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惠民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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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黔西南州惠民政策手册编 委 会主 任:李景辉副主任:王官忠 王相宾 熊立光 周光磊 莫武安 刘凡松 罗大林 曾勋华 周玉芬 王 琴 刘 瑞编 委(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大艳 王金国 王 莉 韦光兴 韦国民 吕天华 齐红秋 李启斌 李明荣 刘代斌 刘明江 朱继民 伍崇峰 肖祥斌 张 谦 徐发俊 徐 斌 钱正浩 蒋万福 梁龙甫 韩利春执 行 主 编:蒋万福执行副主编:韦 松 彭印英 张荣鑫 徐 燕 张成洲编 辑(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晓燕 毛继红 李 琳 韦 锐 刘玉雪 安江藩 陈 丹 陈林霞 岑家勇 吴营兴 徐 聆 高 贵 罗玉忠 张 灵 张国辉 姜 伟 胡华平 彭 宇 黄 梅 曾效国目 录让惠民政策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4第一部分 种植、养殖、林业5一、良种补贴5二、农资综合直补6三、种粮直补6四、能繁母猪补贴6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7六、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7七、退耕还林补助款8八、享受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9第二部分 劳动就业9九、阳光工程9十、农民专业合作社10十一、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10十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11十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11十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交通补贴12十五、新聘用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置费12第三部分 社会保障12十六、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3十七、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十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4十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4二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15二十一、农村五保供养15第四部分 教 育16二十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16二十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16二十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7二十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18第五部分 医疗卫生18二十六、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18二十七、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19二十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19二十九、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20三十、农村改厕项目20第六部分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21三十一、贵州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一次性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21三十二、贵州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加发退休金21三十三、贵州省农村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加10分22三十四、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3三十五、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3三十六、贵州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24三十七、贵州省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24三十八、黔西南州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25三十九、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25四十、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26四十一、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补贴26四十二、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补贴27四十三、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医疗费用27四十四、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低保补助提高比例27四十五、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28四十六、贵州省城镇独生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8四十七、贵州省农村独生子女户死亡伤残一次性补助29四十八、黔西南州农村计生“两户”报考州内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给予加5分29第七部分 住 房30四十九、享受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优惠政策30五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1第八部分 优抚、复员和军转安置32五十一、义务兵家庭优待32五十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32五十三、伤残抚恤、烈属抚恤32五十四、优抚对象医疗救助33五十五、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33第九部分 烟 草34五十六、烟叶生产投入补贴34五十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投入补贴34第十部分 广播电影电视35五十八、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35五十九、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35第十一部分 交通运输36六十、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36六十一、出租汽车燃油补贴36六十二、农村班线车辆燃油补贴37六十三、70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38六十四、湖(库)区水路公益性、农村客运燃油补贴38六十五、便民码头39第十二部分 移民及其他39六十六、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39六十七、沼气工程40六十八、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40监督举报电话41后 记42让惠民政策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李景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改善民生的实践要求,当前最现实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执行和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中央、省、州相继出台一系列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由于惠民政策种类较多、标准不一,加之我州地处山区,群众居住分散等原因,不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不高。同时,有的地方在执行政策时,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这些政策的具体落实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有的违反规定滞留或延期下达惠民资金,有的在惠民政策受益对象确定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冒领等现象,有的甚至存在私分、挪用、挤占、截留、克扣惠民资金等行为。这些现象既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和谐。为加大各项惠民政策的公开力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州纪委、州监察局、州农委牵头组织编印了黔西南州惠民政策手册。该手册发放到全州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村(居)民组,同时在州内各新闻媒体公布,让广大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政策,并可以以此作为依据,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本手册既是各级干部的工作手册,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明白卡”。 民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直接面对群众,担负着把党的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千家万户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把贯彻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以印发黔西南州惠民政策手册为契机,充分利用标语、板报、会议、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各项惠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惠民政策的落实范围、条件、标准和资金来源等,提高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使老百姓真正明白惠在何处、惠从何来,保证每一项惠民政策都家喻户晓,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抓总,其它班子成员包村(社区),部门干部驻村(社区)“三位一体”的工作和责任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又要认真审核把关、强化监管,确保程序规范、运行透明、公平公正,做到群众明明白白、干部清清白白,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带给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事关乎百姓冷暖,件件连着党心民心。各级各单位特别是有关业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深入村(社区)、组和农户(居民)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利民项目落实到位,惠民资金划拨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市、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惠民资金、虚报冒领涉农补贴的行为;要加大监督和问责力度,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高度关注民生,切实维护民利,确保各项民生项目、资金“放水到田”,真正让惠民政策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第一部分 种植、养殖、林业一、良种补贴1、政策依据:财农字200582号。2、享受对象:在黔西南州范围内,凡是农业部门安排的从事种植杂交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良种的农户,均可享受该项政策给予的良种补助。3、补助标准:杂交水稻15元/亩;小麦、玉米、油菜、棉花为10元/亩。以农民当年种植杂交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的实际面积计算补贴。4、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专项资金。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上半年。6、办理程序:实行“一折(卡)通”,由县市财政部门造册发放。具体办法是:由农业部门向县市财政部门提供已核定的各农户当年杂交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良种的播种面积、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财政部门将各农户的良种播种面积、补贴金额录入农民补贴网数据库,然后造册发放。7、实施单位:各县(市)财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23672(州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科)。二、农资综合直补1、政策依据:财经字200473号文件。2、享受对象:过去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3、补助标准:以2004年农民缴纳农业税时的计税产量为依据,22.95元/100公斤(按标准稻谷折算)。4、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上半年。6、办理程序:农资综合直补由省财政厅直接造册,实行“一折(卡)通”发放。由各县(市)乡镇财政所(分局)将所属各村组的所有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家庭地址、户主姓名、姓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开户银行、家庭人口数、土地承包面积、计税面积、计税总产、计税单产等基础信息录入“贵州农民补贴网”,再由县(市)财政汇总生成农民补贴数据库,逐级上报省财政厅逐一造册发放。7、实施单位:各县(市)财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23672(州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科)。三、种粮直补1、政策依据:财经字200475号文件。2、享受对象:过去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3、补助标准:以2004年农民缴纳农业税时的计税产量为依据,0.82元/100公斤(按标准稻谷折算)。4、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专项资金。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上半年。6、办理程序:实行“一折(卡)通”,由省财政厅直接造册发放。办理程序与农资综合直补一样。7、实施单位:州财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3672(州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科)。四、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 1、政策依据:黔农发2011193号。 2、享受对象:黔西南州境内从事能繁母猪养殖的场(户)。 3、补助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4、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省、地、县三级按照4:3:3的比例共同负担40%。5、执行时间:每年视中央的政策确定。6、办理程序:填写能繁母猪统计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统计核实能繁母猪并建立档案。7、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畜牧水产局。8、咨询电话:0859-3225976(州畜牧水产局品改站)。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1、政策依据:财农200511号、农机发20052号、黔财农200567号、黔农发201268号。2、享受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3、补助标准:以贵州省农委当年公布的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上规定的各台机具补贴定额为准。4、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户、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5、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6、执行时间:长期。7、办理程序:农户预申请农户申请县乡村公示打印申请表审核申请农户购机经销商录入购机信息核实购机情况结算补贴资金。8、实施单位:各县市农业局、各购机补贴经销公司。9、咨询电话:0859-3813710(州农委农机推广站)。六、渔业机动船舶燃油补贴1、政策依据:黔财建2011471号、黔财建2012156号。2、享受对象:黔西南州境内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机动渔船。审查的条件有:(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渔业船舶证书;(2)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3)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渔业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3、资金来源:按财政部门下达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执行。4、补助标准:按照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由省财政厅依据省农委核定的分配计划拨付燃油补助款。州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各县渔业部门检验、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数量足额分配燃油补助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核准公示后,按照核定的数据发放补贴款。5、执行时间: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6、办理程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填写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表,统计核实机动渔船并建立档案,州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上报。7、实施单位:各县市财政局、畜牧水产局。8、咨询电话:08593228315(州渔业发展中心船检科)。七、退耕还林补助款1、政策依据:国发200024号、国发200210号、国办法200434号、国发200725号、黔府办发200465号、黔府发200735号、黔林退通2007158号。2、享受对象: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农户。3、补助周期:第一轮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第二轮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4、补助类别及标准:粮食折为现金补助第一轮210元亩年,第二轮105元亩年;抚育管护费第一轮和第二轮补助标准均为20元亩年;粮食调运补助费第一轮和第二轮补助标准均为9元亩年。5、资金来源:粮食折现和抚育管护费为中央财政资金,粮食调运补助费为省级财政配套资金。6:执行时间:当年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兑现给退耕户。7、办理程序:每年由县市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或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县市财政局根据县市林业局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的“一折(卡)通”帐号上。8、实施单位:县市林业局、县市财政局。9、咨询电话:0859-3117661(州林业局退耕科)。八、享受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政策依据:财农2009381号、黔财农20114号。2、享受对象:经县市林业局按照上级规定组织区划界定的并经国家认可的重点公益林的林权所有人或使用人。3、补偿标准:2004-2006年,每年每亩补偿4.5元;2007-2009年,每年每亩补偿4.75元;2010-2011年,国有重点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4.75元,集体和个人重点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9.75元。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5、执行时间:2004年起,长期。6、办理程序:每年县市林业局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林木保存完好的,县市财政局按照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发放到补偿对象的“一折(卡)通”账户号上。7、实施单位:县市林业局、县市财政局。8、咨询电话:0859-3117126(州林业局公益林管理中心)。第二部分 劳动就业九、阳光工程1、政策依据:州财农2011174号。2、享受对象: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学员。3、补助标准:原则上短期技能培训460元,农业创业培训2680元。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受训农民的学费补助。各县市可依据不同培训的实际成本、培训时间,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补助资金自求平衡。4、资金来源:中央和省财政资金。5、执行时间:前一年下达,跨年实施。6、办理程序:用于参训农民的培训补助,不直接发给农户。7、实施单位:各县市农林局(农业局)。8、咨询电话:0859-3122945(州农委科教所)。十、农民专业合作社1、政策依据:黔财农2011254号。 2、享受对象:各重点农业专业合作社。3、补助标准:25万元。4、资金来源:省财政资金。5、执行时间:每年视省的政策确定。6、办理程序:由县市农业局推荐,农业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经州农委同意后上报,由县市财政直接划拔到农民专业合社。7、实施单位:黔西南州农委、各县市农林局(农业局)。8、咨询电话:0859-3122942(州农委农业经济管理站)。十一、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1、政策依据:贵银发20104号、州府办发200955号。2、享受对象:(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2)在我州创业并居住一年以上,符合贷款政策的非本州户籍人员或小企业。3、执行标准:人均贷款额度8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资金来源:由州人社、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贷款2年,国家贴息基准利率。5、办理程序:个人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推荐,担保机构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小企业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6、实施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参与。7、执行时间:从2011年起。8、咨询电话:0859-3665971(州人社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十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1、政策依据:黔劳社厅发200720号。2、享受对象:城镇中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家庭。3、补助标准:(1)“零就业家庭”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3)“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保补贴。(4)“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营业执照可一次性从再就业资金中享受1000元的就业补贴。4、资金来源:各县市就业专项资金。5、办理程序:先到社区进行“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然后由县市人社部门审查确定。6、实施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7、执行时间:长期。8、咨询电话:0859-3223311(州就业局)。十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生活补贴1、政策依据:黔党发20096号、黔组通2009146号。2、享受对象 (1)“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3、补助标准:(1)“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009年执行的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增量补贴除外)确定生活补贴;(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比照当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增量补贴除外)确定生活补贴。4、资金来源:除“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外,省、州分别承担50%和30%,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5、执行时间:每半年划拨一次。6、办理程序:各县市上报每月在岗人数及在岗人员基本信息,根据在岗人数,按标准核算后,统一划拨州级应承担的30%。7、实施单位:州人社局引导办。8、咨询电话:0859-3223841(州人才交流中心)。十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交通补贴1、政策依据:黔党发20096号。2、享受对象:(1)、“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3、补助标准:500元/人年。4、资金来源:所需经费按5:3:2比例由省、州、县市财政专项安排。5、执行时间:每年年末。6、办理程序:各县市上报应补贴人数及人员基本信息,根据应补贴人数,按标准核算后,统一划拨州级应承担的30%。7、实施单位:州人社局引导办。8、咨询电话:0859-3223841(州人才交流中心)。 十五、新聘用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置费1、政策依据:黔党发20096号。2、享受对象:“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3、补助标准:2000元/人。4、资金来源:由省、州、县市财政按5:3:2比例的专项经费列支。5、执行时间:派遣时发放。6、办理程序:根据实际派遣人数按标准核算后,统一划拨州级应承担的30%。7、实施单位:州人社局引导办。8、咨询电话:0859-3223841(州人才交流中心)。第三部分 社会保障 十六、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政策依据:黔府发200813号、黔府办发200397号、黔府发200932号、州府发2010158号。2、享受对象:黔西南州内所有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3、执行标准:第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120元;第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20元。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按有关政策规定比例报销。4、资金来源:个人缴费、财政补贴。5、执行时间:长期。6、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县(市)、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7、实施单位:州人社局、卫生局。8、咨询电话:0859-3228461(州卫生局医疗保险科)。十七、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政策依据:国发199844号、黔府办发199931号、国发200912号、州府发2010158号。2、享受对象:黔西南州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3、执行标准:(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大病统筹缴费比例: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6%缴纳,在职人员按2%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第一档,个人和单位都缴4元,第二档个人和单位都缴16元。按时足额缴费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相对应的报销比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资金来源:单位与个人按比例缴费。5、享受待遇:职工住院出院后,首次先按比例报销,其次根据个人工龄和缴费年限享受二次报销补偿待遇。6、办理程序:由单位或个人将住院资料拿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7、执行时间:长期。8、实施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9、咨询电话:0859-3232059(州卫生局医疗保险待遇审批科)。十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政策依据:国发201245号、民发201180号、黔府发201117号、州府发200715号、州府常议20131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常委会议纪要六届2013第2号。2、享受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我州农村居民。 3、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10%”的要求,2013年,我州以州为单位,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710元,并根据各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为三类不同档次。一档:兴义市年人均标准1850元。二档: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年人均标准1700元。 三档: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年人均标准1680元。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6、办理程序: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困进行一榜公示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7、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40950(州社会救助局)。十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政策依据:国发201245号、民发201180号、黔府发201117号、州府发200715号、州府常议20131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常委会议纪要六届2013第2号。2、享受对象:具有我州常驻城市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10%”的要求,2013年,我州以州为单位,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326元,并根据各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为三类不同档次。一档:兴义市月人均标准360元。二档: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月人均标准330元。三档: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月人均标准310元。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5、执行时间:按月发放补助资金。6、办理程序: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7、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40950(州社会救助局)。二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1、政策依据:国办发200510号。2、享受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救助的困难群众。3、补助标准:按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标准进行救助。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5、执行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6、办理程序:救助对象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资金。7、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40950(州社会救助局)。二十一、农村五保供养1、政策依据:民发2006146号。2、享受对象: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3、补助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5、执行时间:按半年或年进行发放。6、办理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五保供养身份,实施五保供养。7、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8、咨询电话:08593240950(州社会救助局)。第四部分 教 育二十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政策依据: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贵州省实施方案。、享受对象:特殊教育学校贫困残疾学生。、执行标准:贫困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625元,连续资助三年。、资金来源:中央集中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义务教育阶段助学补助经费。、实施单位:州盲哑学校,兴仁、册亨特教学校。、执行时间:长期。、办理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和残联核实登记补助。8、咨询电话:08593222994(州残联办公室)。二十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1、政策依据:黔教民发2007279号、黔财教201285号。2、亨受对象: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必须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贫困;父母双亡农村困难家庭;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困难;农村因病致贫家庭;农村因灾返贫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和农村较富裕农民的子女不属于资助对象。 3、补助标准:按每学年学生在校天数250天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50%,省级资金50%。5、实施单位: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6、执行时间:长期。7、办理程序:对于申请生活费补助的贫困寄宿生须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费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各学校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由学校负责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发放生活费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贫困生的生活补助费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各校认真按学期填报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县市教育局、财政局,由县市教育局、财政局进行汇总后上报州教育局、财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222578(州教育局计财科)。二十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黔府办发2007117号、财教2012376号。2、享受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西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黔财教2012253号)”。 3、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4、资金来源:州级学校中央资金80%、州级资金20%;县级学校中央资金80%、省级资金12%、州级资金4%、县级资金4%。 5、实施单位:州财政局、教育局。6、执行时间:长期。 7、办理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全国中职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资助机构对学校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并将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打印加盖公章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备案。学校为受资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中。8、咨询电话:0859-3116216(州教育局资助办)。 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负担。我省地方负担的20部分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负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州、县各级财政负担比例。黔西南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州、县(市)按6:2:2的比例负担。二十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政策依据:黔府办发2011134号。 2、享受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 3、补助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 4、执行时间:我州7个贫困县从2012年3月初启动,到4月份逐步全面执行。兴义市6月份启动。 5、资金来源:我州7个贫困县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兴义市属地方试点县,资金由兴义市筹集。 6、办理程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州级财政,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联合将资金按省下达的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将资金落实到学校。学校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购买食品通过食堂加工给学生供餐。 7、实施单位:根据黔府办发2011134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负总责。牵涉的实施单位有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物价部门、新闻、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8、咨询电话:0859-3116216(州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五部分 医疗卫生二十六、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1、政策依据:州府办发212181号,州卫字2011154号。2、享受对象:参加新农合的白内障患者。3、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每例补助标准2300元。符合项目补助对象的,先由项目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城乡医保资金补助。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5、执行时间:长期。6、办理程序:符合项目补助对象的,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7、实施单位:州、县卫生局。8、咨询电话:0859-3116067(州卫生局医政科)。二十七、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1、政策依据:州卫字2011298号、313号。2、享受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3、补助标准:符合以下6个病种的参保儿童,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全额报销: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8万元;中危组患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15万元;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8万元;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2.5万元;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3岁以上患者2.5万元,1-3岁患者4万元,1岁以下患者5万元;儿童先天性动脉血管未闭: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1.5万元;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限额3万元;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3万元。4、资金来源:新农合和民政救助资金。5、执行时间:长期。6、办理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会同民政等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通知患儿的法定监护人领取申请表,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7、实施单位:州、县新农合经办机构。8、咨询电话:0859-3116067(州卫生局医政科)。二十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政策依据:州卫字201115号。2、享受对象:农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3、补助标准:在全州实行统一的住院分娩限价及补助政策,降消项目定额补助每位住院分娩孕产妇400元,其余部分住院费用参合农民由新农合资金报销,未参合农民自己承担。4、资金来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新农合资金。5、执行时间:长期。6、办理程序:在县市(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由医院减免,跨县市(区)或在州外医疗机构分娩的凭住院发票及出院小结等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报销。7、实施单位:县市卫生局。8、咨询电话:0859-3113271(州卫生局农卫科)。二十九、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1、政策依据:州卫字201117号。2、享受对象:准备怀孕或孕早期的农村妇女。3、补助标准:对准备怀孕或孕早期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以达到降低神经管缺陷发生的目的。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5、执行时间:长期。6、办理程序:由相关卫生人员发放。7、实施单位:县市卫生局。8、咨询电话:0859-3113271(州卫生局农卫科)。三十、农村改厕项目1、政策依据:参照2012年黔西南州卫生局改厕实施方案。2、享受对象:实施农村改厕项目的农户。3、补助标准:每一户改厕者给予500元资金补助。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按照500元/座补助;省级财政配套部分项目管理经费;市(州)县(市、区)财政配套部分改厕经费;改厕户自筹部分改厕经费资金。5、执行时间:长期。6、办理程序:由州、县卫生局下达指标,农户实施改厕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7、实施单位:州、县卫生局。8、咨询电话:0859-3116061(州卫生局疾控科)。第六部分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三十一、贵州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一次性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黔党发201117号。 2、享受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补贴标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元至10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1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4、资金来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5、补助时间: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领证当年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 6、办理程序:持证到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办理。 7、实施单位: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 8、咨询电话:0859-3244550(州计生委法规科)。 三十二、贵州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加发退休金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享受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3、补贴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4、资金来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企业职工从2005年7月1日起,加发5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5、补助时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1年8月1日起提高退休比例5%计发退休金;2005年6月30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2005年7月1日起按照本人2005年6月份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2005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退休次月起按其退休时初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 6、办理程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又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填写情况审核表,经所在企业(非企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发放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给予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由职工所在企业及发放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负责发放。 7、实施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 8、咨询电话:0859-3244550(州计生委法规科)。 三十三、贵州省农村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加10分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黔党发201117号。 2、加分对象: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本人为农业户口并连续在农村居住五年以上;独女户家庭,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结扎户家庭,父母一方按政策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持有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 3、加分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加10分。 4、加分部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口计生委。 5、加分时间:高考当年。 6、办理程序:到贵州省内教育部门和计生部门办理。 7、实施单位: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口计生委。 8、咨询电话:0859-3244550(州计生委法规科)。 三十四、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人口厅发2006122号、黔党发201117号。 2、享受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3、补贴标准:从2011年起,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直到亡故为止。 4、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按中央财政64%,省级财政18%,州级财政9%,县级财政9%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补助时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7、实施单位:人口计生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244550(州计生委法规科)。 三十五、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国人口发200778号、黔党发201117号。 2、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龄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3、补贴标准:从2011年起夫妇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0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再生育、再收养为止。 4、资金来源: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中央财政承担52.8%,省级财政承担47.2%,死亡家庭扶助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4.8%,省财政承担35.2%。 5、补助时间: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7、实施单位:人口计生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244550(州计生委法规科)。 三十六、贵州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黔人口发200742号、黔党发201117号。 2、享受对象:节育并发症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况: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为三级以上。 3、补贴标准:节育并发症对象本人每年领取一级不低于3600元、二级不低于2400元,三级不低于20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治愈为止。 4、资金来源:节育并发症三级扶助金中央财政承担48%,省财政承担52%,节育并发症二级、一级扶助金中央财政承担80%,省财政承担20%。 5、补助时间:节育并发症鉴定后,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7、实施单位:人口计生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244550(州计生委法规科)。 三十七、贵州省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1、政策依据:黔人口发200825号、黔党发201117号。 2、享受对象:“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州省农业户口;1975年8月27日贵州省正式开展计划生育以来,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补贴标准:子女2011年1月1日前出生一次性奖励独子户不低于2000元、独女户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金;子女2011年1月1日后出生一次性奖励不低于6000元。 4、资金来源:“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分别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40%30%30%的比例承担。 5、补助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妇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于当年发放,只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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