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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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第二章 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 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第七条 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八条 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第九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由母公司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母公司与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没有信贷业务关系的,由信贷业务量最大的法人成员单位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整体授信方案。第十条 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实行权限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社)核定;超权限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直及以上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第三章 统一授信的程序第十一条 内部统一授信的程序1、授信调查。农村信用社客户部门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交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2、授信审查。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对调查评估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3、授信审议与批准。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有权人签批。4、授信额度使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后记入客户档案,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客户信用一律按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第十二条 公开统一授信是农村信用社应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按照内部统一授信的程序,完成授信调查、审查、审议(批准)的操作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1、签订授信协议。由客户向有权审批社提出公开统一授信申请,农村信用社经审核符合有关条件后,与客户签订统一授信合同。2、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网点可自行审核办理足额有效的存单质押、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等低风险信用。其他形式使用信用一律按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执行。3、可循环使用信用。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便捷使用该核定额度内的信用。第四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与调整第十三条 对单一法人客户,根据其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产业等因素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定性分析进行适当调整。对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可在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范围内,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直接核定。第十四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除依据其自身情况外,还须分析关联企业的情况以及成员单位间的关联关系,在定量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定性分析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企业集团整体授信按合并报表计算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参考值,并结合各成员法人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各成员法人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企业集团整体授信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五条 对以财政拨款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的事业法人客户,按其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六条 统一授信有效期1-3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一季度完成。第十七条 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部门要建立统一授信档案,实行动态监控。对已统一授信的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要及时调低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2、在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依据的报表数据有虚假成份;3、面临重大诉讼事项;4、不良贷款余额上升或欠息余额增加;5、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6、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7、出现资信水平、经营效益下降等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8、信用等级调低的;9、农村信用社认为应调低或终止授信的其他情况。需要调高授信额度的,由企业客户提出申请,农村信用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五章 统一授信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 省联社要加强对有权审批社授信工作的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实施授信管理的,要责令其整改或调整其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有权审批社也要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授信工作的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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