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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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姓名)摘要:本文在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各国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形势下,着重论述了欧美等发达国家新近推出的以“碳关税”为代表的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及突破低碳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出口贸易;应对措施一、绿色贸易壁垒概述(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等,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从而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两重性:从形式上看,是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从实质而言,是贸易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契合,是贸易保护中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式。绿色贸易壁垒以其外在的合理性和内在的隐蔽性,成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在于顺应了环境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容易在社会公众中获得广泛的支持;隐蔽性在于国际贸易规则上没有被禁止,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内环保法规可作为其理论上的依据。(二)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绿色贸易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绿色关税制度。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障碍。4.绿色包装制度。发达国家制定了较高且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制度,是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某些过于严格的绿色包装措施,则可能事实上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引发贸易争端。5.绿色补贴制度。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采用比较宽松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家的产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环境成本,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就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实质是政府在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所以进口国基于保护环境和本国的利益而有权征收反补贴税。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全面的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药品和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检疫制度,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近乎苛刻的检疫标准和措施,形成了实质上的贸易保护。(三)低碳贸易壁垒的兴起所谓“碳关税”,就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09 年6 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其实质就是从2020 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即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就本质而言,碳关税是为均衡各国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发达国家凭借其自身已积累起来的先进的环保技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收取碳关税阻碍这些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低碳壁垒是“碳关税”提出之后诞生的新概念,但低碳壁垒与其他绿色贸易保护措施产生的背景颇为类似。20世纪60 年代之前,单纯追求GDP 增长的观念长期统治着人们的认识,虽然当时已有学者提出“温室效应”,但很多国家都认为等到国家实力足够强大时,再来治理之前造成的环境伤害也不迟。如此一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环境的迅速恶化。直到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该书引发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环保主义者的觉醒。在这一阶段,人们提出了许多发展的观点,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联合国第一个发展十年中提出的重要结论: 单纯的经济增长不等于发展,发展本身除了“量”的增长要求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总体的“质”的方面有所提高和改善。这一观点的提出,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正视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在瑞典召开,会议讨论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提出的“7个共同观点”就包括“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国与国之间要广泛合作,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后,联合国又在1992 年5 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于1994 年3 月开始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为具体实施公约的减排目标, 1997年12 月,在经过艰难的谈判过后,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终于达成京都议定书,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并为此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机制、排放贸易以及清洁发展机制。至此,市场化手段开始为提高“气候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发挥作用。从国际社会认识到“温室效应”的严峻性,直至京都议定书的签订,经历了三四十年的时间。这期间,环境问题从被漠视到逐渐得到重视,虽然在此期间没有明确提出针对高碳工业品征收关税的类似措施和建议,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无疑成为发达国家构筑环境贸易壁垒的国际法依据。虽然在WTO 多边贸易体制中没有单独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议,但环保的内容仍散见于各个协议的条款之中。然而,WTO 的多边协议对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之间关系所作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这些模糊性的规范也成为实施低碳贸易壁垒的国际法渊源。二、低碳贸易壁垒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一)低碳贸易壁垒的发展现状京都议定书诞生之后,到2009 年8 月,一共有192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秉承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只要求部分的缔约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义务。但是出于国际竞争力的考虑和环境安全与国家安全的考虑,美国于2002 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美国认为,限制碳排放会引起能源价格上升,进而导致美国陷入能源危机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自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后,欧盟曾几度主张要对来自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主要是美国,但也包括中印等主要发展中国家) 的进口产品征收“边界调节税”。欧盟提出的“边界调节税”的核心内容就是碳税,虽然当时欧盟提出的主张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重视,但毕竟反映了承担减排的主要国家的态度即以征收碳税维护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的平衡竞争关系。同欧盟对碳排放的激进态度相比,美国人为了“美国的生活方式”和“美国的国家利益”而对环境问题似乎麻木不仁。但奥巴马政府上台后,美国改弦易辙。2009 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分别为“清洁能源”、“能源效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和“向清洁能源经济转型”。法案中除了规定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还规定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边境税收调节措施”,对来自未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收费或限制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法意为代表的欧盟一贯对低碳经济持积极态度,在美国明确抛出“碳关税”的政策之后,欧盟很快积极跟进。由于长期以来欧盟的绿色产业处在世界领先地位,如果欧盟国家实施碳关税政策,可能会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乃至美国的高碳产品拒之门外。而美国在受到金融危机的打击之后,想通过开发新能源与改造传统产业为经济创造新的增长点。无论如何,美欧的“碳关税”都是谋取其经济利益最大化,以低碳经济推动经济复苏,加快经济发展,形成新一轮产品出口、技术出口和投资的新优势,从而遏制中印等新兴市场化国家的崛起。2009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虽然全世界对这次大会寄予厚望,但会议却仅成就了一个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不过,尽管协议没有在所有缔约方中达成一致,但协议就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行动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在长期目标、资金和行动透明度问题上达成重要共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在协议中得到重申。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法国、意大利呼吁欧盟尽早实行碳关税,而在欧盟政策研究中心的出版物上,充分阐释了碳关税对欧盟发展的必要性及其合法性。由此看来,虽然欧盟国家暂时没有具体行动,但碳关税的实施可能为时不远。低碳贸易壁垒除了熟知的“碳关税”之外,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还开展了低碳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慢慢成为新的促进低碳发展的国际通行做法。“碳标签”日益成为我国产品对外贸易亟须跨越的新技术壁垒。例如,沃尔玛已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碳足迹验证。可以预见的是,将来的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进出口方会要求对方提供其组织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碳足迹”指标,而显示碳足迹、加注了碳标签的商品更易进入国际贸易领域,被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所接受。(二)低碳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外贸出口发展仍然未能脱离粗放式增长模式,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制造业部门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90以上。2009年我国出口总额12016.7亿美元,其中制造业出口11613.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96.6。机电类产品,纺织、服装、玩具和鞋类产品,化工类产品,钢铁等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量大,能源消费总量高,在制造业部门中位居前列。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能源消费总量达47774万吨标准煤,远高于其他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位居第二,达27245万吨标准煤;纺织业能源消费6208万吨标准煤,居制造业部门第六位。整体而言,我国外贸出口仍处于粗放型增长阶段,出口产品能耗相对较高,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根据国际能源机构世界能源展望2008的统计,中国的普通钢、水泥、合成氨等高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要比最先进的国家分别高出50、60和33。以碳关税和低碳认证为主要内容的低碳贸易壁垒将成为下一阶段制约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世界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立法,要求其企业实行碳标签制度。全球1000多家顶级买家已接受低碳理念,要求绿色供应链,其中包括联合利华、屈臣氏、可口可乐、耐克、等。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碳足迹验证;瑞典家具巨头宜家要求供应商贴上碳标签,未经过低碳认证或缺少“碳标签”的产品将无法进入这些跨国公司的采购系统。2009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议授权从2020年起对不实施碳减排的国家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世界银行和美国彼德森研究所发布研究报告预测,一旦实行碳关税,所有中低收入国家出口额将削减8,中国制造业出口额将削减五分之一。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将碳关税制度提上议程,我国食品、轮胎等行业也已经接到碳关税“警报”。按照欧盟的有关法规,到2012年,输欧的中国轮胎必须要打上“节能轮胎”标签,否则将被加征“碳关税”。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轮胎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推算,如果我国的轮胎被课以碳关税,税率将可能高达80%以上,这甚至会导致我国轮胎出口企业发展停滞。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相关研究认为,如果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后实施碳关税,其征收水平很可能会在30-60美元/吨碳左右。而且,按照每吨碳60美元计算,碳关税的税率已经接近甚至超过我国部分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税。该研究称,在15个工业品生产部门中,受碳关税影响产量下降比例最高的五个行业依次分别为:仪器仪表办公机械、纺织业、服装皮革羽绒制品、电气机械器材和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中受冲击最为严重的仪器仪表办公机械制造行业在30美元碳关税率下产量下降3.50%,在60美元碳关税率下产量下降6.96%;纺织行业在30美元碳关税率时产量下降1.60%,在60美元碳关税率时产量下降3.18%。发达国家低碳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种涉及节能减排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上。这些措施对我国外贸出口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对于技术达不到国外要求的企业来说,保持产品出口需要投入较多成本进行技术升级,或者自主研发,或者购买国外的技术或中间产品,经营成本会提高;另一方面,对于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来说,或者通过技术升级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来说,出口可能会增加。对我国对外贸易而言,一方面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对我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如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减少等,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三、突破低碳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一)顺应低碳潮流,着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虽然低碳壁垒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没有很好地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低碳壁垒在总体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符合国际环境保护潮流。我国企业要冲破低碳壁垒,首先必须顺应这股低碳潮流。必须充分认识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会最终导致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低碳经济是未来国家和企业竞争力之所在,发达国家纷纷提出减排计划,建立碳交易市场,推出低碳技术和产品标准,争夺全球涉碳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一些跨国公司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创造先行优势。如西门子公司在环境和气候领域已坐拥3万项专利,发展中国家要实行节能减排几乎必须向其购买这些专利技术和产品。日本也早已实施产业技术升级战略,成为21世纪领先的环保国家。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低碳经济及其规则不够重视,在未来国际竞争中有继续被边缘化的风险。作为外贸出口大国,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一定要和对外贸易相结合,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主要出口行业。为此,我国一方面要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力度,特别是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低碳化技术;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出口。通过税收的调整,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出口;对于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以此来鼓励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从而带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出口。这对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实现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对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而言,其经济发展已经步入后工业化社会,高耗能工业逐步移出,能源消费相对成熟。其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能源安全、建立新的竞争优势与经济增长点,同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仍需继续推进,而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又不可替代,因此发展低碳经济的起点和任务与发达国家应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国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发展战略,一方面积极对待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把低碳化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要理性发展低碳经济,避免重复建设或者以牺牲其他资源(如水资源或者粮食资源等)为代价的低碳发展模式。目前,我国已积极采取措施,将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并对低碳经济相关产业和低碳化技术开发与应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为引导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国家已经启动重点行业典型产品及重点减排项目低碳认证制度研究,很快将出台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在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试点实行的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环保认证已经起步。同时,积极组织低碳认证推广交流会,呼吁企业关注低碳,关注低碳认证。此外,还将制定相关促进制度以及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以推动低碳认证技术,利用“低碳订单”或“碳标签”倒逼机制作用,助企业实现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低碳化。(三)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的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赋予发展中国家以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作为履约前提的权利,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一方面在国际组织打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两张牌,争取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有利于我国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来发展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发达国家并不情愿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寄希望于发达国家并不现实,因此应在国内积极发展相关技术,争取与发达国家开展相关的技术合作,以此来降低开发费用,同时尽快实现技术升级,为国内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往往提出过高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我国应与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积极参与谈判,拒绝接受超越自身承受力的环境条款。要以国际规范为依据反对进口国的低碳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高于其本国产品的环境标准或进口国以隐蔽形式表现出的各种贸易歧视,我国要根据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积极应对,通过外交途径与进口国谈判,或向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参考文献:1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7781).2李威.“碳”关税的国际法与国际机制研究J.国际政治研究,2009(4),(4053).3黄晓凤.“碳”关税壁垒对我国高碳产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经济纵横,2010(3),(4951).4陈莉.“低碳”将成国际贸易新壁垒N.深圳晚报,2010-10-05(A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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