报告财务室注销。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使用的公用物品,执行建帐立卡、谁用谁管的制度,每年由财务室核对一次。丢失损坏赔偿,缺损补齐。工作岗位变动时,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由财务室负责按帐卡盘点监交,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财物按规定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驾驶员要管好车辆,做到安全第一。常常擦洗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严格车辆费用开支,维护或修理车辆必需经主要 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要重视、关怀机关环境建设。各大办主任要催促各办成员搞好卫生,各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搞好各办的区域及办公室卫生。办公场所必需保持每个工作日清扫一次,室内摆放规范整齐。对划分的区域卫生每周至少彻底清扫2次。节假日、刮风、下雨、下雪要随时清扫,确保公共卫生清洁、干净。办公室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做好记载和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依据。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绿化、美化环境的优良习惯,每间办公室或宿舍养花不少于3盆。 第三十三条全体职工应养成优良的卫生习惯,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第三十四条机关食堂面向职工服务,做到服务热情,饭菜丰富多样,营养搭配合理,努力提升饭菜质量。炊管人员遵守岗位,双休日上班照常开伙。食堂就餐人员严格执行就餐报饭制度,伙食费做到日清月结,次月5日前公布,政府食堂就餐人员必需在10日前缴清上月伙食费。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不交伙食费的人员在食堂就餐。 第八章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镇干部考核保持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和干部测评相结合、领导评价和村组干部评价相结合测评执行实名制,由领导密封后进行分值计算。其中业务考核占25%无包村任务的站所业务按50%计算考核,包村工作占10%,日常管理15%,年终测评占50%;职工考勤年终一次计算。(其中包村工作:按村综合目标责任书考核分值折算不包村的按各村平均分值计算;日常管理:重点工作10分,临时性、间断性交办事项5分;年终测评:领导测评10%+干部测评40%)。 第三十六条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分,按制度严格加减分。镇上将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绩效考评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年终以镇干部工资扣除数总额除以所有干部考核总分值为分值奖金,分值奖金乘以每个干部的个人考核分值为个人年终奖金予以发放。或视具体状况按等次发放考核奖金。对考核不合格或是不称职的不予发放。对工作中因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上级通报批评及处分的不予发放。 第三十七条干部考核结果将在公示栏公示或在有关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各类评优树模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主要参照依据。凡出现违纪违规或重大工作失误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考核工资兑现由考核领导小组上报结果,经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后,由财务室负责兑付。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机关干部全年学习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每少1000字从业务分值中扣1分,每少一篇心得体会扣1分,每少一篇调研报告扣1分。 第四十一条机关干部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状况之一者,年底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全年无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旷会的,发给全勤奖金100元。 第四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不接听 或关机的,出现一次扣日常管理项0.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第四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每超1天扣日常管理分0.5分;职工全年请病假工伤除外,确因住院治疗和手术,以镇级以上医院证实为准),全年20天内的不扣分,每超一天扣0.5分,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的,年终不得享受评优树模和年终奖金以上奖金均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50%工资工伤除外,职工婚、丧、产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按请假对待。 第四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旷工一天扣3分,全年旷工累计超3天的年终不得享受评优树模和年终奖金以上奖金均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迟到一次扣0.5分。 第四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不服从工作调配的,一次扣2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次扣1分。 第四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离职进行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按正常出勤对待,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每月只发基本工资。未通过组织同意擅自离岗外出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0天予以除名。 第四十八条积极激励机关工作人员向新闻部门投稿、报送信息。全镇35岁以下工作人员,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宣扬部门,年投稿使用量不得少于5篇,新闻宣扬员投稿使用量不得少于20篇,投稿状况纳进年终考核内容;信息每人每周一篇,以办公室采纳量为主。新闻稿件和信息少一篇扣20元,并在业务分值中扣0.5分投稿量按媒体采纳数计算,撰写的稿件被省、市、县新闻媒体超额采纳的,年终以每篇50、30、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九条凡被上级业务部门考核为一等奖或优秀,镇上将对站所负责人及成员给予奖励,并在年终考核中加分。获镇级表彰的加0.1分、县级0.25分,市级加0.5分,获省、部级加1分,国家级加2分,获多项奖的累计分值不超过3分。当年未能应用的,在次年考核中予以应用。 第五十条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破坏干群关系的一次扣2分。对群众反映的事未及时反映或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分。 第五十一条纠纷排查未达成协议时,纠纷排查干部无论是否亲戚,均不得在当事人家中吃住,违反一次扣2分。第五十二条职工办公室卫生必必需保持干净整洁,出现一次脏乱差现象扣0.5分。值班人员卫生清扫不彻底一次扣0.5分,一周内出现两次不彻底,不得交班。区域卫生不清洁一次扣0.5分,办公室做好考核记载,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所有办公室电脑严禁上不健康网站,上班时间不准玩游戏;不使用的时候要断开电源和网络连接,违者一次扣1分。 第五十四条年终考核总分不够75分,除扣发考核工资外,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章末位问责制度 第五十五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升办事效率,强化干部工作责任心,形成勤政、务实、高效、革新干部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末位问责范围: 1、干部年终综合考核位列后三位的; 2、处于县业务部门考核中下游的; 3、镇上综合目标考核位于末位的; 4、不认真执行镇上的指示、决策和镇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问责的结果应用: 1、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应该追究责任的,在一定的范围内 进行说明; 2、无正当理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本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讨; 二、经济处罚: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处理结果进行通报,记录在案,作为年底干部考核定级、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为切实强化镇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车辆使用,杜绝事故隐患,树立机关单位文明形象,在征求广大干部职工看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办法。 一、驾驶证学习 1、凡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学习的镇机关干部,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2、镇机关干部在机动车驾驶证学习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当,不得以任何借口回单位报销。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使用公务用车时必需接受机关管理。 2、驾驶员要强化对交通法规、条例、车辆操作规程的学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礼貌行车。 3、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卫生,确保车辆状况性能优良,确保公务用车及时、安全、高效。 4、驾驶员未通过主要领导安排和同意,不得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驾驶。驾驶员假设私自换车、换人或将车辆交给借给其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当,并视状况给予纪律处分。 三、车辆管理 1、镇机关所有车辆一律由目前在岗的两名驾驶员负责保管、驾驶,并及时做好车辆的保养、修理及年度检审工作。其他人员,无论任何原因,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驾驶车辆。 2、镇机关车辆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尽力节约开支,提升工作效率。 3、镇机关车辆行至距本镇较远区域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必需事前经主要领导批准。 4、镇领导及干部自己驾车的,要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假设发生车辆损坏和丢失的,责任自负。 5、私人用车必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6、镇上现有车辆的设备、配件、工具,未通过主要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拆卸、改动、配制或挪作他用。 7、确必需修理的车辆,事前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假设遇主要领导外出等状况,可用 请示报告。 四、违章违纪的处理 镇机关驾驶员,凡因违章被通报,除受交通部门处罚外,还要接受以下处理: 1、酒后驾车,违章违纪,一切后果自负。 2、未通过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将车辆交给或借给外单位人员驾驶,或交给本单位无证人员驾驶,扣发一个月年终奖。 五、发生交通事故处理 凡发生交通事故,依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驾驶员还必需按以下规定承当部分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赔偿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总损失费的3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损失费的20%,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总损失费的10%,负次要责任的不予赔偿,同时按以下另作处理: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扣一个月的年终奖;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伍仟元以下的,扣二个月的年终奖;损失在一万五仟元以上的,扣发三个月的年终奖;未通过主要领导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当全部损失费用,并扣发四个月的年终奖。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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