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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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营销管理部门为本行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含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第四条 本行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的原则。第五条 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分为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及出账、授信后管理等环节。第二章 授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 小企业授信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行小企业信贷投向政策;(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并年检合格;(三)企业产权清晰,有固定经营场所;(四)主业突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成长性好,盈利能力强,具有合法的还款资金来源;(五)主要经营者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信誉,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六)生产、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七)提供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号(人民银行不要求办理的除外),并通过年检;(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原则上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结算量不少于企业全部结算量的60%;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在本行开户,有一定的结算量或存款。第八条 优先考虑抵(质)押担保方式,信用等级高的客户; 谨慎受理以保证担保方式,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下的客户。第九条 授信用途。客户授信申请应具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贸易背景真实,确保信贷资金按指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本行不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十条 授信定价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方式实行差别定价。第十一条 授信担保采用抵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但对信用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财务状况佳、合作良好的可采取保证担保。(一)对小企业的授信原则上采取抵质押方式,可接受房产、商铺、地产、存货等抵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未来提货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质押,以及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等。其抵(质)押率按本行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二)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本行信用评级评定为AA-(含)级以上并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三)严格控制小企业信用授信;(四)小企业授信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低风险业务除外)(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 授信前调查第十二条 调查形式小企业授信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实地调查,调查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新增小企业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上(不含)的存量授信客户必须由支行行长对授信客户和抵质押物、担保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授权委托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四)已年审的贷款卡号及征信系统信息查询资料;(五)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或近3-6个月完税证明。(六)前二年审计报表(成立不到二年的,提供成立后的年度报表)以及最近一期的月报或季报;个体经营户如没有报表可不提供。对于财务报表未审计的小企业,客户应对其报表未审计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同时调查人员须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参照一般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出具客户财务状况说明,调查人双签确认。(七)客户近3个月的水电费发票和主要结算银行近三个月的银行业务交易流水或对账单,据此估算其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八)董事会或有权机构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董事会成员或有权机构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签字样本;(该项文件可在授信批准后、出账前提供。)(九)其他与授信申请人近期经营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十)担保资料1、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本条(一)至(六)项与借款人同等要求的资料。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个人简历;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及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证明资料;信贷卡号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资料。 2、抵(质)押担保方式。需提供抵(质)押物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或预估价报告,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方且为法人的,需提供本条(一)至(三)项与借款人同等要求的资料;抵(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方且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抵押人或出质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第十四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一)主要经营者情况。包括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状况;(二)关联企业情况;(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重点调查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活动过程、技术水平、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和确认企业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四)资产真实性情况。应重点调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在建工程)、权益性资产的真实性,有利掌握企业实际资产的流动性;(五)现金流量情况。主要分析当期及上年度企业现金流量结构情况,重点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的影响;(六)担保分析。应重点调查其担保资格与担保能力,属抵(质)押类的主要调查抵押(质)物权属关系、价值真实性以及相关法律手续的齐全性;(七)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应重点调查授信用途的合理合法性、真实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八)综合效益分析。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完成后,客户经理应对申请人及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审查审批部门。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调查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从受理业务开始到调查完成递交审查审批部门为止。第四章 授信的审查及审批第十七条 小企业授信实行分级授权审查审批。授信审查审批层级顺序为授信审查人、授信审查复核人、审查审批部门负责人、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查人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审批,超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查审批。第十八条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时限(一)授信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和主要风险点揭示,并完成和提交授信审查报告; (二)对申请信息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客户经理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反馈的问题一次性补充或说明。(三)由授权审批人审批的原则上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意见形成批复下发授信申报单位。(四)由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意见形成批复下发授信申报单位。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见银行授信审查审批操作细则第五章 授信条件的落实与出账第二十条 授信条件的落实。对附有条件授信的,相关人员根据授信审批决议落实有关授信条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得办理授信业务。第二十一条 需要办理抵(质)押,应先办理抵(质)押登记、资金冻结支付等手续,按规定签定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等。第二十二条 出账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出账业务,在确认资料完整、内容规范、要素齐全后办理出账。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原则上实行客户经理实地检查。第二十四条 对小企业授信客户的授信后检查分为贷款发放后资金使用检查、授信后日常检查和业务到期前还款资金的检查。(一)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检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与授信申请(合同约定)一致;对授信客户每三个月应不少于一次实地检查;业务到期前30天应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和还款提示,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并发出到期贷款提示还款通知书。(二)客户经理对每次授信后的资金使用检查、日常检查和到期前重点检查,均必须详实、准确、及时地记录检查情况,收集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认真分析企业经营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第二十五条 授信检查的对象包括授信主体、担保人。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还需对抵押(质)物进行检查。检查重点如下:(一)检查授信资金用途;(二)与授信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三)现场实地查看。第二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小企业信贷资产分类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各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按照银监会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二十七条 授信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应通过行内、外的信息来源渠道获取各种风险预警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应采取相关措施,防范信用风险。第二十八条 小企业的授信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按照本行现有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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