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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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6-11-14 绍县政发200635 号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管理, 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农房的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着力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集中集约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城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全面推行排屋式、公寓式建房,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3、以人为本原则。加快推进住房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和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4、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规定程序审批农村个人建房,规范审批管理。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村庄整治建设 1、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以保护耕地为原则,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严格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村庄增量用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计划和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再审批占用耕地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镇(街道) 、村(居)要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要大力推进移民下山,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通过村庄整治复垦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2、整合现有住房资源。农村个人建房要厉行节约,杜绝无谓浪费。在实施村庄整治时,村(居)要根据现有住房情况,采用“留、改、整、拆”四种方式,整合盘活现有住房资源,控制新增建房用地,节约土地资源。列入“留、改、整”的住房原则不予拆除。 (1)“留”:对符合规划,且质量、外观均较好的农民住房予以保留。 (2)“改”:对符合规划,但内部功能配套不齐或使用面积不足的农房,可采用加层、拼建、平改坡等方式进行适当改造。 (3)“整”:对符合规划,但外观陈旧、破损、外部立面有碍观瞻的农房或“赤膊屋”,可采用立面整治的方式进行改造,同时整治农房周围环境。 拥有以上三类住房又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户, 按照县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及移民下山安置房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绍县政发200553 号)文件规定,适当折价调剂给其他住房困难户,并办理调剂、调拆手续后,再申请建房。 (4)“拆”:对因规划建设需要或农房本身质量条件较差而需拆除的农房,可采用拆迁新建、翻建的方式进行建设。三、改进农民建房模式 1、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大力推行排屋式和多层公寓式建房,按照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对建设农民多层公寓所需的用地指标,县政府优先予以调剂,农民老房子拆迁后的土地也由政府调剂使用。各镇(街道) 、开发区要根据相关规划和以下原则, 提出辖区内农村个人建房模式管理的具体意见, 报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1)根据县府办 ( 关于调整城区农户住房解困工作实施范围的通知绍县政办发 200670 号)明确范围内的村庄,要严格按照解决城区农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县委办200499 号)要求,全面推行公寓式建房,不再审批农村个人建房的宅基地。 (2)开发区和城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村庄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建房,停止审批独立式住宅的宅基地。特殊情况(指该村土地基本未被征用或申请建房农户较少)允许建设联体排屋。同时要积极探索打破行政村界进行公寓式建房的新机制。 (3)其他范围的村庄要大力推行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全面推广建设农民多层公寓和联体排屋,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规划要求撤并的村庄要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停止审批新建、翻建住宅。山区村庄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空闲地等建设以联体排屋为主的农房。对个别特殊原因新建独立式住宅的,要报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加强农民建房标准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1)农村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的户型限额,应严格按照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绍县政200180 号)文件执行,即大户(6 人以上) 、中户(4 至 5 人)、小户(3 人以下) 使用耕地的分别为 125M2,100 M2,80 M2 以下, 使用非耕地的分别为 140M2,120 M2, 90 M2 以下。 (2)农民公寓购房标准:城区农户住房解困工程的购房标准按照解决城区农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县委办200499 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农户公寓式购房标准为大户 35M2/人以下,中户 40M2/人以下,小户 45M2/人以下,购房前必须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或已办理有法律效力的调剂、调拆手续。 3、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较多的镇 、 (街道) 开发区和村 (居)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土地,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消除农村违法建设的主要诱因。廉租房由镇(街道) 、开发区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一律不得出售、转让,租期不超过五年,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廉租房建设前,需由投资建设主体向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出具拆除本辖区内违章建筑的承诺, 对未按承诺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不办理房产、土地等?戏夥拷栌岢帧凹蚪唷匦琛肌钡脑颍酝仁蕉嗖慵骞鳎细窨刂平璞曜迹档妥庾杀尽韫婺?500-1000 人为宜,用地最多不超过 10 亩,人均 5-7M2,建筑面积人均 8-10M2。四、进一步规范建房审批管理 县建设局、国土局、镇(街道)和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既定职责,各司其职,切实负起责任。县建设局要做好柯桥城区范围内(包括柯桥街道、华舍街道、安昌镇、齐贤镇部分、钱清镇部分) 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同时做好受委托管理镇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建房用地指标的调剂、平衡和建房申请户宅基地报批条件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做好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工作,受委托管理镇和 各镇开发区同时还要做好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 (街道) 必须将审批初审结果在镇 (街道)、村(居)两级进行公示,所有规定收费只有在各项合法审批手续齐全后才能收取。各村(居)和镇(街道)发生费用先收后批或以收代批情况的,取消一定期限内村(居)和镇(街道)农村个人建房的申报资格,并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五、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 1、明确责任主体。县建设局主要负责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农房行为的执法程序工作, 县国土局主要负责村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执法程序工作。 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信访的处理工作。 2、加强源头预防。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和违法建设管理信息员队伍建设。各村(居)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做好辖区内建房户初审、公示、统计和上报工作的同时,及时发现村(居)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要把建房管理、查处违法建设等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管理公约 ,强化村(居)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作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法建设农房的行为。 3、严格执法程序。村(居)干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动态,对无法制止的要及时报告镇(街道),由镇(街道)城建监察中队(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会同国土所)现场调查取证,核实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筑。涉及柯桥城区范围内的,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查处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 (绍县政发200630 号)文件执行。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村(居)干部必须到场配合工作,共同研究处置办法。执法案件按月报县建设局、国土局备案。凡因查处违法建设引起的行政诉讼,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应诉,相关镇街道要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涉及受委托管理镇的有关责任由其承担。 4、开展集中整治。各镇(街道)、村(居)要针对目前违法农房建设信访高发的态势,在 10 月份前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开展一次违法建设农房的集中整治活动。集中整治活动由各镇(街道)负责,各村(居)参与,县建设局、国土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具体配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镇(街道)要将自查情况与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城建副县长为组长,县建设局、国土局、监察局、信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镇(街道)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和违法建设农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主要负责对信访反映的违法建设农房的认定、 对镇(街道)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工作和违法农房查处工作的督查考核,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2、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农民集中集约建房,用地指标优先予以调剂。集中建设的农民公寓和排屋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宜采用镇村代建的方式统一建设。对外迁集聚的农民,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政治待遇不变,集体资产享受权不变,土地承包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不变;外迁集聚农民的子女就学,实行落户安置村就近入学办法,享受落户安置村学生同等待遇。建设农民公寓的政策按照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意见执行。 3、加大考核力度。违法农房查处工作实行辖区包干制。制止和治理农村违法建设农房,处理农村违法建设农房信访工作列入镇(街道)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当年度制止和治理违法农房的工作实绩将作为下年度农村建房土地指标调剂、下达的主要依据。 4、严肃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许诺建房、违规擅自收费、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的镇(街道) 、村(居)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严肃处理。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农房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不断的,要追究镇(街道) 、村(居)一把手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建设主体是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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