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体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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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主要问题:n一、集体协商n二、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n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一、集体协商一、集体协商n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2章的规定,集体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n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n(4)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n (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末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n (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n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二、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n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集体合同的特征是:n()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n()集体合同内容是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 n()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n()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事业组织,工会,全体职工。n()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知识拓展知识拓展n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n联系:两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对于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的事项,集体合同具有补充的功能。区别: n1、主体不同。 n2、 内容不同。 n3、目的不同。 n4、适用范围不同。 n5、效力不同。 n6、形式要件不同。 n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n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谷先生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谷先生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n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谷先生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谷先生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谷先生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他们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分析n劳动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n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n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二) 集体合同作用:n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n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n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n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n视频视频n(三)集体合同分类:按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与行业性集体专项集体合同与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我国现阶段集体合同的主要形式)。n劳动合同法52、53条n(四) 集体合同的条款: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归纳为两类:劳动基准性条款和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n(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n1、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制定集体合同草案;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备案;五是公布。(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n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n(2)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n(3)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n (4)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5)公布: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案例分析n正豪电扇厂刚创办时,由于法定代表人思路开阔,管理班子经验丰富、决策正确,经济效益非常好。接下来的几年,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仍然高涨不落,电扇厂的净利润几创历史新高,为此正豪电扇厂连续三年受到政府表彰。可是近几年,电扇厂进行了领导班子的更换,新的领导群体思想保守,既不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又不引进先进的技术,电扇厂不断受到行业内竞争的强烈冲击,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经营状况着实让人担忧。为了让企业恢复活力,企业提出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经过工会代表与企业方的认真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全厂职工必须每天工作9小时。n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不再负责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电扇厂每月发给职工30元的补助。此外,合同还规定了新的工资报酬方案、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程序、合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第二天正豪电扇厂便将合同公布,要求全厂职工即日起执行。n这个集体合同有无法律效力?是否符合集这个集体合同有无法律效力?是否符合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分析n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集体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但集体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劳动合同才能生效。也就是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是先讨论通过,然后签订,最后报送审查。n本案中,正豪电扇厂未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就予以公布并要求全体职工遵守,并且其具体条款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该集体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n劳动法第33、34、72条n劳动合同法第51、54、55、56条2、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n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n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n(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n(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n案例分析案例一:n 2009年1月9日,某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公司工会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其中工资条款规定为:公司所有职工每月工资最低不少于1800元。该劳动合同由市政工程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2009年1月26日正式生效。2009年5月,市政工程公司需要水暖工,因无正式工编制,录用了余某为临时工。2009年5月10日,余某与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余某为水暖技术人员,每月工资1650元。 n n7月6日,余某在一次与公司职工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有集体合同,约定公司职工每月最低工资不少于1800元。余某认为自己的月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问约定,于是找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几经交涉,公司始终不同意。余某不服,于2009年7月10 日以巾政工程公司为被诉人,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8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某市政公司在答辩时声称: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余某是临时招聘的职工,没有列人正式工编制,临时工不能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n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如下裁决:1被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 300元(18001650) X 2;2申诉人剩余合同期内的工资按月 1800元履行。 集体合同的规定能否适用于临时工? n 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人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集体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临时工。其法律依据有: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本案中,余某虽不是市政工程公司的正式工,但也属于公司的一名劳动者,正式工与临时工只不过是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并不能否认余某是市政工程公司职工的身份。公司与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当然不能与集体合同相违背,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个人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应当执行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案例二、陶某某等诉某纺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 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 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n问题n1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n2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n3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n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闲某某等人;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n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陶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n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n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n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n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n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 n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n 1、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n(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n2、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n(三)、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纠纷处理 n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案例分析:集体合同争议应依法处案例分析:集体合同争议应依法处理理 n 某汽车修理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等业务。在2005年前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职工积极性高涨,公司承揽了大量汽车修理业务,效益较好。2006年1月,王某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新的法人代表上任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职工散漫,坐等上门修理业务,致使企业效益直线下滑。为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公司决定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并决定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体承包责任制,由全体职工承包公司运输业务。企业工会即与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集体协商。经双方多次协商,在承包的时间、期限及承包金额等方面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承包期为1年,自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职工一方每年上缴公司承包金额100万元。n但在对剩余利润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职工一方提出利润的40应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60应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待基金达到一定数额后,修建一栋职工宿舍楼,以解决公司职工长期以来的住房困难问题。而公司一方提出这样分配利润不合理,公司应有继续发展的基金,用于职工福利的60应用于公司投资,扩大经营规模。由于意见不同,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职工也无心工作,企业几近瘫痪。公司于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而上级主管部门以企业是独立法人为由拒绝介人。由于某汽车修理公司在当地是一家较有影响的大型企业,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知上述情况后,主动出面进行行政协调,经协调后,双方在利润分配上达成一致意见,原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变,职工福利部分提出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至此,一起集体合同争议得到圆满解决,某汽车修理公司走上了正常经营轨道。问题: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案例:集体合同不履行案例:集体合同不履行 工会告你没工会告你没商量商量 n某棉纺集团现有职工3246人,先后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年9月5日,棉纺集团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棉纺集团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保费。截至2003年3月底,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其中养老保险费4955140.34元、工伤保险费132397.22、生育保险费28421.39元、失业保险费103869.76元。n2003年4月,棉纺集团工会委员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棉纺集团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 仲裁委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申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裁决棉纺集团公司依法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5219828.71元。 分析:n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3条规定:“本条中的企业职工一方是指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从实践情况看,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很少有职工推举代表的情况,基本都是企业工会。集体协议由企业组织和工会签订。因此因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之间。n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某棉纺集团行政与工会在2001年9月5日专门就社会保险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法有效。现棉纺集团工会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具备申诉人主体资格,要求合同另一方棉纺集团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第六章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n一、工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n二、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n1、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地位n2、工会在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地位n3、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地位n4、工会在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方面的地位n5、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地位n6、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中的地位n三、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n1、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n2、工会代表职工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n四、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进行监督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n1、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利n2、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思考题:n1、什么是劳动合同?n2、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n3、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有哪些?n4、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条款?n5、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那些形式?n6、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n7、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n8、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有何重要意义?n9、什么是集体合同?n10、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n11、集体合同包括那些内容?n12、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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