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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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概述一、概述 二、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变更三、债权让与三、债权让与四、债务承担四、债务承担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内容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 主体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的变更(合同转让)(一)概念一)概念 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合同主体不变,但内容发生改变的情毕之前,合同主体不变,但内容发生改变的情形形。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1.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债务债务2.裁判变更裁判变更3.意定意定变更变更单方单方行为行为可免责的可免责的:单纯单纯之之债债 选择选择之债之债须负一定责任的:定作人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须负一定责任的:定作人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对方损失;成对方损失;承运人承运人双方行为,即协议变更双方行为,即协议变更(三)合同变更的要件三)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合同的内容须有变更的内容须有变更标的物:数量、品质、规格等标的物:数量、品质、规格等履行条件:时、地等履行条件:时、地等价金价金所附期限或条件所附期限或条件担保担保其他,如违约金、裁判机构的选择等其他,如违约金、裁判机构的选择等3.(协议)变更本身的有效性协议)变更本身的有效性4.变更变更本身的明确性本身的明确性(四)合同变更的效力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就就合同变更的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变更的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消 灭灭的的后果后果。 2.仅对仅对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即即 合同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变更没有溯及力。力。 3.不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权利。(一)概述一)概述 1 1. .定义定义: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通过 与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我国我国合同法称之为合同法称之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2 2. .债权债权移转与债权让与移转与债权让与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2.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3.被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性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人变更会导致给付的内容完全变更:画家、家教债权人变更会导致给付的内容完全变更:画家、家教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者除外,如已生利息债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者除外,如已生利息债权权不作为债权不作为债权出于保障债权人生活目的之债权,如退休金出于保障债权人生活目的之债权,如退休金应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互为计算的债权:交互计算不可分应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互为计算的债权:交互计算不可分 不得转让债权之约定的效力不得转让债权之约定的效力受让人善意:不得对抗受让人受让人善意:不得对抗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人恶意:恶意:相对无效,即,仅债务人可主张该让与无效相对无效,即,仅债务人可主张该让与无效(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对内对内效力效力债权由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债权由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债权的从权利随同转移债权的从权利随同转移让与人的义务让与人的义务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与必要情形的告知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与必要情形的告知权利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义务 2. 2.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对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效力p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让与通知通知的主体:让与人或受让人(债权证据)通知的主体:让与人或受让人(债权证据)受通知的主体受通知的主体让与通知的方法:自由选择让与通知的方法:自由选择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撤销:受让人通知的撤销:受让人同意同意p对对债务人效力的内容债务人效力的内容通知前:得拒绝清偿通知前:得拒绝清偿通知通知后:后: 履行义务履行义务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消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抵消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受让人主张抵销。 对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效力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效力p表见让与表见让与 当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人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生或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人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的履行仍然有效。有效。p债权重复让与债权重复让与债权在第一次有效转让之后,债权人即丧失对该权利的处分债权在第一次有效转让之后,债权人即丧失对该权利的处分权,再次转让无效权,再次转让无效在多重让与中,最早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具有优先效力在多重让与中,最早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具有优先效力若均未通知,则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优先权若均未通知,则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优先权两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两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与的,无可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与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两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公证让与合同形式的受让人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公证让与合同形式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取得债权两两个以上的让与中,若后一个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个以上的让与中,若后一个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一债权让与事实的,不能对抗前面得受让人知道前一债权让与事实的,不能对抗前面得受让人(一)概述一)概述 是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将合同债务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并存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1.要件要件债务的可移转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实现债务的可移转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实现 不可不可移转的情形:移转的情形:依债务的性质依债务的性质依当事人的反对意思依当事人的反对意思依法律规定:尚无直接规定依法律规定:尚无直接规定债务承担合同的存在:不要式合同、明示债务承担合同的存在:不要式合同、明示债权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同:不得反于债务人的意债权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同:不得反于债务人的意思思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同 2.效力效力原债务人免责原债务人免责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的产生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的产生从债务跟随转移从债务跟随转移从权利从权利承担人或原债务人自设的担保物权,跟随转移承担人或原债务人自设的担保物权,跟随转移其他人设定的,非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不随同转移其他人设定的,非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不随同转移抗辩权跟随转移抗辩权跟随转移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仍仍由由合同合同当事人保持当事人保持(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1.1.要件要件债务的可移转性债务的可移转性:债务债务承担合同的存在:不要式合同、明示承担合同的存在:不要式合同、明示债权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债权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同:可反于债务人的意思同:可反于债务人的意思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缔结债务承担合同同 2.效力效力承担人与债务人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承担人与债务人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从债务一并负担从债务一并负担抗辩权的享有抗辩权的享有负担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连带责任负担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概述(一)概述 是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而代之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人,由该第三人取而代之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形,又又称为称为合同地位的移转。合同地位的移转。 (二)分类(二)分类1.1.意定概括移转意定概括移转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合同承受)双方行为(合同承受)2.2.法定概括移转法定概括移转 (三)合同承受(三)合同承受 1.1.要件要件合同地位的可让与性合同地位的可让与性对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同意让与合同的有效存在让与合同的有效存在2 2. .效力效力 (四)法定的概括移转(四)法定的概括移转 1 1. .组织组织的合并与分立的合并与分立 2.2.买卖买卖不破租赁不破租赁 3 3. .房地产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一并移转移转 1、甲公司欠乙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年内行使权利 2、甲欠乙、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年5月月1日,则自日,则自2001年年5月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担 3、甲欠乙、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为2004年底。乙于年底。乙于2003年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4、甲欠乙、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万元的住房1套,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5、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元,期限2年。丙履行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6、乙欠甲债务、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贷款亦到万元贷款亦到期,现乙正在起诉丙。请问,甲能否对乙采取债权保全手段?如果可以的话,采期,现乙正在起诉丙。请问,甲能否对乙采取债权保全手段?如果可以的话,采取哪一种保全方式?理由何在?取哪一种保全方式?理由何在? 7、甲因与乙打麻将欠下乙、甲因与乙打麻将欠下乙1万元,双方约定,甲应在万元,双方约定,甲应在10月月5日还清欠款。期日还清欠款。期限届满后,甲仍未还款。但丙欠甲限届满后,甲仍未还款。但丙欠甲2万元亦已到期未还。请问,乙能否对丙采取万元亦已到期未还。请问,乙能否对丙采取债权保全手段?如果可以的话,采取哪一种保全方式?理由何在?债权保全手段?如果可以的话,采取哪一种保全方式?理由何在? 8、乙欠甲债务、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元,乙到期未主张。请问,甲能否对乙采取债权保全手段?乙到期未主张。请问,甲能否对乙采取债权保全手段?如果如果可可 以的话,采取哪以的话,采取哪一种保全方式?理由何在?一种保全方式?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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