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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招标文件 共21页 第21页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 制 时 间: 2014 年 4月20日登记单位(盖章):2014年4月20 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项目概况及要求2第二章 投标须知2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6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7第五章 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合同9第六章丽水市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考核办法12第一章 招标项目概况及要求11招标项目及范围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168个车位。现经招标人研究决定,将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包括地下停车场的卫生保洁。1.2招标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1.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 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4招标停车场停车位数及位置: 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168个车位。1.5承包年限:一年,期满承包经营权无条件收回。1.6收费标准: 按丽发改价管2010361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附后)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如遇收费标准政策性调整,承包金额也按调整比例。1.7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第二章 投标须知21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2投标人资格设置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23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二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2.3.2、所有问题的解答,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发出。24标前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5月4日下午14:30时 地点: 滨水公园管理办公室25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 2014年5月6日上午9:00时,各投标人将投标书送达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三楼(地址:丽水市解放街373号)。26开标时间: 2014年5月6日上午9:00时,开标地点: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三楼。27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要求 2.7.1、投标人(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否则视同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7.2、投标人(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持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否则视同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28投标文件的递交 2.8.1、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2.8.2、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29设置招标保留价本项目设置招标保留价,招标保留价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210投标保证金: 2.10.1、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2.10.2、本次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投标人应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收款单位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2010 0009 8466 491、交纳方式:不限、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现场向各投标人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2.10.3、未中标的投标人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 2.10.4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送时间截止后擅自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211开标2.11.1、开标时间:2014年5月6日上午9:00时2.11.2、开标地点: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三楼2.11.3、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2.11.4、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宣读投标人名称,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投标函和其它有关内容。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经各投标人签字确认。2.11.5、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2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2.12.1、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2.12.2、未按规定标志、包封的;2.12.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2.12.4、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保留价的;2.12.5、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2.12.6、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12.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以上投标文件,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213评标2.13.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13.2、发现投标人串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2.13.3、评标办法:投标低于招标保留价的作废标处理。以投标有效报价由高到低推荐1名预中标候选人。如最高有效投标报价出现相同的,则以招标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保留价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并上报主管单位另行选择承包经营人。214定标 投标有效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如最高有效投标报价出现相同的,则以招标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215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在签定合同前一次性向招标人支付壹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15天内,如无违反合同条款则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不计利息。216合同和签署2.16.1、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6.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16.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全部停车场承包经营款。2.16.4、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款到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以银行记录为准)及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17招投标活动结束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生效且投标有效期满后,即为招投标活动结束。218其他事项2.18.1、日常管理人员由承包人负责聘用,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福利,同时承担停车场的水电费,设施维护费。2.18.2、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切停车场管理人员纠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18.3、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写 31投标文件编写要求投标方应按招标方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并由投标方承担相应责任。 32投标文件组成投标书(格式附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投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投标且为委托代理的提交)。33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封装 3.3.1、投标文件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其中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一起装入密封袋内。当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3.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人签字、盖章。3.3.3、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3.3.4、投标文件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签字。3.3.5、外包封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34投标报价3.4.1、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包括停车场的经营权及卫生保洁。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承包期间可能因为市场风险、管理状况变化等产生的风险。投标人要根据自身实力和管理状况,填报合理报价。3.4.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书格式填写。3.4.3、投标人填写投标报价金额,以元为单位,按整数报价。3.4.4、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保留价的,作废标处理。3.4.5、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签订停车场承包管理经营权合同的价格体现。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投标书招标人: 1、根据已收到的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文件,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认同贵处的管理方案并服从贵处的管理,我方决定参加投标。我方根据市场情况、成本分析和承包经营权合同,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注:报价保留到元)的总价,承包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达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的要求和标准,并接受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的监督和管理。投标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日期: 年 月 日注:个人参加投标的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参加投标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的 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投标人:(盖章) 被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说明:企业参加投标的且为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的提供此授权委托书。第五章 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合同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出让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项目名称及范围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经营权为停车收费权。二、 经营承包款1、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2、承包经营人的承包经营款于签订本合同前一次性付清。三、停车场停车位数及位置: 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168个车位四、承包经营年限:承包年限为一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承包经营权无条件收回。五、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壹万元(不计息、在合同到期后15天内,如无违反合同条款则如数退还)。2、必须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制度。3、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在停车场的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车辆类型。4、停车场内实行24小时专人轮值看管制度,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逐辆进行登记,凭进、出场登记时间,结算停车费用。5、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6、保持停车场内的环境整洁,做好每日清扫保洁工作。7、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如发生火警、车辆及物件被盗事件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8、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其他可疑车辆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9、确保场内设施完好,负责场内设施维修、保养,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10、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丽发改价管2010361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附后)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11、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12、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依法纳税。13、日常管理人员由承包人负责聘用,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福利,同时承担停车场的水电费,设施维护费。停车场的水电费应及时缴纳。14、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切停车场管理人员纠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5、遵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丽水巿巿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六、承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改变停车场的停车功能,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2、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有空不得拒绝车辆停放。3、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七、违约责任1、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被扣除后不足50%时,乙方应在七天内补足至100%。2、承包经营者违反丽水巿巿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考核办法的按该考核办法执行。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交纳承包经营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4、停车场的承包经营者违反公安、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管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5、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确保停车场内设施设备完好,出现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或从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中直接扣除。6、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考核保证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八、争议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1 请 主管部门 调解;1.2 约定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 丽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共 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所有合同附件均视为合同组成部份。 4、甲方因国家或自身建设需要收回停车场的,原则上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场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将停车场退还给甲方,并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停车场配套设施完好。十、本合同附件1、甲方招标文件;2、乙方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清单。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 于 签 于 第六章 丽水市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滨水公园地下公共停车场管理,逐步形成规范、文明、有序的停车场行业管理标准,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停车服务环境,结合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共停车场承包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所管停车场的实地检查、投诉处理结果等情况,对停车场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主控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一般项目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第四条 主控项目是指管理上必须全部满足要求,直接影响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和管理服务效果的关键项目。具体包括:(一)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二)停车收费价目表、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人行为规范、军警车免费停放告示牌等管理必须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三)制定和落实台风等自然灾害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停车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四)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未经批准利用停车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允许载有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污染物等危险品的车辆驶入和停放。(六)服从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第五条 一般项目是指间接影响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和管理服务效果的次关键项目。具体包括:(一)管理人员应当做到按时到岗、着装整齐、佩证上岗、手势规范、礼貌用语、文明服务。(二)建立停车场车辆出入和收费情况台账,管理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每天车辆出入和收费的情况。(三)保持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环境卫生整洁,停车秩序规范,无乱搭建现象。(四)应当做好停车场各类管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完好和正常运行。(五)停车场有空车位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第六条 具体考核严格按照市政设施管理处制定的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要求执行。第七条 对于现场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定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停车场经营者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考核。第八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考核组通过现场考核检查后,填写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现场检查记录表,并按照滨水公园地下停车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要求计算考核分数。考核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每次考核结果计入当月月度考核评分表;年度考核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度考评分按月考核分数平均值计算。考核标准:考核中如发现主控项目不合格的,当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一般项目实行百分质量化考核:月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月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良好;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85分)为合格;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75分)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条 考核罚则: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中标合同注明的具体金额要求,向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缴纳考核保证金。(一)主控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中发现主控项目中任何一项未达到的,考核为不合格,直接扣除50%的考核保证金。(二)月度考核一般项目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良好,不扣除考核保证金;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85分)为合格,低于95分的每少一分扣考核保证金总额的0.5%;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75分)为基本合格,低于95分的每少一分扣考核保证金总额的1%;75分以下为不合格,直接扣除50%的考核保证金。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终止承包合同,并扣除全部考核保证金。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丽水市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丽水市市区公共停车场考核评分细则考核项目考核得分考核证分办法月得分情况备注主控项目服从管理情况不服从相关处室工作安排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不遵守相关处室制定的管理规定(包括新规定)主控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中如发现主控项目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考核为不合格,直接扣除50%考核保证金。管理制度上墙情况停车收费价目表、停车人行为规范、停车场管理制度、军车免费停放告示牌等管理制度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未经批准利用停车场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管理人员收费情况管理人员未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安全管理情况台风等自然灾害天气下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和上报;因经营者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产生的;擅自允许载有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污染物等危险品的车辆驶入和停放的一般项目(百分制)服务规范情况30未按时到岗扣2分,着装不整齐扣2分,未按规范手势引导车辆入位一次扣1分;服务态度差一次扣2分,车位有空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的,一处扣3分;未配证上岗1人一次扣1分;按规定在岗人数每少1人扣2分;以固定方式长期包租场内停车位的每次扣5分一般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月考核成绩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良好,不扣除保证金;月考核成绩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85分)为合格,低于95分每减1分扣除考核保证金总额的0.5%;月考核成绩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75分)为基本合格的,低于95分每减1分扣除考核保证金总额的1%;月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直接扣除50%考核保证金。设施维护情况25对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损坏的,一次扣2分;未配置或不熟悉消防设备放置位置,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的,一次扣3分;停车设施损坏严重扣1分;标志不清晰扣1分,标线不清楚扣1分;标志不完整扣1分,标线不完整扣1分台帐记录情况15未建立车辆进出、安全巡视等记录台帐扣5分;台帐记录不详实一次扣2分管理秩序情况15堆积的垃圾未及时清理一次的扣1分;存在乱搭乱建现象一次扣3分;车辆未规定乱停放的每次扣1分;设施不整洁扣1分其他情况15违法其他法律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到位被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附件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丽发改价管2010361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丽水市政府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丽政发200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通过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二种定价形式。(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 2、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非自有产权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用标志、标线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3、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4、各类停车场向交通肇事、违法、故障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收取的停放费;5、政府投资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的收费;6、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机动车,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政府定价外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属于竞争性行业的配套停车场所,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停车。三、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收费单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执行。其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1、住宅小区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非自有产权停车场所和住宅小区内临时停车泊位是否收取停车服务费,那类机动车实施收费,确定收费幅度内的具体标准,皆由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商议确定;若需收费的,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后执行。2、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3、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三)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1、未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2、进入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5分钟或晚上10时至次日上午8时停放的;3、进入政府投资配建的公共停车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的停车场所,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场所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4、进入住宅小区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非自有产权停车场所、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5、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五、停车服务收费单位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七、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八、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0月28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以往规定与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附件: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备注1、政府定价(1)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2元/车.半小时收费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10时,其他时间不收费;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免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政府投资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摩托车1元/车.次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免收;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以上,在24小时以内的,一律按8小时计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小型车1元/车.小时中型车2元/车.小时大型车3元/车.小时(3)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的停车场所,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收费摩托车1元/车.次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免收;停车不足8小时按收费标准计收,停车时间8小时以上至24小时加倍计收;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计次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小型车5元/车.次中型车10元/车.次大型车15元/车.次(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非自有产权停车场所、住宅小区内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摩托车车次1元/车.次每次停车不超过2小时免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按计次收费标准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计次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包月20元/车.月小型车车次3-5元/车.次包月80-120元/车.月中型车车次8-10元/车.次包月180-240元/车.月大型车车次10-15元/车.次包月240-350元/车.月(5)各类社会投资停车场所,停放交通肇事、违法、故障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摩托车5元/车.日停放时间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30日的,超过时间按每日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小型车10元/车.日中型车20元/车.日大型车30元/车.日2、市场调节价除政府定价以外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自主定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注:1、小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及以下或载客20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2、中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10吨(含10吨)或载客21-40座的各种机动车;3、大型车是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或载客4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5782668578 传真:0578-21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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