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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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3.1 合同总价包干部分内容及承包范围:第二条 工程工期及延误1、开工日期:暂定2010年 月 日(实际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竣工日期:2010年 月 日。(本条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且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乙方出具工程项目移交清单的日期。) 3、总日历日期: 天(此工期包含乙方前期准备阶段的工期;包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配合其他施工单位而耽误的时间)。 4、工期延误: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连续停水、停电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第三条 工程价款1、8#、9#所有户型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8#楼所有户型按总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包干。 9#楼所有户型按总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包干。 其中,A户型每套包干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B户型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C户型每套包干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D户型每套包干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E户型每套包干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F户型每套包干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A户型共 套(其中8#楼 套,9#楼 套),B户型共 套(其中8#楼 套,9#楼 套),C户型共套(其中8#楼 套,9#楼 套),D户型共 套(其中8#楼 套,9#楼 套),E户型共 套(其中8#楼 套,9#楼 套),F户型共 套(其中8#楼 套,9#楼 套)。2、大堂及楼层装饰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2.1 9#楼首层入户大堂及走廊按总造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包干;2.2 8#楼328层电梯前室及走廊精装饰按(人民币大写: 元整)包干;2.3 9#楼228层电梯前室及走廊精装饰按(人民币大写: 元整)包干。3、合同总价: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若无“本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本工程承包合同包干总价款均不得作其它任何调整。第四条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内容及范围1、合同包干总价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趟糙施工图及图说涵盖内容。即包括主材、辅材、制作加工、运输、安装、油漆、税费、材料各种损耗、临时设施、脚手架、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费(含甲方独立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设备部分的成品保护)、弃渣费、完工后一次清洁费、超层超高施工增加费、垂直运输及降效费、包干费、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实行总包管理及配合部分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安装费、各种管理费、风险、措施、利润、税金、施工用水、电费等全部费用。 2、合同包干总价款范围:甲方提供的装饰施工图及图说涵盖内容及本合同第一条第3.1款之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3、本合同第五条款之风险范围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工程风险和措施 本工程下列风险和措施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款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l、因各种因素发生的安全措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施工措施、赶工措施和设备的进出场等费用。 2、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返工费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和弃渣费用。 3、因投标报价书未完整或不准确而带来的费用增减,即投标报价书中的错误或漏项,施工图中的笔误、笔漏等。 4、工程投标造价与市场价发生变动的风险,即合同实施期间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和政策性文件调整导致的合同包干总价款的变化。 5、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及工期索赔。 6、城市建设应交纳的各相关部门的费用。 7、本工程合同第六条“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的调整所规定的不允许调整的风险。 第六条 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的调整 (一) 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的调整 1、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为固定价格,无论何种原因(除合同明确的外)均不作调整。 2、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若因甲方要求作以下调整的方可作调整(不包括乙方所提变更要求) : 1.1 满足某种需要的变更设计而增、减的工作量。 1.2 变更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而增、减的工作量。 1.3 变更工程材料品牌。 (二)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款调整办法1、因设计变更所增减的工作量,乙方凭甲方及监理签署的及时有效的变更通知单,计算调整部分费用,调整费用的计取与投标报价书同口径。 第七条 本工程合同调整部分的计价原则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费用的计取与投标报价书同口径,投标报价中没有可参照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l、定额及费率:装饰部分执行2008重庆市装饰计价定额,按四类D级取费;安装部分执行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三类D级取费。 2、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装饰部分人工按 元工日调整,安装部分人工按 元工日调整。 3、材料计价方式: 装饰部分的未计价材料和土建部分的可调价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 安装部分的未计价材料按以下方式结算:包干预算中有的材料执行原预算书中材料单价,没有的材料则由甲方认质认价。 4、零星签证计时工不分工种,均按 元工日包干计取(含税),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 1、独立分包部分:户内门(套装门和玻璃滑门)及门所涉及五金件、橱柜、玄关处鞋柜、卫生间成品浴柜由甲方独立分包,乙方实行总包管理及配合,其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水电费和完工后的成品保护费均己含在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委托的分包单位再行索取。 2、甲供部分:沽具、灶具、抽油烟机及热水器由甲方采购,其中洁具由乙方负责安装,灶具、抽油烟机及热水器由甲方委托的供应商负责安装,乙方实行总包管理和配合,其安装及总包管理费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水电费和完工后的成品保护费均已含在本合同包干总价款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委托的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再行索取。 3、本工程乙方所供材料均应按投标预算书中所确定的品牌、型号、数量、品种、规格、等级、颜色、生产厂家及甲方提供的样品供货,并符合规范、设计及图纸所规定的标准。 4、乙方所购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同时具备“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盖经 销商或厂家鲜章),做好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货到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乙方三方共同进行检查。材料的型号、规格、厂家、等级、颜色等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合同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5、如投标预算书及装饰施工图中材料与实际有变化,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能进行更换,且完善材料更改手续,价格以甲、乙双方确认价为准。6、增加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的材料价格,原则上按投标预算书中价格执行,若投标预算书中没有的价格,则由甲方认质、认价。 7、乙方对所购买材料的质量负责,乙方应提供所购买材料的产地证明、报关证明、厂家说明、质量检测资料或质保书,对所购材料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封样。 第九条 甲、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水源、电源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2、指派杨理查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办理隐蔽工程的签证。 3、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好进度款的审核工作,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旋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 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挥和安排,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 4、乙方有责任作好与甲方所委派的其它工程公司的现场配合工作。 5、乙方自行承担工程用水、电费用,且挂表计量。6、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应保证本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均为承包人企业所属人员。 7、 乙方进场前应对土建总包单位施工的工作内容按装饰施工图自行验收并书面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凡接收进场后发生的原工作内容的整改产生的费用由装饰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8、乙方作为装饰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对甲供和独立分包部分进行总体协调,并保证总工期不超出合同约定总工期,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纳入合同总造价。9、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构筑物或建筑物损坏,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11、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全权负责施工中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做到工完场清。 12、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五套竣工图及三套结算资料(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否则,视乙方工程未完成。 13、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特点及工序要求等情况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进行合理的穿插施工,乙方不得以施工场地未完整交付或局部未移交等为由,对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14、乙方必须设立专款专用制度,对于因为付款不及时同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产生纠纷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工人。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 1)总价包干部分 第一次支付:所有基层(骨架、抹灰、垫层)及隐蔽工程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40: 第二次支付:所有面层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 进度款拨付总额达到合同包干总价款的80%时,甲方则停止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2)20% (质保金除外)待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办清结算(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后,30天内支付。 3、本工程设计变更、零星签证及其它追加合同价款不纳入进度款支付,待工程结算时作增减调整。4、本工程结算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l、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工程交验后质量保修期以甲、乙双方签字交接的次日开始计算,按承包内容及范围进行保修。 3、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款的5扣留,保修金于质量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了保修职责后1月内返还(不计息)。在保修期内,若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支付或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偿。 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白行验收,甲方应与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则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复验不合格,则其复验及返工费用有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于接到验收通知后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问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通知书上日期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 6、本工程保修期为 两 年(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次日开始计算,如在保修期内甲方已通知乙方履行保修义务,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义务,则保修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量问题(如渗水、倒塌、损坏、松动、变形、脱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逾期则按每次500元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数额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五天内支付给甲方,否则按应付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 7、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第十二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l、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装损失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损失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损失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l、结算办理:1.1 本工程竣工结算(含变更、现场洽商等)由发包人初审,并由发包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并经承包人确认的结果即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审计费用的计取以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的审计合同为准,发包人承担核减额在5以内的审计费用(含5),核减额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并提供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所需资料,且进行有关的解释说明。如因承包人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且致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则视为初审结果即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由此造成的款项延误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含结算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含结算书)后3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含结算书)后30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认可。2、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竣工结算之前,乙方必须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与甲方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双方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后,乙方再补交的任何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不再作为结算依据,并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该部分工程价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工程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均以书面形式递交和审核,对不完善、不真实、不合法、未统一编号的结算资料(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甲方有权拒收,并由此产生的结算审核时间延误及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4、工程结算依据包括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及图说”“竣工图及图说”、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 5、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甲方书面委托书加变更签证或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依据)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甲方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做出的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6、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除外)。 7、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珲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乙方白行承担。 8、有效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签字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8.1 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派驻工程师及负责人和甲方现场代表、成本部工程师共同到现场测量、计量、核定并对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此签证需由甲方项目经理,成本部主管及经理、工程总监签字后生效。 8.2 有其它依据而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依据未按上述约定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知甲方现场核定工程量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到场核定)。 8.3 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的及时性条件:变更签证双方必须在变更发生后七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签证;若在此时间内双方未及时签字或签字未完善求的,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的合法性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虚假。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和到现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款项和工程量以及小计和合同必须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无涂改;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及大小写齐全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合法,不作为结算依据。 9、资料管理:工程结算依据需一式五份(须为原件),并由甲方统一编号后,由甲方保存三份,乙方保存二份,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没有甲方统一编号的,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甲方保存的原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10、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30天内不作为甲方违约,超出30天,甲方承担每延期一天,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工程的,由乙方按每逾期一天 2000 元累计计算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3日内无条件退场,否则,按每天 5000 元计算赔偿损失,累计计算。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未能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或者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应负责返工、如返工后完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的,按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2支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本合同约定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如工程款、保修金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全部支付给甲方,否则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滞纳金。 第十五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采取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1、本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否则,视乙方未完成工程。 2、因甲方设计变更和其它责任造成停工、窝工的,由乙方白行调剂,乙方不得收取停窝工费。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设立相关设施,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4、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方、乙方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点、电话联系,各种通知以电话联系的,自电话接通之日为送达;以信函联系的,自信函发出后三日为送达。双方驻工地代表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章且乙方履约保证金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生效,工程竣工,结清尾款合同即告失效(保修金条款除外)。 2、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均是合同构成的条款,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4、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交底答疑资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为第一解。 6、合同附件:附件一 独立分包、甲供材料表、甲指乙供材料明细表 附件二 设计交底及组价签疑 附件三 土建总承包单位及装修单位的工作界面划分 附件四 投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五 设计施工图纸: 根据海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和泓南山道8#、9#楼施工图(招投标时下发的报标图纸)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经办人: 经办人:合同订立时间:二O一O年 月 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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