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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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一、公路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的特点1.工程量清单是招投标的产物,是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工程量清单必须和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图纸相一致。3.工程量清单各章编号应和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编号一致。4.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与预算定额的工程细目有些规定相同,有些名称相同涵义不同,有些预算定额没有,计量方法与概、预算定额的规定也有一定差异。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计数量。6.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或总额包括了工、料、机、管理、利润、缺陷修复、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办理结算进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二)工程量计量办法1.一切工程的计量,应由承包人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设备和条件,并由承包人计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2.凡超过了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或同意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3.全部必须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和联结螺栓、垫圈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其他支付细目中,不单独计量。4.如果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再单独计量。(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写1.说明2.工程细目,就公路工程而言,根据工程的不同部位分为总则、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七部分。3.计日工明细表,也称“散工”或“按日计工”,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列有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三个计日工表。4.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包括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计日工合计、暂定金额和投标总价。二、公路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和内容。2.工程变更。3.支付条件。4.保留金和缺陷责任期。5.拖延工期违约损失偿金。6.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其他方面。诸如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纠纷解决等条款,可以参照总承包合同订立。三、公路工程项目的其他采购合同(一)施工物资供应商的选择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3.其他方式(询价方式)。(二)加强施工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1.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实现投资效益;2.有利于协调施工时间,确保实现进度控制目标;3.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四、公路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程序(一)工程计量程序1.工程计量的组织类型(1)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2)承包人进行计量。(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2.现场计量的程序对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项目,首先由监理人员通知承包人计量的时间,并做好有关的计量准备工作。采用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的方式,一般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委派的计量支付负责人组成一个计量小组,小组人员按通知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计量,然后将计量的记录(中间计量表)及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核对确认,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二)工程计量的方法1.断面法。2.图纸法。3.钻孔取样法。4.分项计量法。5.均摊法。6.凭证法。7.估价法。(三)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1.中期支付程序(1)中期支付申请。申请的形式是填报月结账单一式六份。(2)中期支付申请的审定。(3)中期支付证书的签发。2.最终支付程序(1)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账单,并附上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a.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b.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c.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期)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2)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3)在提交最后结账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4)在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a.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b.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额予以确认后,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五、公路工程合同变更程序(一)工程变更的确认及处理程序1.工程变更的确认过程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确认工程变更。2.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l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3)其他变更的程序: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六、公路工程合同索赔程序(一)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1.实际费用法。2.总费用法。3.修正总费用法。(二)工期索赔计算方法1.网络分析法。就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2.比例计算法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原合同总工期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等事件的索赔。(三)可以申请索赔的条款1.合同文件出错引起的索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以额外费用作为补偿,该索赔仅为工程费用,不包括利润。2.由于图纸延迟交出造成索赔承包商应该得到补偿。3.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承包商只能索赔工程费用而无利润。4.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失误与索赔承包商有权索取工程费用和利润。5.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承包商有权索赔工程费用和利润。6.由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所引起的索赔根据风险公平分担的原则,承包商只能索赔工程费用,无权索赔利润。7.因施工中承包商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珍贵物品,要停工处理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必须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来帮助处理这类物品,所花费的款项由业主支付,包括工程费用和利润,若影响的工程处于关键线路,可申请工期延长。8.由于需要加强道路与桥梁结构以承受“特殊超重荷载”而索赔承包商进行加强结构工程,只可索赔有关工程费用,无权得到利润。9.由于业主雇佣其他承包商的影响,并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提出索赔承包商为业主委托的其他承包商提供机械设备或服务,应获得一批款额,包括工作费用和利润。10.由于额外样品与试验而引起索赔承包商只有权索取试验或样品费用,无权索取利润。11.由于对隐蔽工程的揭露或开孔检查引起的索赔(1)已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师下令再行揭露或开孔,属于下列情况者,一切费用应由业主承担:揭开后的隐蔽工程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承包商已经在隐蔽工程建好将要隐蔽之前,书面通知了工程师或驻地工程师,并给予了充分的时间,让其检查将要覆盖的工程,而驻地工程师未去检查;(2)若揭开后的工程并不符合合同及规范的要求,或承包商未能按规定为驻地工程师提供时机检查隐蔽工程或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则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费用;(3)若揭开后的工程符合要求,承包商有权索赔工程成本、管理费和利润。12.由于工程中断引起的索赔工程是由于工程师或业主所犯的过失而中止,或由于特殊风险而不得不中止,承包商只能索赔与工程中止有关的费用,无权索赔利润。13.由于业主将土地延迟移交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有关费用,不能取得利润。14.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了工程缺陷需要修复而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在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修复工作后,可以向业主索赔工程费用和利润。15.由于要求承包商调查和检查缺陷而引起的索赔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则承包商应自费调查、检查和修复这些缺陷;若是由业主等原因造成了缺陷,这些调查缺陷的费用由业主支付。16.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索赔工程变更款项时,即可索赔到工程费用,也可能索赔到利润。17.由于变更使合同总价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而引起索赔此项费用索赔参见工程变更的相关内容。18.由于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被破坏和其他款项支出而提出索赔承包商有权要求索赔修复工程所需费用以及替换或修复工程的材料或设备。19.因特殊风险使合同终止后的索赔若发生特殊风险,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合同可以终止。合同提前终止后,除了要对终止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算外,双方都不负责赔偿责任。其中承包商已经履行了义务的任何开办费、服务费、工程材料费、设备费、遣返费、附加费、已完工程遭受损坏甚至全部毁灭等,业主都应向承包商付款。20.合同解除后的索赔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都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有关解决争端、结算互欠债务或工程款等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法律效力。若合同当事人之间还有未尽义务和争端,原合同条款仍有效。当事人一方除按合同解除前已进行的工作结算外,还可以对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解除合同本身所产生的的损失向对方索赔。21.业主违约引起工程终止等的索赔当业主违约后,承包商可以立即给予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在通知发出l4天之后便有权从工地尽快撤离所有的设备,终止工程施工,但下列情况除外:(1)当发生业主迟付工程进度款后,承包商发出了索赔及要求中断工程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已受理,并通知业主加付迟付工程款的利息,承包商这时应正常进展工程;(2)当业主的无理干涉、阻挠或拒绝证书颁发等事项已经监理工程师等交涉获准,承包商只可提起延期或费用索赔,而不必再中止工程。22.由于物价变动引起的工程成本的增加的索赔若合同中写明施工期间考虑物价风险,并确定了价格调整公式,当物价波动使承包商付出了额外费用时可提出物价索赔。23.由于后继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本工程的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的28天以后,本工程施工所在国家或地方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化,由此引起了承包商施工费用的额外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24.由于汇率及货币变化引起的索赔在承包商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的28天以后,若本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实行货币限制以及货币汇兑限制或汇率发生变化,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则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从业主那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使承包商免受此类损失和损害。七、公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一)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2.实际价格调整法。3.调价文件计算法。4.调值公式法。此种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调值公式一般为:PP0(aoa1A/A0a2B/B0a3C/C0+)(1B426024)式中 P调整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部分占合同总价的比重;a1、a2、a3代表各有关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总值为1;AO、B0、C0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A、B、C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二)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新的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价差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或从合同价中扣除。(三)工程拖期的价款调整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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