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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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稽核审计职能,加大对违规违纪的查处力度,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对辖内机构和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犯罪行为实行的处罚。 第三条 对农村信用社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定予以下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对单位的违规处罚:(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警告(三)没收违规违纪所得;(四)建议降低考核等级或撤销荣誉称号;(五)辖内通报批评。二、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警告(三)赔偿损失(四)没收违规违纪所得;(五)罚款(六)建议降低考核等级或撤销荣誉称号;(七)建议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同一业务不同环节违规的按就重不就轻的原则实施处罚。第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第五条 对存款开户及科目设置中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对违反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30100元的罚款;(二)为一般存款户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付的,对责任人处以30100元的罚款;(三)科目使用错误,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30100元的罚款。(四)对私下动用客户存款的,按挪用公款或贪污查处,责令其责任人退赔全部款项,并视其情节按挪用金额每天处以510罚款;(五)存款被冒领或被骗取的,按冒领或被骗取金额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510罚款;第六条 对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二)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为客户开立贷款承诺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的,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五)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或借款合同要素不全,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六)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手续完整性的,或超比例发放的,,给予责任人500-800元的罚款;(七)在办理信用担保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就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造成次级以上风险贷款的,给予责任人500-800元的罚款;(八)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和物品,致使丢失、损毁、更换和抽走的,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九)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造成次级以上风险贷款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十)未能按规定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造成次级以上风险贷款的,或造成贷款法律时效丧失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处罚。(十一)贷款五级分类反映不真实,或不按季度认定分类,弄虚作假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十二)发放自批自贷、互批互贷、冒名顶替、一人多名多社、超绕权限分笔、垒大户贷款,形成次级以上风险贷款的,除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外,,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十三)向有次级以上风险贷款的自然人发放贷款的,除责令责任人收回贷款外,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十四)违反授信规定、超授信或未经授信发放贷款,给予责任人500-800元的罚款;(十五)违反规定发放跨县境外贷款,责令限期收回并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罚款;(十六)未按信贷管理规定收集、保管客户信息资料和调查报告、检查记录、催收通知等相关资料或丢失、损坏资料造成贷款丧失法律时效的,给于责任人100-300元罚款。信贷人员工作调动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给于责任人300-500元罚款。第七条 对会计结算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违反会计结算制度,对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凭证、印章等审查不严,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二)违反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密押、压数机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造成被盗用、丢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三)违规办理挂失手续,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挂失后因审查不严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责令追回资金损失,并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四)未按规定核对往来账务(包括内部往来、清算往来、资金调剂科目、系统内往来、银行往来),造成账账不符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给予责任人每户、次1050元的罚款;因不及时收回对账单,而造成较长时间内外账不符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定期核对内部账户,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七)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办理联行业务未经复核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八)违规办理大额资金划拨、签发回单、查询复核、扣划款项的,给予责任人100-300元的罚款;(九)违反规定故意编制假账、假表、假数据,提供虚假会计、统计信息的,给予责任人100300罚款;(十)会计主管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签批制度、不定期核对总分账户、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第八条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一)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私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责任人100500罚款。(二)对各项提留不按规定提取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三)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处置资金(呆账、坏账)、财产的,给予责任人500-800元的罚款;(四)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给予责任人500-800元的罚款;第九条 对违反现金出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未经审批或超权限审批,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支取现金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二)主管会计、单位负责人不按周查库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三)违反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库房钥匙平行交接及进出库房、库房钥匙交接登记制度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四)不按规定处理出纳长短款或擅自以长补短的,原则上给予责任人同等金额的处罚,但最低不少于100-200元的罚款;(五)会计出纳人员临时离岗,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单证等不入箱(库)保管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六)不执行库存限额规定,超额保存现金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七)长期积压、不按规定上缴残币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八)白条抵库的给予责任人抵库金额10-20%的罚款;第十条 违反综合业务网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一)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安装、留置或使用与业务无关的应用软件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二)系统管理员未按规定正确维护辖内柜员真实身份证件号码的,对责任人给予每人次50元罚款;(三)违反柜员卡(密码)管理规定,同一柜员在系统中使用两张以上柜员卡(密码)的,给予经办柜员每次50元罚款。对提供柜员卡(密码)的柜员每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及时更换密码,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临时离岗没有退出应用系统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四)系统管理员不能临柜操作业务,否则,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利用他人身份进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五)营业终了(含月终、结息日、季末、年终)不按规定做好数据备份,不按规定打印和保管会计资料,或资料短少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六)未按规定操作流程进行业务处理,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七)系统管理员不按规定擅自删除、增加柜员或修改柜员身份,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八)计算机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修改生产库数据的,修改数据库后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修改数据档案资料未按规定保管或保管不全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的罚款;(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联社同意情况下,随意更换网络和网络设备,随意用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的,将业务系统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责任人500-8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惩处。第十一条 对柜员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一)临柜柜员违反规定在自己签到的终端上办理本人的存取款业务和结算业务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二)管理类柜员不得兼任营业类柜员,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人每人次50-100元的罚款;(三)综合柜员违反规定在监控未开启前或关闭后办理临柜业务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表外科目业务核算中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凡不坚持账、证分管,违规建账核算或未分类分年记载的,对责任人每人次、项处以30-50元的罚款,属单位负责人安排违反制度的,则同额处罚单位负责人;(二)不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销号、保管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三)表外科目账、表、物不符的,除责令限期查正外,对责任人每起、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对登记簿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各类登记簿,相关责任人应对所属事项进行详细记载,对漏记、错记或记录不详的,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事项,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凡违规事项涉及多条款的,按处罚最重的条款处罚。第十五条 上述各条款中,由于违规造成的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三章 处罚的管理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稽核审计处罚的,稽核审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稽核审计处罚。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核单位及责任人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其应享有的权利。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及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稽核审计部门要对其事实进行复审。第十九条 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一)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二)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信用社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责任人;(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责任人;(五)凡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同为责任人;(六)稽核检查人员向派出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了处理结论,领导不支持、不处理造成后果的,派出单位领导为责任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拒不执行稽核审计处罚决定的;(三)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四)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轻处罚:(一)违规问题轻微的;(二)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处罚由稽核人员依据稽核报告做出规定,由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稽核审计处罚决定。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15日之内向上一级的稽核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稽核审计处罚决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处罚统一使用 “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审计处罚决定通知书”,联社收缴的罚没款统一列入“营业外收入-稽核处罚”账户进行核算,不得截流、挪用,更不得退还给被处罚人。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xx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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